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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 武新管发改(2021] 6号

发布时间:2021-11-1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5号)、《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 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打造区域金融中心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武办文〔2021〕2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打造区域金融中心,推动东湖高新区资本市场更高质量发展,支持东湖高新区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所指上市“金种子”、“银种子”企业,是指经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相关程序认定为“金种子”、“银种子”企业的上市后备企业。
本政策适用于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且上市主体在东湖高新区的企业。
二、企业上市奖励
1.给予上市奖励。鼓励东湖高新区企业A股上市,对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奖励,其中:完成报辅奖励50万元、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报送材料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150万元;300万奖励亦可在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兑现。若首次公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的80%以上投资于东湖高新区的,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追加奖励。
支持东湖高新区企业境外上市,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对成功境外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基础奖励,若首次公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的80%以上投资于东湖高新区的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追加奖励。
企业在A股、境外均实现上市的,就高不重复享受。
2.给予新三板奖励。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对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后再奖励50万元。对成功公开募集资金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其实际公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需扣除前期新三板已享受奖励)。
报辅、报会、上市奖励采取“无申请兑付”形式,由发改局(金融局)依据上级有关部门审查名单,对东湖高新区企业境内外、北交所上市(含报辅、报会报审、成功上市)相关数据进行审查,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无需企业提交申报,直接予以奖励。募投项目返投奖励由企业在达到要求后,提交奖励书面申请材料。企业由场外交易市场(新三板、四板)转至交易所上市的,差额享受此项政策。
三、上市公司支持
3.积极引进上市公司。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入东湖高新区,对已在境内外上市的外地公司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的,按照工商变更当日(或前一个工作日)市值一次性给予1‰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东湖高新区企业“买壳”、“借壳”上市,通过“买壳”、“借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回东湖高新区的,按照上市后(复牌后第一天)市值一次性给予1‰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对东湖高新区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或发行3年以上中长期债券、票据等方式(以取得证监会、交易所、发改委或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复或同意注册为准)的,按募集资金净额1%给予单家机构(发行主体)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若募集资金净额的80%以上投资或使用在东湖高新区的,再按照项目到位资金1%比例给予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追加奖励,鼓励企业将奖励资金的50%分配给公司上市管理团队。
5.支持设立上市公司协会。协会以东湖高新区上市公司会员为主体,构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协调运转的治理结构,促进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推动建立良好公司文化,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动东湖高新区多层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6.支持上市公司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鼓励东湖高新区上市公司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东湖高新区政府引导基金优先支持区内上市公司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并积极争取省、市引导基金支持,同时鼓励区级引导基金在退出时给予让利。
四、上市后备企业支持
7.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企业在上市股改过程中,按规定历年积累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股票发行溢价除外)进行转增股本,按不超过转增股本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其转增股本所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市区两级)。
8.支持企业税费规范。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主动申报调整历史年度纳税申报表或补充申报员工社保、公积金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应通过“绿色通道”优先支持。
9.鼓励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及拟上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对并购重组(非关联方)产生的法律、财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费给予50%补贴,单笔业务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补贴对象为并购方主体,且并购方应是在东湖高新区注册、纳税的市场主体。
10.鼓励企业股权融资。鼓励“金种子”企业开展股权融资,按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单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11.鼓励企业育才引才留才。鼓励拟上市企业董秘、证券事务代表尽早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对拟上市企业董秘、证券事务代表参加由沪深交易所举办的董秘资格培训取得证书后给予50%培训费补贴,每家企业单年度不超过2人(次)。支持“金种子”企业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申报东湖高新区人才政策,股权激励基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金种子”企业申报。
12.优先满足用地需求。“金种子”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已上市企业再融资拟在东湖高新区内投资或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政策的项目,可优先安排供地和办公用房,优先办理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手续,优先安排管委会上会流程。
13.加强采购支持。东湖高新区的重点工程、示范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面向已上市及“金种子”企业采购,优先推荐已上市及“金种子”企业参与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政府采购,对已上市及“金种子”企业开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重点支持。
14.支持科技创新。已上市及“金种子”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符合规定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区有关项目;支持已上市及“金种子”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已上市及“金种子”企业申报科学进步奖、科技进步奖、专利奖项等,优先支持已上市及“金种子”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
15.加强综合服务。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分类指导和专项培育,指导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水平。联合知名企业、上市公司、高校院所等机构,搭建上市后备企业互帮共促服务平台,组织行业对接、交流、培训、论坛等活动,帮助上市后备企业对接和整合行业上下游资源。联合交易所、银行、证券公司、股权投资等机构,搭建上市后备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开展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等活动,拓展企业与金融机构双向对接渠道。
五、附则
本政策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发改局(金融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本政策与《东湖高新区关于加快科技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新管〔2019〕15号)有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该政策与东湖高新区其他政策有重合的部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该政策的企业须承诺在东湖高新区经营、纳税不低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