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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3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破性发展数字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1号)、《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0〕1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打造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进一步促进武汉市青山区(以下简称“青山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新动能,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山区注册纳税纳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青山区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含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主要包括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智慧城市、工业互联网、芯片设计等类型企业。
第三条 企业落户奖励
对数字经济行业主板上市企业、独角兽和瞪羚企业在青山区新设立总部、第二总部、功能型总部、省级以上区域总部、研发中心,并管理3家以上武汉市以外关联企业,自注册落户之日起一年内注册资本实缴3000万元以上,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总额按照企业初次达到上述标准时的实缴注册资本进行核定,在企业实现经营的当年兑现50%,产生税收的次年兑现50%。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励
(一)对新引进的数字经济行业主板上市企业、独角兽和瞪羚企业,在青山区新设立总部、第二总部、功能型总部、省级以上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的,自注册落户之日起连续五年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前3年按该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100%予以奖励,后2年按该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二)除上述企业外,对新引进的数字经济细分领域龙头企业,经认定为我区数字经济产业重点企业,自注册落户之日,连续3年按该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第五条 办公场所和展示中心补贴
(一)对上一轮融资达5000万元且估值达5亿元,或在国内外上市的数字经济企业,在青山区设立企业总部(区域总部),连续三年对其自用办公场所租金的80%给予房租补贴,人均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
(二)对拥有100名及以上员工的数字经济企业在青山区建设数字展示中心的,连续三年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总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六条 核心技术研发奖励
(一)对购买IP(含Foundry IP模块,不含委托技术服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软件进行研发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购买费用30%、年度总额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二)对完成全掩膜(Full Mask)首轮工程产品流片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首轮流片费用30%或者首轮掩膜版制作费用50%、年度总额最高500万元的补贴。对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进行研发的企业,给予MPW首轮流片费用50%、年度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三)支持企业围绕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领域开展算法理论、开发平台、应用软件的研发。对年度开发软件及研发设备购买投入超过200万元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上述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助,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围绕智能机器人、智能驾驶、智慧城市、智慧医疗、智慧交通、智慧环保、智慧教育等领域开展设备及终端产品的研发。对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给予补贴。上述年度投入费用超过200万元的企业,按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上述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助,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于数字经济企业租用青山区内数据中心的机架或服务器的项目,前三年按租赁费用的10%予以补贴,年度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建设奖励
对运营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以上的数字经济产业园区、且落户我区的数字经济企业入驻率和注册率均达到60%以上的新建(或改建)园区运营主体,自符合条件年度起三年内,按该产业园区所有入驻数字经济企业当年形成区地方经济贡献(已享受政策的除外,且不含一次性收入、不含房地产企业)的5%给予产业园区运营主体奖励。
第八条 产业链中介招商奖励
支持区内数字经济企业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配套项目,完善产业链上下游,按照新引进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项目引进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企业高层次人才奖励
企业新引进当年申报纳税的年工资薪金收入超过50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含高端科研人才),连续三年对其在青山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区级实得部分予以100%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享受奖补支持的人员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其个人所得税在青山区缴纳的人员,单个企业享受奖补支持的人数不得超过企业总人数的10%。
第十条 贷款贴息
(一)加强数字经济企业融资支持。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补助,每年贴息补助最高50万元。
(二)对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或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融资的青山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该项补贴累计只可申请一次。
本条款两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一企一策
对地方经济带动性强、财政贡献高的重点数字经济企业及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政策所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纳入年度产业发展资金统筹安排,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企业享受区级奖励需承诺在本区经营期限不低于十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不改变纳税义务。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武汉市化工区注册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政策范围内企业获得的所有政策奖励资金(除企业落户奖励和高管个人奖励外)之和原则上不高于企业自注册落户起连续五年内的区级财政贡献。
(三)本政策条款间如有重复包含的、或本政策与青山区其他产业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须确定专人进行政企对接,按武汉市青山区相关部门的需求报送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
(五)本政策由武汉市青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武汉市青山区商务局制定。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限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