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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认定细则

发布时间:2025-07-0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意见》,规范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申报、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思明区影视产业发展,扶持重点影视产业项目,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思明区影视产业现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以下简称 “园区”),是指在本区范围内,以文化影视产业为主导,聚集一定数量的文化影视企业,满足一定条件,由专门运营机构进行建设运营管理,能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对区域文化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空间区域。
第三条  园区认定工作由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为思明区文旅局)负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需符合条件如下: 
(一)园区具有良好的品牌效应和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二)园区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期成长性良好,对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集聚具有较强的引领、带动作用;
(三)园区运营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在思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四)园区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招商、运营管理及统计等工作;
(五)园区地理位置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入驻影视企业法人单位(必须是经市、区委宣传部认定的影视企业)数量达10家以上(每家企业员工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规模以上影视企业超过3家;园区入驻文化影视企业的总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园区企业年综合质效超过5000万元。
(六)鼓励发展文化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引进文化与科技融合、网络视听、影视等方面企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及园区企业在商业模式上有重大创新的,认定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认定可即时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材料:填写《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准备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园区运营情况报告及各相关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材料一式三份,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提交至思明影视产业服务平台,平台应在收齐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申报材料及初审结果上报至思明区文旅局。
(三)认定结果:思明区文旅局在收到初审结果后,组织专家库专家及区委宣传部共同对申报园区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考察,最终形成认定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通过审议的园区由思明区文旅局正式行文认定为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的运营企业应提交申请材料如下:
(一)填写《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认定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园区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园区场地租赁合同或产权凭证、完税证明;
(四)园区入驻影视企业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复印件、营收报表、劳动合同、员工缴交医社保凭证等;
(五)园区入驻企业综合发展质效情况汇总表;
(六)园区情况介绍材料,含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园区运营情况报告等;
(七)第三方对园区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  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认定有效期至2027年1月13日。
第八条  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可在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向思明区文旅局提出复核申请。提请复核的单位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思明区文旅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对复核申请调查核实,作出复核决定并回复。
第九条  经认定的思明区文化影视产业园区在认定有效期内不得随意变更主营业务,否则撤销称号。
第五章  其他要求
(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推荐:
1.申报截止日之前在“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上查询到黑名单记录;
2.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其主要负责人近两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宣传文化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受到相关部门处理;或有其他较大负面社会影响行为的;
3.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4.不按规定上报园区发展情况的;
5.其他不予认定的行为。
(二)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经申报认定后,原则上自动列为区级文化影视产业园区(已享受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奖励的本着“就高不重复”原则,在有效期内不再重复享受区级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思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厦思文旅规〔2025〕1号,由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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