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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化工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国发〔2017〕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 ( 鄂政发〔2017〕1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区商贸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指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楼宇、商贸、外贸等企业。对文化创意、金融、高新科技等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的支持政策另行制定。
第三条  楼宇发展奖励
(一)楼宇品质及功能提升奖励。对新建写字楼配建会议中心或存量写字楼改建会议中心的(会议中心总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具备至少1个50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厅),在建成验收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相关会议中心一年内承担区级以上单位举办的国际国内200人以上会议达6次(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建成的5A级写字楼,按其项目所产生税收相应区级财政贡献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只计算商务面积),最高奖励金额为2000万元。
(二)楼宇招商奖励。对商务楼宇投资主体自持运营产权面积达到70%以上,楼宇内企业属地注册率、属地纳税率均达到70%及以上,楼宇年纳税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当年该楼宇投资主体自持部分入驻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当年区级财政贡献的10%给予楼宇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楼宇内企业属地注册率、属地纳税率每再提高10%,且楼宇年纳税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再给予楼宇投资主体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引进金融服务、工业设计、文化创意、高端商务商贸等现代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且企业落户后年营业收入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的,按企业当年区级财政贡献的20%,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楼宇贡献奖励。对楼宇税收规模(不含房地产企业,税收规模仅统计青山区企业纳税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不予累计)。
(四)入驻企业纳统奖励。对促进“小进限”的楼宇运营管理企业,每新增一家限上批零住餐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五)特色楼宇奖励。对符合青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同行业企业入驻率占楼宇内企业数达到70%以上,属地注册率、纳税率均达到80%,楼宇税收规模达3000万元且当年保持10%以上增长的,次年给予楼宇运营管理企业40万元奖励,最多奖励三年。
第四条  企业入驻楼宇奖励
(一)对入驻商务楼宇的“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正式营业后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按照其当年对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二)新入驻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四上”企业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予以补助;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实际租金水平的35%给予补助;每个企业享受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享受补助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
(三)对新入驻楼宇的总部企业按照市区总部企业政策予以支持;创新型平台按照市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政策予以支持。
(四)企业享受的财政贡献补助、租赁办公用房补助累计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的区级财政贡献。
第五条  高等级酒店奖励
对住宿业新评定为四星级的酒店,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新评定为五星级的酒店,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不予累计)。
对餐饮业新评定为三钻级酒店,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四钻级酒店,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新评定为五钻级酒店,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商贸企业发展奖励
大力支持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商贸企业发展,积极培育商贸骨干企业,对增幅达到当年全区社零额平均增幅以上且总量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批发和零售企业年度销售额10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80万元奖励;年度销售额5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年度销售额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30万元奖励;年度销售额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销售额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销售额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住宿和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额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8万元奖励;年度营业额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6万元奖励。
限上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度开展促销活动4次以上,一次性给予1万至3万元促销奖励。
对年销售额(营业额)增幅达10%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当年内新增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0%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小进限奖励
对新纳入青山区统计体系的限上商贸企业年度总量达到相应规模,连续9个月正常报表,申请奖励资金时仍正常经营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新增销售额2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新增销售额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励;新增销售额1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新增零售额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新增零售额5千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对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企业,新增营业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增营业额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6万元奖励。
未达到以上销售额(营业额)规模或纳税额规模的新增“小进限”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第八条  统计工作补助
对30家重点商贸企业(其中,批发业企业15家、零售业企业8家、住宿业企业3家、餐饮业企业4家)每年给予3600元统计工作补助。
第九条  电子商务发展奖励
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额年度首次达到1000万元、1亿元、10亿元、5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
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20万、40万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外贸企业发展奖励
对现有和新引进的外贸企业,按其出口额规模给予支持。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年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年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及以上,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企业出口额增幅达到全市年平均增幅以上的,对增量部分再按每1美元给予1分人民币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服务贸易发展奖励
对在服务贸易出口中有突出贡献的出口企业,按其上年度服务贸易出口额给予一次性支持。对上年度服务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及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服务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服务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服务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给予40万元资金支持;服务出口额达到1亿美元及以上的,给予6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
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对地方经济带动性强、财政贡献高的重点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奖励或补助资金申报及发放由区商务局组织实施。每季度初,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商务局申报,经区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区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审定;区财政局按照审定意见,将奖励资金拨付申报企业。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办法的奖励条款与其它政策措施交叉重叠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奖励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二)引进地产类项目在其土地挂牌条件中明确要建设和引进的高星级酒店、引进入驻楼宇和商业综合体的企业以及自持的楼宇不在奖励范围,其超过承诺条件引进的项目、企业和自持的商务楼宇,经认定可予以政策支持。
武汉市内跨区迁入我区企业,扣除其在市内其它区享受过的招商引资奖励及按武汉市规定进行财力划转部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涉及武汉市内城区税收迁移企业的支持政策另行制定。对各楼宇招商团队奖励参照相关招商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给予修订。本办法施行之前本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