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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促进楼宇(园区)经济的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号)等文件精神。本着政企共创、鼓励支持、立足现状、着眼未来的原则,为鼓励引导楼宇(园区)投资商和运营商高标准投资建设、高质量产业招商、高水平运营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经认定的青山辖区内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楼宇(园区)及6000平米以上产业园区的产权所有人或运营管理企业(同一楼宇(园区)产权所有人和运营管理企业不得同时申报)。受奖企业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青山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承诺在青山区合法、存续经营10年以上。
第三条  自持运营奖励
(一)对2020年1月1日后投入运营楼宇(园区)、自当年度起三年内投资主体自持运营产权面积达到70%以上,楼宇(园区)内企业属地注册率、属地纳税率均达到70%及以上,楼宇(园区)年纳税额度超过2000万元的,按照当年该楼宇(园区)投资主体自持部分入驻企业当年区级财政贡献的10%给予楼宇(园区)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楼宇(园区)内企业属地注册率、属地纳税率每再提高10%,再给予楼宇(园区)投资主体10万元一次性奖励。自享受该奖励办法之日起,5年内不得出售。
(二)鼓励收购已散售楼宇(园区)统一运营。社会资本购买辖区内散售楼宇(园区),首次将楼宇(园区)自持比例提高到70%以上,按其自持部分(不含房地产企业)年度区级实际税收贡献的10%,给予投资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自享受该奖励办法之日起,5年内不得出售。
第四条  招商引资奖励
(一)引进各类500强企业总部、第二总部、区域总部或功能性总部企业;引进头部外贸企业、外贸新业态龙头企业、加工贸易大型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在青山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武汉市以外3家以上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财务、运营、营销等功能性机构,且在青山区年纳税额300万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楼宇(园区)运营企业相应奖励。新引进首次进入武汉市的世界500强企业的功能性机构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引进上述其他类型的功能性机构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引进上述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或者知名科研机构合作,在我区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研发机构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楼宇(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楼宇(园区)自主新引进的独角兽企业及符合青山区重点产业规划的数字经济、新材料、智能制造、新能源(氢能)、生物医药等重点企业,且企业落户当年度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按引进企业年度区级实际贡献的10%,给予楼宇(园区)运营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楼宇(园区)引进的上述(一)、(二)企业,租赁面
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5000平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按每家分别给予楼宇(园区)运营管理企业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楼宇(园区)引进的上述(一)、(二)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含)—5000万元,或以外商投资企业形式注册,实缴注册资本(含等值外币)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按每家分别给予楼宇(园区)运营管理企业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安商稳商奖励
楼宇(园区)运营管理企业积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引导入驻企业规范工商注册行为,实现税务属地化管理,入驻企业对我区年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的,且与楼宇(园区)运营管理企业续签租约不低于3年的,按每家5万元给予楼宇(园区)运营管理企业奖励。
第六条  税收贡献奖励
对楼宇(园区)税收规模(不含房地产企业,税收规模仅统计青山区企业纳税额)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园区)运营管理企业10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特色楼宇(园区)打造奖励
楼宇(园区)提出申请,被列入青山区特色楼宇(园区)培育计划,经认定为优质特色楼宇(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符合青山区产业发展规划,楼宇(园区)企业入驻率、属地注册率、属地纳税率均达到70%以上,楼宇(园区)主导产业聚集度达70%以上),且楼宇(园区)税收规模达5000万元的,在符合自持运营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楼宇(园区)运营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并积极推荐评选市特色楼宇(园区)。此后,在楼宇(园区)整体入驻率不低于70%的前提下,上述主导产业聚集度占比较上一年每增加5%,追加给楼宇(园区)运营管理方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产业聚集度:主导产业关联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70%以上,或主导产业企业使用面积占楼宇(园区)总使用面积的70%以上,或产值占入驻企业总产值的70%以上)。
第八条  升级改造奖励
(一)支持存量楼宇(园区)改造更新。对楼宇(园区)企业入驻率、属地纳税率、属地注册率达到70%以上,且上年度楼宇(园区)纳税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楼宇(园区),实施建筑功能、立面外形等整体更新,进行智能化建设和信息系统相关设施扩容升级,提升改造节能环保和电梯、消防、安防监控等设备,新建或改扩建公共停车场、立体停车楼等配套设施,当年累计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使用性质不变的,按设施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以审计结果为准)的8%给予楼宇(园区)运营企业补助,同一楼宇(园区)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新建写字楼配建会议中心或存量写字楼改建会议中心的(会议中心总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并具备至少1个50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厅),在建成验收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相关会议中心一年内承担区级以上单位举办的国际国内200人以上会议达6次(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
第九条  附则
(一)楼宇(园区)投资商改变或变相改变楼宇(园区)用途(如改为公寓、商住两用等)的,不适用此政策。
(二)重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对地方经济带动性强、财政贡献高的重点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三)引进地产类项目在其土地挂牌条件中明确要建设和引进的高星级酒店、引进入驻楼宇(园区)和商业综合体的企业以及自持的楼宇(园区)不在奖励范围,其超过承诺条件引进的项目、企业和自持的楼宇(园区),经认定可予以政策支持。
(四)本办法的奖励条款与其他政策措施交叉重叠的,按照“不重复享受、奖励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五)支持对象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诺不引进涉嫌非法集资、违法借贷、网络诈骗等存在风险隐患的企业入驻,对发现弄虚作假或引入不良企业而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武汉市内跨区迁入我区企业,扣除其在市内其他区享受过的招商引资奖励及按武汉市规定进行财力划转部分,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各楼宇(园区)招商团队奖励参照相关招商政策规定执行。在武汉市化工区注册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第四条招商引资奖励(一)和(二)就高不重复,(三)或(四)可在(一)或(二)的基础上再予以税收奖励。
(八)本办法税收奖励计算范围不包括楼宇(园区)内入驻的房地产企业和区内迁移企业。
(九)楼宇(园区)内出现安全生产、金融诈骗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舆情时,自当年度起连续三年楼宇(园区)运营管理企业不享受此政策。当年度已享受的奖励要在接收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退回至区级财政账户。
第十条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给予修订。本办法施行之前本区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