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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化工区)促进利用外资的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我区利用外资规模,提升经济质量发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山区(化工区)注册落户的外资企业(含港澳台商投资)。利用青山区(化工区)相关资源进行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存量企业重组、工商信息变更等企业除外。受奖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区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不减少注册资本且不改变纳税义务。
第三条  落户奖励
新引进企业注册落户12个月内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达到或超过3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12个月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商直接投资部分的2%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0%。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企业投资项目开工之日起,对本区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累计达到200万美元(含)或等值货币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年度累计实际投入外商直接投资部分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第五条  研发补贴
信息技术、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智能制造产业领域的新落户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对本区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对其研发投入外商直接投资部分每年给予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期三年。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的奖励条款与区内其他政策奖励条款重复的,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除明确奖励给个人的资金外,奖励资金只能用于该企业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应利息,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企业年度享受区级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区级财政贡献(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除外)。
武汉市内跨区迁入我区企业,扣除其在市内其它区享受过的招商引资奖励及按武汉市规定进行财力划转部分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引进地产类项目在其土地挂牌条件中明确要引进的企业不在奖励范围,其超过承诺条件引进的项目及企业,可予以政策支持。
本办法税收统计口径仅限于增值税、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仅限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的扣除市级财政返还后的区级实得部分。奖励资金支出由区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
本办法中涉及外币的,按上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给予修订。本办法实施之前本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青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