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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动商贸流通稳增长若干措施 同工信〔2022〕22号

发布时间:2022-06-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区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在现有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
1.对于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 5 亿元(含)以上、30亿元以下的,年度销售额增长 20%,给予 15 万元奖励,增长超过 20%的部分按每增加 2000 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封顶 100 万元;年度销售额 30亿元(含)以上的,年度销售额增长 20%,给子20 万元奖励,增长超过 20%的部分按每增加 1亿元给予 6 万元奖励封顶 300万元。
2.对于零售企业: 年度零售额 1亿元(含)以上、5 亿元以下的,年度零售额增长 10%,给予15 万元奖励,增长超过 10%的部分按每增加 1000 万元给子 2万元奖励,封顶 100 万元;年度零售额 5亿元(含)以上、10 亿元以下的,年度零售额增长 10%给予20万元奖励,增长超过 10%的部分按每增加1000 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封顶200万元;年度零售额 10亿元(含)以上的,年度零售额增长 10%,给予 30 万元奖励,增长超过 10%的部分按每增加 1000 万元给予4 万元奖励,封顶 500 万元
3.对于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 1000 万元(含)以上的,年度营业额增长 20%,给予15 万元奖励,增长超过 20%的部分按每增加 500 万元给予4 万元奖励,封顶 100万元。
4.对于月度首次履行纳税纳统的批零企业,当年度销售额每增加 1个亿给予追加 1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 15 万元。本措施与首次由限额以下转限额以上的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企业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措施第 1、2 点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二、支持统一结算管理
5.对于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内的零售、餐饮商户实行区域性归集结算统计的总部机构,2022 年1月1日后主动履行纳税纳统等义务,年度零售额首次达到 5 亿元的,给予履行纳税纳统等义务的总部机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年度零售额首次达到 1 亿元的,给予履行纳税纳统等义务的总部机构一次性奖励 20万元。
6.对于建筑面积 (可含相关配套车库)5万()以上的大型集中式商业综合体 (不含街区式商业体)、重点超市给予一次性运营补助 10 万元。比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10%及以上的,再给予年度补助 15 万元。
三、鼓励设立商贸法人单位
7.对于以工业为主体的企业当年度在同安区新设立的销售、供应链公司,当年度主营收入达到 2000 万元并主动履行纳税纳统等义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10 万元
8.对于批发、零售、餐饮企业的分公司等非法人企业发展为法人企业,批发企业首次年度主营收入达到 2000 万元、零售首次年度主营收入达到 500 万元、餐饮企业首次年度主营收入达到200 万元并主动履行纳税纳统等义务的,给予其企业领取报酬的高管人员(限一名)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 3 万元第二年奖励 2 万元)。
四、鼓励同安区企业参加展会
9.对于同安区企业参加本省、本市、本区政府、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外博览会、展销会、贸洽会等商品展览、展销活动的,按展位费的 8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年度累计补助金额封顶 5万元,本条款与市级补助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申领。
五、支持行业商协会活动
10.对在同安区举办行业商会(协会)年度活动的,参照会议规模登记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总补贴费用不超过在同安区实际相关活动费用(含公共宣传、公共布展、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设备租赁)的 60%,全国级、本省级、本市级、本区级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每个行业商协会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符合条件的商协会每年第二季度前填报《同安区商协会活动财政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 )向区工商联提出申请,区工商联统一汇总初审后送由区工信局确认,给予兑现。
六、鼓励电子商务和连锁便利店发展
11.对于在同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国家福建省、厦门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称号的电子商务园区实际运营单位或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就高奖励。对经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电商直播基地,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 50%给予配套补助。
12.对于在同安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0 万元以上的商业连锁经营企业,三年内在同安区辖区连锁经营门店(包括便利店、生鲜超市、生鲜菜店,单个门店面积达到100平方米)达到10家且经营面积达到2000 平方米,从达到当年起,给予 100万元奖励,奖金分三年按 4:3:3 比例兑现。当年度若商业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奖励时已停止经营或未达到申报标准的,不给予奖励。
13.对于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增开门店,参与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销售额统计及税收归集同安区,且企业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并实现增长 10%及以上,年新增 5家以上直营店且单家经营面积达到 100 平方米并经营满一年的,新增门店大同街道和祥平街道、祥和街道按每家 5 万元给予以一次性奖励,新民街道、新美街道、西柯街道、美林街道按每家 6 万元给予以一次性奖励,同安区其他区域按每家 7万元给予以一次性奖励若企业申请奖励时已停止经营的,不再给予奖励。
14.鼓励商贸企业参与东西部协作工作。对销售产自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农特产品的同安区企业,农特产品年营业收入每100 万元,奖励 2 万,封顶 20 万元。承销企业应与同安区指定的产销单位签订承销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区工信局报备,其营业收入须纳入东西部协作消费帮扶统计。
七、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发展
15.对于新增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备案、登记、申报服务外包业务数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服务外包业务达到 20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 10万元奖励;服务贸易业务增长或在岸服务外包业务增长企业在取得市奖励的基础上,再按市级奖励金额 1:1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八、推动重点商业街区打造
16.对入驻区重点打造的商业街区的,拥有“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实际经营一年以上且面积达到200 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拥有省市级“老字号”实际经营一年以上且面积达到 200 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5 万元。若申请奖励时已停止经营的,不再给予奖励。
九、兑现程序
17.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于每年 4 月份申报上一年度本措施扶持资金,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由企业向辖区镇街提出申请,经镇街初审后汇总区工信局,经区工信局确认,由所在镇(街)负责兑现。
十、其他事项
18.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和税收归属地均在同安辖区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联合惩戒范围)的商贸批发、零售、餐饮等法人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第1、2、3、4 条措施为限上商贸业企业,第9条为我区限上商贸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第10条为行业商协会)。
19.本措施与本区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若同一事项同时受市、区两级奖励或补助时,其通过本措施获得的奖励补助应扣除市级奖励补助中区级承担部分对拉动本区商贸流通业增长影响较大的企业,可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别扶持,这些企业不再享受本措施的政策扶持。本措施所涉及奖励和补助扶持从年度安排的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列支,并由区、镇按照体制共同承担。
20.本措施由同安区工信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奖励和补贴资金支持年度为 2022 年至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