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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12-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武发〔2022〕15号)等文件精神,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普及度和惠及面,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服务武汉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法人以其合法拥有且可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主管部门”是指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武汉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湖北省分行营管部)。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业务管理机构)负责武汉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运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以其合法拥有且可转让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在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金融机构职责
第六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规划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牵头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支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的落实。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对风险补偿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人行湖北省分行营管部负责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合规前提下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力度,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月度统计监测制度。
第七条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数据共享,完善政府与金融机构间知识产权质押企业“白名单”双向推送机制,探索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流转的有效途径,畅通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流转渠道,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信息数据互通。
第八条业务主管部门、业务管理机构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研究和改进风险补偿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扩面增量,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单列信贷计划、专项考核激励等方式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不断拓宽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积极探索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组合质押和内部评估,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力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年累放贷款户数、年累放贷款金额逐年合理增长。
第十条贷款人开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前应向人行湖北省分行营管部报备,按月报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及纳入风险补偿范围贷款明细情况。

第三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条件与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专利权,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状态,并按时缴纳年费;
(二)借款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一项专利权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的,应提供其他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
    (三)出质的专利权已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能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超过该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宣告无效纠纷,不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
第十二条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所涉及的商标须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应该续展的,应按时申请续展;
    (二)借款人必须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一件注册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应提供其他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
    (三)所涉及注册商标已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且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注册商标的质押期限原则上在注册商标使用有效期内,如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进行质押注册商标续展的,可扩展到下一个有效期内;
    (五)所涉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合法、完整、有效且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且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应采取纯专利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也可以追加贷款保证担保或保证保险作为增信手段。
第十四条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可由贷款人、借款人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也可由贷款人组织内部评估。鼓励借贷双方依据借款金额、借款人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竞争力以及下游客户情况等协商确定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价值。
第十五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办理质押(质权)登记、变更和注销。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当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被质押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市场价值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控制信贷风险,并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防止借款人随意变更信贷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借款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借款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贷款人应当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交还借款人。

第四章风险补偿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安排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用于贷款人贷款损失的补偿,首期安排500万元,后期根据财政预算和补偿情况动态调整。业务管理机构在银行开立风险补偿资金专户,风险补偿资金产生利息滚存计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业务管理机构每年按照当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的万分之一提取管理费,且不超过风险补偿资金当年利息收入,每年管理费提取上限为50万元。对于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费的提取,由业务管理机构每年提交《武汉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费提取申请表》(附件1),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次年的2月28日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业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及时收集并整理风险补偿业务相关资料,如实记录并定期核对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清算返还等事项,并定期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备案。业务管理机构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第二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对风险补偿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业务管理机构就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业务管理机构无法胜任风险补偿工作,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业务主管部门应终止其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职责,视情况变更业务管理机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风险补偿条件及流程
第二十二条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品准入标准:
(一)贷款应采取纯专利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
(二)单户企业贷款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三)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
(四)贷款利率在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可根据借款人的风险适当浮动,贷款利率不得超过1年期LPR加205个基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五)贷款用于借款人技术研发改造,或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或流动资金周转等活动,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并购贷款、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其他用途;
(六)该笔贷款未享受过武汉市其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第二十三条当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逾期达到3个月,且逾期期间经贷款人追偿有充足理由确定借款人已无法偿还贷款的,视为贷款损失发生。贷款人应于贷款损失发生3个月内向业务管理机构提交风险补偿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风险补偿申请材料:
(一)武汉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附件2);
(二)贷款人风险补偿申请报告;
(三)借款合同和放款凭证复印件;
(四)质押手续办理结果材料;
(五)送达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
(六)借款发生后贷款人收取借款本息的书面情况说明及资金流水证明;
(七)贷款人贷后检查报告;
(八)贷款人催收情况说明;
(九)借款人最新征信报告;
(十)贷款人对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采取监管措施的相关材料;
(十一)贷款人对该笔贷款形成损失的原因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十三)业务管理机构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业务管理机构应于贷款人提交风险补偿申请1个月内研究提出补偿意见,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补偿手续。
第二十六条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如发生贷款本金损失,贷款人承担70%的贷款违约金额,风险补偿资金承担30%,利息损失由贷款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贷款人的补偿申请不予受理,贷款人承担一切损失:
(一)贷款损失发生3个月内未书面提交补偿申请的;
(二)贷款人贷后管理不力导致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无法提供完整的补偿申请资料的;
(四)阻挠、拒不配合业务管理机构调查的;
(五)贷款人对申贷材料真实性审查不严,借款人恶意骗贷造成损失的;
(六)有明显证据表明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已未正常经营的。
第二十八条贷款人按本办法要求,严格遵循风控审核程序,当纳入风险补偿范围贷款的总逾期率超过10%(含),暂停审批该贷款人新的风险补偿项目,贷款人需及时向人行湖北省分行营管部和业务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待贷款人纳入风险补偿范围贷款的总逾期率降到5%(不含)以下后再行恢复风险补偿业务。
第二十九条风险补偿资金对贷款人的补偿总额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余额为限。当出现已代偿的风险补偿资金额度达到风险补偿资金专户余额的80%时,暂停风险补偿业务。市市场监管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向市财政局提出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申请,待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重新启动补偿流程。
第三十条对于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贷款本金,业务管理机构享有债务代为追偿权并委托贷款人代为追偿。贷款人应当积极行使追偿权,加强逾期贷款的清收工作,降低贷款不良率,减少风险补偿资金损失。
第三十一条对于贷款人通过追偿、批量转让等方式收回的资金,按照约定的风险补偿比例及时开展清算,返还风险补偿资金专户。贷款人对收回资金按原补偿比例进行返还清算,可扣除实际支付的相关追偿费用。

第六章政策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市场监管局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按照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资金有关文件规定,对借款人贷款利息进行补贴。
第三十三条人行湖北省分行营管部对开展此业务取得成效的贷款人,在再贴现、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在年度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综合评价中予以加分。
第三十四条贷款人骗取风险补偿资金,或无故不按规定返还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应责成业务管理机构追回已代偿风险补偿资金,五年内不得受理该贷款人风险补偿申请,并视情况由金融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深入开展武汉市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通知》(武银营〔2019〕4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湖北省分行营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