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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武汉东湖高新区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23-10-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支持东湖高新区商贸企业发展,根据《东湖高新区促进商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武新管〔2022〕34号)(以下简称《本政策》),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本次申报针对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且符合政策规定的相关事项。
二、申报事项及所需材料
共性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见附件)
各兑现条款所需材料:
(一)支持汽车销售企业创新业务模式。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年零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增速不低于东湖高新区当年社零额目标增速的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在东湖高新区每新增一个城市展厅、体验中心且承诺经营年限不低于3年,按年度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零售额不低于1亿元且增速不低于东湖高新区当年社零额目标增速的限额以上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在东湖高新区每新增一个交付中心且承诺经营年限不低于5年、税收和销售数据纳入东湖高新区核算,按年度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 支持对象: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
2. 申报材料:城市展厅、体验中心、交付中心的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其中,城市展厅、体验中心、交付中心的统计、税务关系均在东湖高新区。
(二)支持商业运营主体招引商贸企业。2022年1月1日以来,商业运营主体每引进一家商贸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当年或次年社零额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按照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商业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 支持对象:东湖高新区商业运营主体。
2. 申报材料:商业运营主体提供企业名单、商务合同,社零额规模由统计部门提供依据。
(三)鼓励大中型超市落户东湖高新区。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在东湖高新区新开业的大中型超市,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第一个自然年度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年销售额增速不低于东湖高新区当年社零额目标增速的,按照当年租金的40%给予房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连续补贴2年。
1. 申报对象:限额以上大中型超市企业。
2. 申报材料:租赁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
(四)鼓励商贸企业参与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2022年1月1日以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当年新增门店在东湖高新区商业配套不足的社区、园区,按照5万元/店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东湖高新区内新增24小时营业的连锁门店,按照2万元/店的标准给予额外一次性运营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对新增直营门店的税收和销售数据需纳入东湖高新区核算,对新增加盟门店的销售数据需纳入东湖高新区核算。
1. 支持对象: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2. 申报材料:新增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购)房合同、开业证明(银行流水)、24小时营业证明资料(收入流水等)、合并核算报表等。
(五)对2022年1月1日以来,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超过东湖高新区当年社零额目标增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品牌连锁企业新开门店给予补贴。新开单个直营门店面积达到50平方米、200平方米、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贴,加盟门店按照直营门店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对新增直营门店的税收和销售数据需纳入东湖高新区核算,对新增加盟门店的销售数据需纳入东湖高新区核算。
1. 支持对象: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企业,新增门店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沿街门面、园区门面、前置仓(闪电仓)等类型的实体店铺。
2. 申报材料:新增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购)房合同、开业证明(银行流水)、合并核算报表等。
(六)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国际、国内知名零售、餐饮品牌企业在东湖高新区开设华中首店、湖北首店、武汉首店、东湖高新区首店、武汉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分别给予品牌企业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 支持对象:零售、餐饮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品牌企业。
2. 申报材料: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证明,招商合同、发票、租金支付凭证。
(七)支持商贸企业集中收银。传统市场和商贸企业在2022年1月1日后首次实现集中收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后第一个自然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按集中收银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 支持对象: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2. 申报材料:集中收银改造方案、施工合同、发票、支付凭证。
三、有关说明
1.所有申报材料请加盖公章并胶装,一式两份。
2.申报内容须客观真实,企业申报资料提交后,将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补助或奖励资格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因材料不全、复印件不清晰无法辨识、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无关材料导致无法核定补贴(奖励)金额而造成的损失,由申报单位自行负责。
3.本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0日17:00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