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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稿)(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0-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促进本区金融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25〕25号)、《厦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厦门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厦金管规〔2024〕3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金融机构增资扩股
(一)增强金融机构总部实力。对金融机构总部,按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增实缴注册资本0.5亿元及以上的,奖励200万元;2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00万元;5亿元及以上的,奖励5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二)发挥金融专业公司专业化经营优势。对金融专业公司,按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增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三)稳妥规范发展地方金融组织。对地方金融组织,按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增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5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200万元;2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00万元。
二、壮大新兴金融产业
(四)对政策有效期内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分两年平均支付。
(五)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按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新增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增实缴注册资本0.5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5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50万元;2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300万元;3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500万元;30亿元以上的部分,每增加10亿元,奖励100万元,单家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同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多只私募投资基金,新增实缴注册资本可合并计算。选择合并或单独计算后,不得变更。
计算私募投资基金新增实缴注册资本时,需扣除市、区财政资金出资部分。
(六)金融机构(私募投资基金)多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累计规模达到更高档次标准的,按“晋级补差”原则给予差额奖励。
三、助力金融产业发展壮大
(七)支持金融机构拓展业务,提升服务实体产业能力。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政策有效期内获得金融管理部门、金融行业协会等批准或备案的金融机构,按年度综合发展效益的5%给予奖励。其中,综合发展效益按年度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利润总额四项指标加总计算。
四、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投资
(八)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投资力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与资本市场扩容,助力做大经济总量。民营企业投资金额(估值)3000万元及以上、且年度综合投资效益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年度综合投资效益的2%给予奖励。其中,综合投资效益按当年投资金额的10%、年度投资收益、年度工资薪酬、年度研发投入四项指标加总计算。
五、保障金融机构空间载体
(九)支持金融及私募产业集聚发展。金融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行政区内新增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实际支付购房价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新增租赁办公用房的,按新增租金的30%给予补助,年度(连续12个月)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六、其他事项
(十)术语定义。1.金融机构总部,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2.金融专业公司,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等批准或备案的金融机构总部专业子公司。3.地方金融组织,指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4.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指受私募投资基金委托、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私募投资基金,指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经有关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上述金融机构须实行独立核算,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性贡献。
(十一)本措施所称的“实缴注册资本”,包括实际募集资金;所称的“年”“年度”,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所称的“元”,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元。
(十二)本措施实行资金总量控制。本措施第二条第(六)款、第三条与市、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其他条款可在市、区政策基础上叠加享受。
(十三)金融机构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全额追回已获资金,取消本措施所有扶持项目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十四)本措施由思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金融机构依本措施仍可享受的扶持政策,执行至扶持期结束。2024年2月10日至本措施施行前,相关事项参照本措施执行。《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思明区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思财规〔20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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