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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主要产业政策汇编清单-产业扶持政策(三产)

发布时间:2025-06-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政策名称

政策措施“干货”

(一)关于促进服务业稳 增长的若干措施

2021 年至 2025 年当年新增(含提升)的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 , 每 家给予一次性补助 5 万元。注:享受一次性补助的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必 须在申报入库后至申请奖补期间正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 统计报表。

对按国家统计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存量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  业,年营业收入增速和增量均达到标准的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50 万元。注:(1) 规上企业年营业收入比增 20% 以上且增量达 0.2 亿元;(2)限上批发业企业  年销售额比增 20% 以上且增量达 1.5 亿元;(3)限上零售业企业年销售额比  增 20% 以上且增量达 0.6 亿元;(4)限上住宿和餐饮企业年营业额比增 20%  以上且增量达 0.1 亿元。

(二)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1 年(含) —2025 年当年注册落地的平台企业,限上商贸业企业年销售额   达 2 亿元(含)以上,每 1 亿元奖励不超过 150 万元;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   企业年营业收入达 2000 万元(含)以上,每 2000 万元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对当地经济社会做过贡献,年销售额或营收 10 亿元以上的,可按“一企一策” 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标准。

2020 年(含)前落地的平台企业,以 2019 年度销售额(营收)为基数,限上 商贸业企业年销售额增量达 2 亿元(含) 以上,每 1 亿元奖励不超过 150 万 元;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量达 2000 万元(含)以上,按每 2000 万元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对当地经济社会做过贡献,年销售额或营收增 量 10 亿元以上的,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研究确定奖励标准。

限上平台企业当年纳统数据首次达 30 亿元、50 亿元,或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 业企业首次达 3 亿元、5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注: 本政策支持的企业是指经市级认定的平台企业。

(三)关于促进福州市民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推动鼓楼三坊七巷 - 朱紫坊 - 鳌峰坊历史文化街区、台江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 仓山烟台山历史文化风貌区、晋安鼓岭旅游度假区,马尾琅岐、福清一都、闽 侯雪峰山城、闽清梅溪、永泰大樟溪、高新区旗山等片区,以及长乐、连江、 罗源滨海旅游区,集中打造一批特色休闲民宿。

对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及第 1 号修改单标准被 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民宿集群片区内的旅游标识系统、智慧旅游系统、主题元素(IP 形象)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予以一次性投资总金额 70% 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四)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

对水路运输企业新增符合条件的沿海船舶,新建造的船舶,一次性奖励 120 元 / 载重吨;新购买的船舶(不含省内过户) ,按船龄分两档一次性奖励 90 元 / 载 重吨、70 元 / 载重吨;融资租赁的船舶,按新建造、新购买标准 8.5 折计算。

对水路运输企业新建造(含改建)的内河经营性货船,一次性奖励 500 元 / 载重吨; 内河经营性客船,一次性奖励 500 元 / 客位。内河经营性客船为新能源船舶、  电动船舶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 元 / 客位。

沿海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达到 5 万载重吨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每增加 1 万载重吨再奖励 10 万元,封顶 300 万元。

已成立的内河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达到 2 万载重吨及以上 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 新设立的内河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规 模达到 5000 载重吨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水路运输企业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评选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   50 万元;连续 3 年被评选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五)福州市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23 —2025 年)

对当年度每新增一条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至台湾的集装箱班轮航线且连续稳 定运营满一年的,分别给予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一次性补贴 300 万元、 100 万元。

按整个港区当年度箱量给予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上 5000 万元。对干线船公司在我市港区开展的集装箱水水中转业务,按年度中 转运量给予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上限 1500 万元。

对经由我市港区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分别按照省内 400 元 / 标箱、省外 800 元 / 标箱的标准给予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上限 3000 万元。

对原以散货运输为主的货物调整为集装箱运输的,按照 300 元 / 标箱的标准给 予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上限 1800 万元。

对当年度在我市港区集装箱吞吐量有重大贡献的航运企业,分内、外贸实行梯 度奖励,最高给予一次性运量贡献奖励 200 万元。

对参与投资建设为我市港口提供对接服务的省内(福州市以外)、省外陆地港  项目,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我市港区外堆场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 每个陆地港或港区箱管中心给予一次性建安投资的 25% 补贴,上限 500 万元。

