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网 > 动态信息 > 行业动态 >

福州市主要产业政策汇编清单-综合类政策(涵盖全产业)

发布时间:2025-06-2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政策名称

政策措施“干货”

(一)福州市促进科技成 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相关科研机构在我市转移转化的科技成果,以年实 际技术交易金额计算,每家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

我市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一类知识产权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福州实施 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的科技成果购买项目, 每年度按其技术交易额给予补助。

对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经考评优秀的行业技 术创新中心等科技成果研发平台,给予 10 万元至 100 万元不等的奖励。

(二)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补充措施

建立“揭榜挂帅”项目库,每年安排 10-20 个重大项目,每个项目安排 100- 500 万元的资金,面向全省乃至全国实施“揭榜挂帅”。

对线上、线下成果转化平台的运营机构,每年按其促成技术交易额增量部分的 1%、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予以奖励。

对在我市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机构,按其在我市评价服务年度收入的 20% 给予奖励,最高 50 万元。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

对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 20 万元奖励。

对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 5 万元,不重复奖励。

(四)福州市创新驱动发 展若干配套奖励措施

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题项目、省区域发展项目、STS 项目、 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按 50%  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  认定为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对引进的重大研发平台按省级补助的 50%、最高 500 万元予以配套。

新认定的市级“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给予 15 万元 奖励,考核优秀的中心、基地给予 10 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取得成果并经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后,再提出  补助申请。单个项目拟补助经费额按重大项目、区域发展项目、其他科研项目、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入驻企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50 万元、 30 万元、10 万元补助。

(五)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和推进台湾青年就业创业的措施

对工业园区内具备产业准入条件、税收要求的台资项目实行“一企一议”的方式, 可在原有工业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或三种方式组合的路径进行厂房升  级改造,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对在福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台商独资或台资绝对控股(出资或投资占 50% 以上)的中小微工业、软件企业,在获得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 金奖励或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 10% 奖励或补助。

对利用电商平台开展网络销售的台资企业,按其网络交易规模分 3 档次,分别 给予最高 25 万元、50 万元、7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开设至台湾地区海运跨 境电商货运专线企业,平均每周 1 班次以上且每航次至少装载 1 个跨境专柜或 快件专柜,给予包船费用不超过 60%、最高 500 万元的补助。

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新增投资 我市产业政策扶持且与基金非关联的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累计投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的,对其管理机构(需在福州市注册登记)按实际投资额的 0.5% 予 以奖励,同一管理机构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六)关于延续促进总部 经济发展政策

市级总部政策支持对象为经市政府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综合型总部的企业职能总部须满足在福州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统一核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及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企业数、 子公司(或分公司)营收等多个基础条件,并按照总部企业、职能总部类型, 分别提出纳税,或营收、实收资本等方面的具体数据要求。

世界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在福州新设立的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大型中央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一级 子公司;省数字办当年度公布的我市“独角兽”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2022 年(含)后落地的,落地三年内认定为综合型总部的企业按照实收资本的 3% 给予最高 1500 万元的开办补助;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 80%(前 2 年)和 40%(后 3 年)给予每年最高 500 万元的经营贡献奖(现有总部企业按对比基 数年度地方贡献增幅比例);自认定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 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世界企业 500 强,给予最高 2000 万元的 一次性晋级奖励。在本市新建或购置总部办公用房每平给予 300 元办公用房补 助,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租金的 40% 一次性给予 18 个月补助。

总部企业新建办公大楼,出让底价以不低于基准地价、市场评估价确定,并签 订履约监管协议(年地方贡献不少于 1200 元 / 平方米)。履约监管期满后可分 割销售,最小分割单元应符合商务办公用房相关规定。

(七)福州市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榕留榕就业创业八条措施

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 16 岁至 24 岁登记失业青年, 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 3 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 费的企业,每招用 1 人按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在福州首次参保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技工院校 预备技师班及以上毕业生,毕业一年内在福州范围内各类企业稳定就业或自主 创业,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三个月以上并落户福州的,按每人 1 万元 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毕业三年内有意来榕求职实习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可申 请享受最长一年免费住宿。

(八)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人力资源保障的八条措施

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及列入市政府重点企业、重 点项目,招用新增员工(社保在我市首次参保)和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 6 个月以上的,按照应届高校毕业生(本科及以上)和就业困难人员(含城 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每人 1000 元,技能人才(中级技能证书及以上)每人 800 元,普通工 500 元标准予以企业补贴,每家企业当年累计补助不超过 20 万 元。在我市工商注册不超过三年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每人 1000 元,其他人员每人 500 元,累计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 3 万元。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相应期限内按 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以 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 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 2 年内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在相应期限内按企业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 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 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 1 年。

