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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软件产品认定和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条件和材料(双软评估)

发布时间:2023-12-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1、双软评估的基本定义
所谓双软,也称双软评估,是“软件企业评估”与“软件产品评估”的简称。企业先通过软件产品评估后,再申请软件企业评估(与软件产品同时申报时可不用提供软件产品评估书)。
2、双软评估对象
在厦门市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的企业。
3、管理部门
由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进行评估。软件企业经过双软认证,将获得厦门市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评估证书》及《软件企业评估证书》。
4、双软企业评估的基本流程
软件产品评估流程:企业申报——资料预审——软件评估——发证。
(此软件著作权的软件要求可运行并能进行测试)。
软件企业评估流程:企业申报——资料预审——现场评估——专家评审——发证。
5、双软企业评估条件
一、软件产品评估条件
01、计算机软件著件权(此软件著作权的授权人为申请公司)
02、软件产品
03、产品使用说明
(注:此软件著作权的软件要求可运行并能进行测试)。
二、软件企业评估条件
1、计算机软件著件权(与软件产品评估同一软件即可);
2、软件产品评估证书1件以上;
3、提供申报时上年度的财务报表(申请时间的上年度的营业
收入(对公)不得为零)相关数据(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
介机构鉴证)。
6、软件企业申报的辅助条件:
1、 企业年软件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年企业收入总额的50%以上(嵌
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40%)
2、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
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
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 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7、双软企业评估时间
01、申报时间:无时间限制
02、软件产品有效期限: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期)。
03、软件企业有效期限: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每年复评一次,评估流程及相关要求与初次评估相同。复评的企业,换发《软件企业证书》;未接受复评或未通过复评的企业,证书自动失效。
8、申请的目的及好处
01、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02、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03、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件企业,或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五免五减半”,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已交的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04、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3%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已取得软件产品评估的软件),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征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9、双软证书资格的取消
经评估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收回证书,违规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评估申请:
01、在申请评估或复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02、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03、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04、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评估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10、双软证书费用组成
审计费用+软件著作权+代理费
1、审计费用:1年财务审计及1年的专项审计(价格见报价表)
2、软件著作权:1件以上(价格见报价表)
3、软件产品登记代理费:
4500 (含软件测试费用及官费,资料齐全)
8500 (含软件测试费用及官费,无法进行软件测试)
4、软件企业评估代理费:8000(包含官费)
11、双软企业申请材料
一、软件产品评估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国产软件产品上传材料1、2、3、6、7;进口软件产品提供材料1、2、4、5、6、7)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3、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
4、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5、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
6、上传产品演示视频(视频内主要说明该软件主要功能)
7、其他资料(1、转账凭证;2、已盖章的服务合同扫描件)
二、软件企业评估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1、软件企业评估委托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  
3、企业近三年拥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软件产品评估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系统集成类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以及相关服务合同(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
信息技术服务类企业需提供委托开发和服务的合同。
4、受理日上年度《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上年度12月份经省、市各级社保部门签章的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受理日上一月份对应材料)。
5、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列表暨收入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主要应交税金明细表》(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经营期间对应材料)。
6、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7、ISO9000系列或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者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
8、上一年度软件专项审计报告(含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发费用等。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经营期间对应材料)。
12、软件企业评估结果的应用  
1 企业可以此作为表明其具有软件企业资质的一项证明。  
2 可作为在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时企业向其提供项目绩效时的一项证明。 
3 可作为企业进行项目投标时表明企业软件专业资质和承担能力的一项证明。  
5、可作为其他相关用途的证明。
13、双软企业评估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10号和《软企业评估规范》(DB3502/Z 031--2015)《软件产品评估规范》(DB3502/Z 32--2015)。
注: 符合评估标准的企业指标依据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0号 (政策原文见第八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