对当年度在我市港区通过水水中转方式中转的大宗散货 , 按年度完成中转量 , 给  予上限 1200 万元的年度补贴。对当年度经由我市港区进出的海铁联运大宗散货, 分省内外不同标准,给予上限 500 万元的年度补贴。

(六)福州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五条措施

对被评为国家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 一次性给予基地(园区)运 营主体 50 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 30 万 元奖励。

企业开设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年交易额达 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分  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40 万元奖励;企业通过自营平台、网店等方  式实现网络年销售额达 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企业通过自营平台、网店等方式实现非实物商品(不含  软件、游戏、广告、互联网增值服务及各类充值缴费业务等)网络年销售额达  3000 万元、6000 万元、1 亿元,分别一次性给予 3 万元、6 万元、10 万元奖励。

企业提供直播服务收入全年累计达 1000 万元,按照年直播服务收入的 1‰给予 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商品实现网络年销售额达 1000 万元的,按照直播网络年 销售额的 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电商、直播企业入驻市级电子商务集聚型园区、直播特色产业园区,按照租赁 场地面积,给予入驻企业 10 元 / ㎡ / 月的租金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 实际支付租金总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七)关于促进酒店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对新增获评四星级、五星级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100 万元;对四 星级升级五星级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其中未享受四星级奖励的, 一次性奖 励 100 万元。

对品牌连锁(管理)企业新增限额以上酒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统 一报送数据”等经营模式,年度销售额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每家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依托第三方平台或自营网站(平台) ,当年度网络 销售额达 500 万元(含) 以上的,按网络销售额的 1% 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20 万元。

五星级、四星级饭店经相应的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三年评定性复评 合格、未被“撤星”,分别给予一次性运营补助 30 万元、20 万元

对引进国际品牌酒店,客房数达到 300 间(含)以上的, 一次性给予招引的国 际品牌酒店 50 万元奖励。在用地性质保持不变、符合结构安全、消防要求的前 提下,存量(含所有已经出让的建成或未建成项目)空闲商业、商务办公建筑 可以改作酒店使用,无需办理规划许可。

对入选“米其林”“黑珍珠”“金梧桐”等推荐榜单的我市企业,每家一次性 奖励 10 万元。

(八)促进福州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发展措施

园区内广告及关联产业企业达到园区所有入驻企业 70% 的,给予运营商奖励 10 万元。当年每增加一家年度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广告企业,再奖励 10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园区广告企业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度每增加 5000 万元的,给予运营商奖励 10 万 元,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园区内广告及关联产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速高于全市规模以上广告营业收入 增幅的,给予运营商奖励 10 万元。每增加 10 个百分点,再奖励 10 万元,最 高不超过 50 万元。

(九)福州市促进电子竞技与数字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取得国内原创版权进行研发的电竞游戏产品,给予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资金扶持。

对市场主体新建、改建符合福建省电竞场馆认定标准的 B 类电竞场馆,给予最 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扶持补助。符合福建省电竞场馆认定标准的 A 类电竞场馆 可申请“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对在我市举办经核定的具有全国或国际影响力的重大品牌赛事和自主培育的本 IP 赛事,自有投入资金不低于 50 万元的,可按照不超过该赛事投入金额的 30%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对注册地和主场设立在我市的高水平电竞联盟总部和国内一线俱乐部,给予最 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金扶持;在国内外知名顶级电竞赛事中获得冠、亚、季 军的电竞企业、社会组织,可给予每年不超过 80 万元、60 万元、50 万元的竞 赛奖励。

鼓励电竞企业打造电竞主题旅游景区,对新评定为 3A 级、4A 级、5A 级旅游景 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0 万元、500 万元。

