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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网络微短剧拍摄制作基地认定细则

发布时间:2025-07-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意见》,规范思明区网络微短剧拍摄制作基地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思明区影视产业发展,扶持重点影视产业项目,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思明区影视产业现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思明区网络微短剧拍摄制作基地(以下简称 “基地”),是指在本区范围内,以文化影视产业为主导,以网络微短剧拍摄与制作为核心,聚集一定数量的网络微短视频创作与制作企业,满足一定条件,由专门运营机构进行建设运营管理,对区域文化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空间区域。
第三条  基地认定工作由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为区文旅局)负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思明区网络微短剧拍摄制作基地需符合条件如下: 
(一)基地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先进文化导向,符合国家、省和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法规;
(二)基地运营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在思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三)基地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基地的建设、运营管理及统计等工作;
(四)基地经营场所物业为自有或租赁所有,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需具备集中20处以上拍摄场景,影视拍摄用途建筑面积超过50%;基地年服务80个以上影视剧组;基地运营方具有微短剧投放所需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第二类第四项)以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具有一定自主创新能力和较完善的影视拍摄、后期制作配套设施设备和服务体系;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对思明区影视拍摄及相关产业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思明区网络微短剧拍摄制作基地认定可即时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材料:由基地运营企业提出申报,填写《思明区网络微短剧拍摄制作基地认定申报表》,准备基地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基地运营情况报告及各相关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材料一式三份,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提交至思明区影视产业服务平台,平台应在收齐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申报材料及初审结果上报至思明区文旅局。
(三)认定结果:思明区文旅局在收到初审结果后,组织专家库专家及区委宣传部共同对申报基地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最终形成认定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通过审议的基地由思明区文旅局正式行文认定为思明区网络微短剧拍摄制作基地。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思明区网络微短剧拍摄制作基地的运营企业应提交申请材料如下:
(一)《思明区网络微短剧拍摄制作基地认定申报表》;
(二)基地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第二类第四项)以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基地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凭证;
(四)基地服务剧组情况表及影视剧组拍摄服务合同;
(五)基地情况介绍材料,含基地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生产经营情况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六)第三方对基地建设投入、运营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  思明区网络微短剧拍摄制作基地认定有效期至2027年1月13日。
第八条  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可在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向思明区文旅局提出复核申请。提请复核的单位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思明区文旅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对复核申请调查核实,作出复核决定并回复。
第九条  经认定的思明区网络微短剧拍摄制作基地在认定有效期内不得随意变更主营业务,否则撤销称号。
第五章 其他要求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推荐:
1.申报截止日之前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记录;
2.基地运营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负责人近两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宣传文化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受到相关部门处理;或有其他较大负面社会影响行为的;
3.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基地资格的;
4.不按规定上报基地发展情况的;
5.其他不予认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由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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