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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安区企业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同财【2019】121号

发布时间:2019-10-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区企业的金融服务保障,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推动企业优化产能,提质增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贴息,是指对企业在本市金融机构办理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主要包括厂房新建、扩建,设备购置,技改提升等项目融资,不包含流动资金贷款),针对贷款利率超过人行挂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部分,按照一定标准和档次给予的贴息补助。
第三条 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纳入企业发展资金管理,由区工信局负责提出年度企业贷款贴息计划,受理并审核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请,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办理贷款贴息拨款手续。
第四条 申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登记注册并缴纳税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我区年度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区开发房地产、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税收,以下简称“两税”,下同)在100万元以上且税收同比上年增长;

(三)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银行信用;
第五条 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或市的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二)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实施年度内,已经取得金融机构贷款,且项目贷款利率基本符合同期市场或行业贷款利率水平(对于基准利率上浮 40%以上的贷款,仅补助上浮 40%的部分);
(四)企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金额需达到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且必须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固定资产投资库;
(五)项目贷款需在本市金融机构办理,且企业项目贷款融资方案获批前,应提前向区金融办备案。必要时,区金融办可组织区金融顾问团就融资方案提出优化方案,助力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第六条 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贴息的计算范围为上一年度企业项目投入产业化和成果转化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产生的利息。
第七条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需要贴息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均可向区工信局提出贷款贴息申请,于次年 9 月 30日前进行上一年度贷款贴息的申报,申报方式以区工信局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申请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应提供如下文件资料:
(一)同安区企业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贴息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企业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贷给企业的进帐凭证、企业向银行支付利息的财务凭据;
第九条 申报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弄虚作假的企业,除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外,还将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贷款贴息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标准如下:
(一)企业年度缴纳的两税在 100 万元-500 万元(含)且税收同比上年增长的,给予贷款利率超出基准利率部分60%补助;
(二)对于企业年度缴纳的两税在 500 万元-1000 万元(含),且税收同比上年增长的,给予贷款利率超出基准利率部分 70%补助;
(三)对于企业年度缴纳的两税在 1000 万元以上,且税收同比上年增长的,给予贷款利率超出基准利率部分 80%补助。
项目贷款贴息补助根据企业承诺的项目周期,在达到项目投入序时任务的情况下,采取每年一申请一补助,单家企业同一年度可享受的贴息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且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企业固定资产项目的实际投资 (实际投资以区工信局最终核定为准)为贴息依据
第十一条 原则上,企业年度申请享受的贷款贴息规模不得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区级税收贡献。第十二条 获得贷款贴息的企业应按要求填报贷款贴息统计表格,接受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由区工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