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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化工区)促进总部企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鼓励和促进青山区(化工区)总部企业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引导区域合作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区域服务能级,增强区域辐射带动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武政规〔2018〕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和扶持后备总部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支持符合市级标准的总部企业及符合我区发展需要的后备总部企业,其中总部企业和后备总部企业要求在我区新引进或者新增投资并注册登记,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缴纳企业各项税金且在武汉市以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授权为母公司内3家以上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服务职能,重点支持符合青山发展规划的从事智能制造、新材料、软件信息、节能环保、现代商贸、健康养老、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的企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除外),同时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指实缴注册资本中现金和有形资产部分)不低于1亿元。属于现代制造业的企业上年度纳入我区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对市区两级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属于现代服务业的企业上年度纳入我区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市区两级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后备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指实缴注册资本中现金和有形资产部分)不低于1亿元。属于现代制造业的企业上年度纳入我区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对我区财政贡献不低于1200万元;属于现代服务业的企业上年度纳入我区统一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7亿元,对我区财政贡献不低于800万元。其中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我区设立的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在我区投资设立的二级(含)以上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在满足营业收入和区财政贡献标准规定,可认定为后备总部企业。
金融企业的支持政策按照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条  总部企业支持措施
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武政规〔2018〕38号)文件要求予以支持。
第四条  后备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在我区新设立企业(2017年1月1日及以来)经认定为后备总部企业,实收资本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2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的(不含5亿元)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两年按照每年50%比例兑现。
第五条  后备总部企业投资奖励
现有企业(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我区设立的企业)经认定为后备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在本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5亿元(含2亿元,不含5亿元,不含购买土地费用),按照实际投资额的0.75%给予奖励;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两年按照每年50%比例兑现。
第六条  后备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后备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度起,连续3年按照核算区级地方财政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连续三年获得200万元奖励的,额外再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  后备总部企业壮大奖励
后备总部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武政规〔2018〕38号)文件规定予以支持,但不得重复享受区级已支持的资金。
第八条  后备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
在我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设立后备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每年按租金15%给予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米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2项补贴。后备总部企业申请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的,选址符合我区相关规划且分割租售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40%的,可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出让起始价。
第九条  后备总部企业高管奖励
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企业壮大奖励的非国有后备总部企业,在获得奖励年度,对企业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且税前年收入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单人奖励额度不超过其个人税前年收入5%,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管理监督
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及后备总部企业,需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在我区依法纳税,在我区经营期不得少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除明确奖励给个人的资金外,奖励资金只能用于该企业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企业涉及更名、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解散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区人民政府通报;享受购房补助的企业自用办公用房,在购买10年内不得租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享受租房补助的企业办公用房,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出租和改变用途,违反相关规定的退回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资金。
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失信毁约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的,取消其总部企业或后备总部企业认证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并应返还已拨付资金,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相应利息,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政策措施相抵触,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本办法如与其他政策措施交叉重叠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区级奖励资金高于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者负担部分,高出部分可予以奖励)。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者个人承担。
武汉市内跨区迁入我区企业,扣除其在市内其它区享受过的招商引资奖励及按武汉市规定进行财力划转部分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税收统计口径仅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仅限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扣除市级财政返还后的区级实得部分。奖励资金支出由区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
本办法中涉及外币的,按上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给予修订。本办法实施之前本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青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解释,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