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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临空港开发区关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政策清单 武临开规〔2018〕2号

发布时间:2018-11-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武政〔2018〕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芯片、显示屏、网络信息与大数据、新能源、智能制造以及临空制造、现代健康食品、新零售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区级财政按照其研发投入的10%给予补贴;其他产业领域同类企业,区级财政按照其研发投入的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区级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达标企业,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三、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
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过5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且对本区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区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过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达到15%、20%、25%及以上且对本区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区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申报科技“小巨人”企业。
对经区相关部门认定并获得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五、鼓励引进设立研发中心和院士工作站。
对世界500强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区设立的研发中心,区级财政从设立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给予研发中心30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区级财政给予每站一次性30万元的运营经费资助,对经区相关部门考核通过的特聘院士及其团队在聘期内给予连续3年每年20万元的岗位津贴。
六、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
对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区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亿元、5000万元的建设经费支持。对企业新获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补贴;企业申报获批省级或者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补贴。对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区级财政给予20万元补贴。对市科技局考核优秀的市级创新平台,区级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七、鼓励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项目。
对由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区级财政分别按照其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扶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八、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省级科技奖项。
对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区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省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区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九、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组建各类孵化器、众创空间。

经区相关部门认定新组(扩)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区级财政对新组(扩)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场地面积给予连续3年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补助,每个机构补助总额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十、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众创孵化机构。
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单位、国家级众创空间,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或者市级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区级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对市科技局考核优秀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等众创孵化机构,区级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十一、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优质企业。
孵化器、众创空间内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的,区级财政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每家5万元奖励;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或主板、创业板实现上市的,区级财政分别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家20万元、100万元奖励。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直接投资在孵企业(团队),每投资一个项目超过10万(含)的,区级财政按实际投资1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
十二、鼓励建设大学生免费创业工位。
对建设大学生免费创业工位100个以上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机构,经区相关部门认定后,区级财政给予10万元补贴;免费创业工位入驻率超过50%的,区级财政给予众创空间、孵化器等机构10万元补贴;大学生免费创业工位入驻率在50%以下的,区级财政给予众创空间、孵化器等机构每个创业工位每月100元补贴,补贴工位个数最高不超过当年该机构接收的区科技局审核通过大学生创业者人数。
十三、资助企业发明专利创造。
对提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100件、500件以上的企业,除享受正常发明专利资助外,区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资助。对获得北美发达国家、欧盟发达国家和日本发明专利权的企业,区级财政按照每件10万元标准给予资助;获得除上述国家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发明专利权的企业,区级财政按照每件3万元标准给予资助;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权的企业,区级财政按照每件1万元标准给予资助。对代理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且被授予专利权达到300件、600件、1000件以上的专利服务机构,区级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贴。
十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对企业吸纳技术,区级财政按照其上年度实现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区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补贴。对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区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申报并通过区科技部门审核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补助标准为每场5000元,活动规模不少于30家企业;对于全国性、行业性、国际影响力的大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区级财政按照其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的科技贷款,区级财政按照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所获市区贴息总额不超过所付利息的75%且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企业购买的科技保险,区级财政按照其缴纳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所获市区补贴总额不超过其支付保费的75%且最高不超过90万元。
本文件适用于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核算关系均在本区的企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执行和解释。本政策与我区已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