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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2018-01-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丰富青山区金融业态,促进青山区金融创新,提升我区金融业综合竞争力,有效实施金融驱动战略,实现金融与经济互动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通知》(武政〔2015〕2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2017年以来在青山区新设(迁入)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企业)总部,或独立纳税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业务总部等;经国家相关部委审批或经区政府准入和认定的独立法人资格的类金融机构总部及其独立纳税的分支机构。
利用资本市场奖励适用于青山区域内利用资本市场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企业落户奖励】(详见细则)对新设(迁入)的金融机构(企业)和经国家相关部委审批的类金融机构,给予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营运资金)1%、最高4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补贴;自企业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年度起,分3年依次按40%、30%、30%的比例兑现。
对新设(迁入)的没有注册资本(营运资金)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业务总部给予一次性开办费奖励。
第四条 【办公用房补贴】对新设(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对其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800万元;对新设(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以外的金融机构(企业)和类金融机构,对其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8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后5年内不得租售。
对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连续3年按房租实际支付金额的35%给予租金补贴,每个企业享受补助的面积最高不超过5000平方米;享受补贴期间,所租赁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对新设(迁入)的金融机构(企业),在其稳定经营5年以内,由原租赁办公用房变为购买办公用房,或原已购买现拟进行改善型购买办公用房的,可参照新设(迁入)金融机构(企业)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补贴政策标准执行,但需扣减原已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
第五条 【高管人才补贴】对新设(迁入)的金融机构(企业)总部及区域总部、业务总部的核心高管人员(年薪不低于20万元的企业高管,包括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或相当职级以上的人员),在新设(迁入)后的3年内按照个人薪酬收入对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高管人才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税收贡献补贴】新设(迁入)后3年内,对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独立法人的金融机构(企业)总部,按照其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税收贡献补贴;对年度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的独立纳税的金融机构(企业)区域总部、业务总部,以及类金融机构总部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其区级财政贡献的50%给予税收贡献补贴。
第七条 【支持特色金融发展】积极打造青山特色金融功能区。功能区主要布局特色金融,包含但不限于民营银行、民营保险公司、小微证券公司、科技支行、融资性担保机构、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要素市场等。对新设(迁入)的金融机构(企业)在功能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开业3年内按房租实际支付金额的50%给予办公用房补贴。3年内区财政共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的专项建设补贴资金,用于完善特色金融功能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服务设施,以及功能区政策宣传、业务交流、学术讨论等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 【支持股权投资基金投入】对规模达到2000万元的天使基金,根据其对青山区企业项目实际投入的基金规模,按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规模达到3亿元的产业引导基金、公募基金等,根据其对青山区项目实际投入的基金规模,按0.75%的比例给予奖励(基金规模以实际到账金额扣除政府在引导基金中的出资份额计算)。上述各类基金单支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利用资本市场奖励】(详见细则)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对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和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350万元和150万元奖励,其中相应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辅导券商一定的奖励。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新四板)挂牌的企业(不含企业挂牌展示板)给予30万元奖励,并在次年按其区级财政贡献增幅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
第十条 【一企一策】虽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审批,但符合金融创新发展方向、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性强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和创新型类金融机构,如暂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本措施,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报请区委、区政府审定,明确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附则】适用本措施的金融机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及统计关系均在青山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承担纳税义务;承诺10年内不迁出青山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获得奖补资金企业发生不符合上述条件事项或违反相关承诺的,该企业及个人必须在事项发生或违反承诺后一个月内无条件返还所获奖补资金。适用第九条的成功利用资本市场的企业应满足的条件同上。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多个奖励事项,或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区政府支持政策如高出上级政府支持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部分,则高出部分由本区补齐,市、区两级政策不叠加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新引进从事房地产业的企业不适用本措施。本措施涉及企业区级财政贡献统计口径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给予修订。本措施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措施相抵触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由青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