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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阳区关于支持武汉基金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10-1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大武汉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快武汉基金产业基地发展,发挥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推动汉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造中部地区最具活力的产融结合示范区,结合汉阳实际情况,制订本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措施所指的私募基金机构,是指以合伙制、公司制等形式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第二条  私募基金机构的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武汉基金产业基地内。
第三条  私募基金的募集账户及托管账户应委托区金融办认可并具备资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托管。 
第二章  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企业落户奖励。给予规范运营一年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实缴资本3%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
第五条  私募基金落户奖励。私募基金的实际募资规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门槛并规范运营一年,给予以下奖励:以公司制形式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注册且实缴出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按照实缴出资金额的0.5%给予其管理机构(或者其管理机构注册在我区的子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单个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及其关联管理的私募基金,累计奖励不超过2000万。
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并购基金,鼓励现有母基金引入二级市场基金策略,面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受让二手份额或者股权,扩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按照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在我区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本政策实施前已在我区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对其新增实缴注册资本、新增实缴出资金额的部分按照本条政策给予奖励。鼓励公募基金管理机构落地汉阳,相关奖励政策一事一议。
第六条  企业风险投资(CVC)奖励。国内外上市企业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大型国有企业,自本措施实施日起,在汉阳区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规范运营一年,经认定,以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企业落户奖励为基础,额外奖励20万元。其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第五条私募基金落户奖励。以上累计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章  业务运营发展支持
第七条  经济贡献奖励。对于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不低于20万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机构,按该年度形成区级实际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单个私募基金机构奖励时间累积不超过五年,可自行选择奖励兑现的起始年月。另在汉阳区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按照员工持股平台总收益的10%进行奖励,奖励额不超过员工持股平台年度区级经济贡献。
第八条  办公购房租房补助。私募基金机构在汉阳区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该房实际购买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私募基金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入驻武汉基金产业基地的私募基金机构,自本措施实行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拎包入住和免缴房屋租赁费用政策,具体以租赁协议为准。以上享受补助政策的办公用房,在政策补助享受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四章  产业投资奖励
第九条  投资企业奖励。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汉阳区内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且非上市企业符合汉阳区“1+6”产业发展方向(以数字经济为引领,大力发展大健康、工程设计建造、汽车后市场、智能制造、金融商贸、会展文旅等6大产业),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1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3%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仅限首次投资)。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
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汉阳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2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0%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20万元(仅限首次投资),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700万元。
第十条  产业招商引入政策。对通过项目资源重组、并购、分拆等方式,将武汉市外符合武汉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法人企业总部、优质项目等投资标的迁入汉阳区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经相关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符合稳链、补链、延链、强链等要求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并全额奖励给其管理团队。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通过上述方式,将武汉市内符合汉阳区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法人企业总部、优质项目等投资标的平移至汉阳区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经认定,按照其实际投资的2%给予奖励并全额奖励给其管理团队,按单个投资项目核算,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上市投资奖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区内企业或引入的区外企业,持股期间在境内外(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港交所及纳斯达克等主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经认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每持股3%或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的奖励300万元,按单个投资项目核算,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投资风险补偿。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武汉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武汉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且5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按照项目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金额的20%给予其管理机构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600万元。若本款前述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汉阳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于项目后续追加的投资部分满2年、5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按其追加投资损失金额的10%给予补偿,单个投资项目追加投资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追加投资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章  金融人才支持
第十三条  高管经济贡献奖励。对于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不低于20万元的私募基金机构,针对其高管个人所形成的区级实际经济贡献部分,给予100%的奖励。单个私募基金机构当年享受本项奖励的人数不超过5人,奖励时间累计不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  金融人才培育支持。鼓励私募基金机构从业人员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等资格认证考试。经认定,给予通过考试报名费用50%的补贴;单个私募基金机构每年享受奖励人数不超过5人。
经武汉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企业认定标准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纳入武汉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企业名录,对达到《武汉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实施意见》相关标准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给予10万元到50万元补贴。
经武汉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连续在我区从业满1年,且依法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其年工资薪金8%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推荐优秀股权投资团队及个人参与武汉市优质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个人评选,并依据市级奖励政策的50%,给予区级奖励。
第十五条  金融人才购房租房补助。对于上一年度区级实际经济贡献100万元(含)以上的私募基金机构,其高管在汉阳区内首次购房的,给予首套购房款5%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私募基金机构当年享受补助人数不超过5人。享受购房补助政策的,三年内不得对外出售。此外,还可享受汉阳区关于高层次人才在租房安居、医疗体检等方面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  政策奖励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政策奖励申报一年一次,区金融办每年定期发布奖励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机构向武汉基金产业基地运营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营公司报私募基金机构注册所在地街道预审,预审之后报区金融办及相关部门复审。确定奖励或补贴金额后,报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及时拨付到私募基金机构注册所在地街道,由街道拨付到私募基金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于按照有限合伙形式在汉阳区设立的私募基金,且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武汉基金产业基地将配套专业运营团队为私募基金机构提供注册咨询、帮办代办、政策申报等一站式服务。
第十九条  享受本措施的私募基金机构, 存续期内不得减少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资规模(向投资者进行分配而减资的情况除外)。自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期限不低于十年(有限合伙企业期限为存续期内),如从汉阳区迁离、注销或转移核心业务的,需全额退还政策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享受本措施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责令返还已获得的奖励或补贴,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本措施规定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管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的,不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中奖励资金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兑现,市、区政府引导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不享受奖励和补贴;措施兑现时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者同一股权投资基金不得就同一被投企业申请不同奖励和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若有与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武汉市非上市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相关奖励政策依照武汉市《关于加快发展股权投资的若干支持政策》要求进行兑现,具体细则参考市级政策,本措施与汉阳区“一企一策”政策、区内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由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