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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申报指南及各区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3-12-1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是指通过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模式,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将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入库编号的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创新券等相关政策。
一、事项名称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二、认定依据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三、数量限制
申报无数量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六)符合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五、在线报送材料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六、办理基本流程
(一)企业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二)形式审查
评价工作机构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是否完整;
2.《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3.《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信息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三)名单公示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五)年度更新
已入库企业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

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七、受理时间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公示的方式开展,请符合入库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提交评价信息。
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5月31日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建议企业尽快申报。
、结果送达

事项办理进展信息及结果信息将通过在线进度查询、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
九、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各区优惠政策

1、《江岸区助企惠企推动市场主体量质提升政策措施》(岸政办〔2022〕14号)

对“新注册成立2年以内的中小企业,尚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成功进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给予每家1万元一次性补贴”的支持政策。

2、武汉市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武政规〔2019〕1号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适用范围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结合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出口实行免税或者零税率政策。
3、蔡甸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蔡政规〔2021〕4号
2. 对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非高企),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并获得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小巨人”企业(非高企),给予2万元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小巨人”奖励与高企通过奖励同一年度不同时享受;对新获批的“瞪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4、东湖高新区关于加快科技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武新管[2019]15号
8.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9.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首次贷款、12. 鼓励开展科技担保、13. 鼓励开展科技融资、14.风险补偿机制建设、17. 股权投资奖励、18.科技贷款贴息、19. 直接债务融资贴息。
5、洪山区推进武汉市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若干支持政策 洪政规〔2021〕4号
(七)对上年度洪山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新增达到5亿元以上且纳税、注册及存贷款统计关系均在洪山区的银行机构(具有隶属关系的银行机构,由最高一级集中申请),给予贷款新增余额0.2‰的奖励,单家银行机构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执行相同奖励标准。
6、江岸区助企惠企推动市场主体量质提升政策措施 岸政办〔2022〕14号
(四)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在我区新注册成立2年以内的中小企业,尚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如成功进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给予每家1万元一次性补贴;若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按照市、区相关政策予以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7、江汉区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激励政策 江政办〔2021〕19号
3. 对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三级、二级、一级认证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认证,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8、江夏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和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主导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技术先进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区级按其研发投入的6%给予补贴;
江夏区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夏科经[2021]2号
14、对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三大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技术先进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研发投入持续增长且按要求填报统计直报平台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区级按其研发投入的5%给予补贴;
9、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动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武新管[2021]23号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创新信贷融资的,最高可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基准利率的80%给予贴息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50万元。
10、长江新区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武长管规〔2023〕5号
第一条 大力引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新落户长江新区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企业拥有有效自主发明专利,正常开展业务且落户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元,按照企业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50%,给予最高6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并分三年,每年分别按企业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最高不超过60元/平米/月)的100%、50%、50%,给予200平方米以内的房租补贴。
第四条 实施科技贷款贴保贴息。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获得银行科技贷款的,按照实际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其他相关事项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入库编号后有效期一年。2022年已入库企业应通过评价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入库登记编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截止时间约为每年10月,请相关企业及时参与评价工作;
(二)请符合条件的中小微科技企业积极、及时参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辖区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如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原则上均需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三)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政策支持,并有助于科技部门及时了解企业发展情况,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

20分)

B.25%(含)-30%

16分)

C.20%(含)-25%

12分)

D.15%(含)-20%

8分)

E.10%(含)-15%

4分)

F.10%以下

0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

50分)

B.5%(含)-6%

40分)

C.4%(含)-5%

30分)

D.3%(含)-4%

20分)

E.2%(含)-3%

10分)

F.2%以下

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

50分)

B.25%(含)-30%

40分)

C.20%(含)-25%

30分)

D.15%(含)-20%

20分)

E.10%(含)-15%

10分)

F.10%以下

0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

30分)

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

24分)

C.3项Ⅱ类知识产权

18分)

D.2项Ⅱ类知识产权

12分)

E.1项Ⅱ类知识产权

6分)

F.没有知识产权

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