(九)关于福州市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补充意见

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及毕业 5 年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校)等 14 类人群,可申请最高额度为 30 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向符合条件的借款 人提供信用类、抵押类创业贷款,信用贷款最高可达 500 万元 , 抵押贷款最高 1000 万元;将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和创业企业申请免反担保的创业 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 30 万元。

(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特级人才引进办法的通知

对我市全职引进的特级人才,按“一事一议”原则统筹给予最高 1 亿元的综合 项目资金支持;每人可免租提供一套福州国际人才港住宅区不少于 200 平方米 的房屋,全职工作满 5 年,可申请获得产权;或提供 700 万元购房补助,落地 5 年内隔年发放到位。

对我市柔性引进或在福州中央驻闽单位、省属单位全职工作的特级人才,通过 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实质性合作,在项目完成后通过验 收认定的,按照合同金额的 30% 给予项目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最高资助 200 万 元。对于我市柔性引进特级人才的用人单位,市财政按年度支付特级人才劳动 报酬的 30% 给予用人单位年薪资助,每人每年最高资助 200 万元。

对我市全职引进的特级人才团队核心成员,按照用人单位税前支付薪酬 30% 标 准给予补助,累计补助 3 年,每个团队每年整体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补助经 费由市级财政和人才所在单位同级财政各承担 50%。

特级人才(团队)在福州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首名博士后进站后, 由市财政给予建站单位 100 万元建站补助。

支持企业购买特级人才科技成果并在福州落地转化,对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 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的技术转让合同,按其技术交易额 30% 给予补助,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200 万元。

(十一)关于支持中印尼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建设首批措施

对列入正面清单的行业项目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  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符合规定的环评文件,生态环境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对示范园区工业企业,在获得市级技改项目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补助的基础 上,再给予 10% 的补助。

对新创建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 业通过复核的,给予 5 万元奖励。

当年度每新增一条元洪作业区口岸至印尼的集装箱航线且当年度运行不少于 24 航次,给予船运公司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落地示范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年度实际到资 500 万美元(含)以上的, 按实际到资金额的 2% 折人民币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十二)关于进一步优化土地开发相关政策的意见(试行)

工业建筑层高上限 11 米;酒店、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底层架空层高不低于 4.5 米,架空层设置为公共开放空间并对外开放使用,不计容。

办公建筑每一分隔单元套内建筑面积原则上按不小于 300 平方米管控,若确需 设置套内建筑面积小于 300 平方米分隔单元的,每一分隔单元内不得设置独立 卫生间。

鼓励经营性用地与相邻的零星绿地、边角绿地等一并出让。绿地与经营性地块 可统筹计算指标,统一设计,同步实施,两地块地下空间可统筹设计实施。在 满足消防及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放宽经营性用地与绿地间的建筑退让距离。绿 地规划方案应征得园林部门同意,由竞得单位负责建设、管养,绿地建成后无 条件对外开放使用。

建设项目与规划绿地相邻,必须通过绿地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与规划道路相连接 的,无需缴纳绿化补偿费。

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绿色建筑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不纳入土地核验 审查范围。

(十三)关于福州市空置房产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意见(试行)

“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习)、医疗卫生(各类医院、 门诊、卫生站、护理院等) 、文化体育(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艺 术馆等)、社会福利(老年人服务中心、养老院、托老所、残疾人托养中心等) 四类公共服务设施。

“空置房产改造”指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容积率和建筑物主体结构, 保证建筑物消防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对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空置办公楼、厂房  和学校等房产部分或全部使用功能进行临时调整。

采用保留利用原有空置房产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应符合规划布局,满足消防、 结构安全等相关规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1)已经列入建设  改造计划范围内;(2)房屋竣工验收未满三年的;(3)拟改造房屋属于 C 级  以上危房的;(4)拟改造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5)涉及擅自改变建筑功能、  土地用途,以及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已建项目; (6)改变使用功能后,   对相邻土地、建筑物等造成影响,或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7)其  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改变的。

空置房产临时调整年限不超过五年,临时调整期内,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确需延期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继续提出  调整申请并按程序进行审查;临时调整期满且未审查通过继续作为公共服务设  施使用经营的,仍应按照原规划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公共服务设施相应主管部  门应注销相关许可证照并予公告。

(十四)福州市进一步优 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 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质押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 机构按规定参与境内债券承销。借助中印尼“两国双园”平台及政策支持,积 极争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便利 FDI 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 支付使用等试点政策。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落实外国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 预提所得税政策;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

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辅导帮助在榕外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 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确保外籍人员 相关优惠政策落实落细。优化对外资研发中心的指导服务,支持被认定为高新 技术企业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税收优惠。支持外资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对 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落实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 口设备免税有关配套政策。落实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等金融市场相关 税收优惠政策。

联系宇辰管理

// 收藏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