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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化工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实施“一轴两区三城”发展战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推进青山区工业经济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 ( 武政规〔2016〕1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 武政〔2015〕35号)、《武汉市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武经信投资〔2015〕22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培育壮大新动能的意见》 ( 武政规〔2018〕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万千百工程”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 武政规〔2018〕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山区(化工区)设立或本区以外企业投资设立的,或由本区外迁入本区且在本区购买土地落户的、企业住所在本区管辖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法人资格,且承诺在本区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符合省、市产业导向和青山区产业发展规划的先进制造业的企业和项目。
第三条  重大项目投资奖励
对新引进、新设立的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1亿元先进制造业项目的企业,青山区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项目投资不含土地价格,下同);对新引进、新设立的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至10亿元先进制造业项目的企业,青山区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项目投资不含土地价格,下同);对新引进、新设立的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含10亿元)至50亿元先进制造业项目的企业,企业除享受市级财政奖励给予青山区政府新引进项目100万元外,青山区再配套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项目投资不含土地价格,下同);对新引进、新设立的实际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先进制造业项目的企业,企业除享受市级财政奖励给予青山区政府新引进项目1000万元外,青山区再配套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项目建设有效期不超过3 年。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度分3年奖励到位,即40%、30%、30%。3年累计投资达到50亿元(含50亿���),可以参照50亿元奖励。
存量企业新引进和新增项目参照本条执行。
获奖励企业,其实际投资额需经审计评估确认。
第四条  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补贴
对在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建设有效期不超过3年的,区级财政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比例给予项目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先进制造业项目,企业除享受市级财政补贴外,区级财政再配套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比例给予项目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按照实际到位投资额度分3年度奖励到位,即40%、30%、30%。
非战略性新兴产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建设有效期不超过3年的,区级财政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比例给予项目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存量企业新引进和新增项目参照本条执行。
第五条  经营贡献奖励
新入驻的先进制造企业,在正式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企业任选连续3年,按照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给予奖励。第一个年度按照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度的50%给予奖励;第二个年度给予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度40%的奖励;第三个年度给予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度30%的奖励。第3个年度得到奖励后,企业继续发展壮大的,可再连续2个年度按照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度相比上年增加部分的30%给予奖励。
第六条  降低企业投资成本
为降低新引进、新设立先进制造企业在青山区投资成本,凡获此奖励的企业必须是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符合青山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至10亿元项目,在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照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度的60%给予企业贡献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该土地摘牌价格的50%。对实际投资额超过10亿元(含10亿元)项目,在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照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度的70%给予企业贡献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该土地摘牌价格的50%。
第七条  生产厂房补贴
新入驻的先进制造企业,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厂房,在认定后3 年内按房租合同价格每年给予35%的补贴,每个企业享受补助的面积最高不超过5000平方米。享受补助的生产厂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获此补贴的企业必须是对区级财政年度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贷款贴息
对年产值增幅达10%以上的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企业,当年内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一企一策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的奖励条款与区内其他政策奖励条款重复的,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除明确奖励给个人的资金外,奖励资金只能用于该企业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相应利息,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武汉市内跨区迁入我区企业,扣除其在市内其它区享受过的招商引资奖励及按武汉市规定进行财力划转部分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税收统计口径仅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仅限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扣除市级财政返还后的区级实得部分。奖励资金支出由区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经营贡献奖励,企业年度享受区级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区级财政贡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给予修订。本办法实施之前本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青山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