(十)关于促进民航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支持客运发展。(1)新开及加密目标洲际、亚洲、国内定期航线航班补贴上限 分别提高至 100 万元 / 班、25 万元 / 班、5 万元 / 班;新开及加密台湾地区定 期客运航线航班补贴上限为 3 万元 / 班。(2)对福州及平潭以外地区的旅客从 福州机场进出港的,给予交通补贴不超过 50 元 / 人次、住宿补贴不超过 100 元 / 人次。(3)基地航空公司年度旅客吞吐量同比增加时,每增加 1 万人次,给 予 50 万元补贴,不足 1 万人次的部分不给予补贴。基地航司旅客增量补贴与航 线航班补贴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支持货运发展。(1)新开及加密目标洲际、亚洲、境内及港澳台地区全货机货  运航线航班补贴上限分别提高至 100 万元 / 班、25 万元 / 班、4 万元 / 班。(2) 对境内客机腹舱进出港年度货量达到 1000 吨(含)且同比增长达到 25%(含)  以上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或货主企业, 同比上年增量部分按照不超过 1 元 / 公  斤的标准予以补贴,存量按照不超过 0.25 元 / 公斤的标准予以补贴。(3)对  新设立的航空物流中心,投入运营后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补贴,并  给予货量 0.1 元 / 公斤的运营补贴。

区块链企业或机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00 万元、1000 万元、2500 万元的, 分别给予 6% 的营业收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区块链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十一)福州市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措施

对新评定为 3A、4A、5A 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0 万元、 500 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 奖励 30 万元、80 万元。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温泉旅游企业, 分别奖励 5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对被文旅部确定评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 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 300 万元。

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的旅游民宿, 分别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对新评定为金牌观光工厂、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的,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 50% 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十二)福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属于经商务部审批(或备案)且境外(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参展商 数量占比超过 20% 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按实际展览面积予以 150 元 / 平方 米资助,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

2)引进国务院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央企业或全国性社会团体主办的展览, 按实际展览面积予以 45 元 / 平方米资助,最高不超过 450 万元;其中与展馆签  约连续落地 3 年及以上、且实际展览面积超过 5 万平方米的,每年按实际展览  面积予以 100 元 / 平方米资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属于经商务部审批(或备案)且台湾(不包括境内台商投资企业)参展商 数量占比超过 20% 的海峡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按实际展览面积予以 150 元 / 平方米资助,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

(4) 国际性会议 : 属于经外事部门批准或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 ( 理事会统计 范围的由 5 个及以上国家参加的国际会议。按境外 ( 含港、澳、台地区 ) 实际参 会人数作为资助标准,其中 50-99 人予以 50 万元资助、100-149 人予以 100 万 元资助、150-199 人予以 150 万元资助、200-249 人予以 200 万元资助、250- 299 人予以 250 万元资助、300 人及以上予以 300 万元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 300 万元。

5)全国性会议 : 属于国务院部内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央企业或全国性社会团体、 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等机构主办的会议,  按实际参会人员住宿间夜每人每天资助 300 元的标准 ( 入住三星或会议型 3A 及  以上酒店 ) 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6)海峡两岸会议 : 属于台湾百大企业主办的会议,按实际参会人员住宿间夜 每人每天资助 300 元的标准 ( 人住三星或会议型 3A 及以上酒店 ) 予以资助,最 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十三)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对在我市同一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 3 年的非在编护理人员,  (1)属于养老护理、医护、康复和社会工作等专业的,按本科及以上、专科、   中专分别给予 3.6 万元、2.4 万元和 1.8 万元的 一 次性入职奖补,按 20%、  30%、50% 比例分 3 年拨付。(2)给予 5000 元在职奖补。首次申领后,每满  3 年,可再次申领。对持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初级、中级和高级及以上证书的, 在奖补基础上分别增加 500 元、1000 元和 2000 元。

给予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养老床位 50 张  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 15000 元;用房属租赁(租用期限 5 年以上的) 且核定养老床位 50 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开办补助 7000 元。公建民营(非  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累计资金总额不超过租金总额 20% 的,享受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补助政策。补助资金分 5 年拨付。

(十四)福州市促进商业品牌首店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在资金支持方面,对开业并合法持续经营满一年的经认定的品牌首店给予首次 入驻奖励支持,其中,中国(内地)首店奖励 50 万元、福建首店奖励 30 万元、 福州首店奖励 20 万元。

自第二年(自然年)起,经认定的品牌首店还将获得持续 2 年的租金补助:中国(内 地)首店按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 25%(第二年)、20%(第三年)进行补助, 单店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福建首店按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 20%(第 二年)、15%(第三年)进行补助,单店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福 州首店按实际支付租金费用的 20%(第二年)、10%(第三年)进行补助,单 店每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后的商业场所,可作为政府特定用途租赁, 允许采取协议租赁方式引进,租金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并鼓励实行免租期培育, 给予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的经营场所培育免租期,分 3 年执行,每年 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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