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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深圳市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海洋机构落户投资、海洋企业成长、国家/省级项目配套、贷款贴息项目)

发布时间:2025-08-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落实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工作部署,加快培育发展海洋产业集群,深圳市海洋发展局现计划支持一批建设方案明确、技术先进、具有示范意义、支撑性强的海洋领域项目,引导海洋产业国产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推动我市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设定依据
《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操作规程》等。
二、支持方向
本次发布的资助计划资助范围主要聚焦在海洋能源与矿产、海洋工程和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医药、海洋交通运输、海洋现代服务等海洋产业中海洋机构落户投资、海洋企业成长、国家/省级项目配套、贷款贴息四个细分领域。
三、基本情况
(一)项目类别与资助领域
本次发布的资助计划涵盖立项类项目与非立项类项目两类,资助领域包括海洋机构落户投资、海洋企业成长、国家/省级项目配套与贷款贴息。其中,立项类项目共1项(海洋机构落户投资项目),非立项类项目共3项(海洋企业成长、国家/省级项目配套、贷款贴息项目)
(二)资助方式
1.立项类项目(海洋机构落户投资项目)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资助”方式,即项目单位根据本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请,在项目获批立项后自行组织项目实施,待项目通过验收评审后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2.非立项类项目(海洋企业成长、国家/省级项目配套、贷款贴息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项目单位根据本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请,待项目通过材料审查、专项审计后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三)各领域资助金额
海洋机构落户投资领域年度资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海洋企业成长、国家/省级项目配套及贷款贴息领域年度资助总金额最高各不超过1000万元。各领域资助总金额我局将视申报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统筹调整,资金实际拨付时点视专项资金下达时间等因素而定。
(四)最大申报数量
其中,立项类项目每家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内可牵头或独立申报不超过3项,且申报同一类型项目不超过2项。
四、基本申报条件
本次资助项目申报条件包括基本申报条件与专项申报条件,申报任一领域资助项目都必须同时满足基本申报条件与专项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深圳市内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含《国家统计局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所规定的视同法人单位,下同);联合申报项目的,牵头单位须满足本项要求,协作单位须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海洋产业发展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并符合《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操作规程》及本指南等有关要求;
(三)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经历,不存在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行为;
(五)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不同立项类项目,已获国家、省级、市级、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立项类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资助标准及专项申报条件
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项目申报,申报材料、验收材料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申报任一领域资助项目都必须同时满足基本申报条件及专项申报条件。
(一)海洋机构落户投资项目
为促进海洋机构集聚,围绕海洋能源与矿产、海洋工程和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医药、海洋现代服务等领域,支持企业在深圳设立涉海子公司、研发机构并实际运营;海洋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在深圳建设新型海洋研发机构并实际运营,船级社、海洋组织等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并实际运营。
1.资助标准:
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金额的3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受年度总额控制,该领域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
2.专项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深圳新设立的涉海子公司、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等。其中,新设立的涉海子公司,其产品或服务应已应用于海洋领域;新设立的海洋研发机构,其科技创新成果或团队成员研究方向应与海洋领域相关;新设立的海洋组织分支机构,其主营业务或职能应与海洋领域相关。
(2)项目申报单位均应满足涉海业务营收占总营收的比例不低于50%(非营利性组织除外)。
(3)落户单位成立时间应为《深圳市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2023年11月22日,不含当日)之后。
(4)具备项目建设所需要的场地、人员等条件。
(5)企业在深圳设立涉海子公司、研发机构并实际运营,要求项目总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低于40%,委托开发费用占研发费用比例不超过40%;海洋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在深圳建设新型涉海研发机构并实际运营,船级社、海洋组织等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并实际运营,要求项目总投资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费用。
项目总投资构成: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专用仪器设备试制费)、安装工程费、设备改造和租赁费等,不包括建筑工程费用;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研发活动所需的燃料动力费、原材料费、场地租赁费、事务费、人力资源费(不包括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以及差旅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6)项目实施期不超过2年。
(7)申报时在职人员不低于3人,验收评审时落户单位在职人员不低于10人(项目验收时须提供验收前连续6个月的社保参保证明材料,且社保缴纳单位须为本落户单位)。
3.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实施方案,包含项目单位情况、项目单位产品、服务或科技创新成果应用于海洋领域的相关情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目标及进度安排、预期成果考核指标、项目投资估算等内容;
(2)项目投资决策文件扫描件(如单位登记证明文件等);
(3)母公司2022-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请单位为企业),上级单位2022-2024年度财务报表(申请单位为事业单位)。若项目申报单位母单位(公司、机构)成立未满三年,则提交成立至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请单位为企业)或财务报表(申请单位为事业单位)。若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尚未完成,则需提供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数据真实承诺书。财务审计报告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4)落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绩效目标考核表;
(6)项目投资预算表;
(7)项目团队成员列表;
(8)项目实施场地所有权或租用材料;
(9)“信用中国”官网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
(10)其他支撑材料。
4.验收材料要求:
(1)验收申请报告,包括项目概述(含合同约定主要内容)、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实际完成投资情况、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单位经营情况(经营计划或战略、营收或正在开展的业务等)、在深纳税情况、取得的业绩成果或奖励(如专利、学术文章、实物产品或服务等)等;
(2)项目支出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设备购置发票、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回单、采购合同、研发费用支出、完税证明(非营利性机构无需提供)等项目投入的佐证材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购置设备的还需要补充提供相关招投标文件;
(3)第三方检测(测试)报告、技术成果认证、发表论文、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技术成果指标佐证材料;
(4)项目实施以来项目单位历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请单位为企业)或财务报表(申请单位为事业单位)、销售发票、销售合同等与项目相关的经济成果指标佐证材料;
(5)落户单位在职人员验收前连续6个月的社保参保证明材料(社保缴纳单位须为本落户单位)。
(6)其他支撑材料。
(二)海洋企业成长项目
为充分发挥深圳电子信息和高端装备制造优势,引导和支持优势电子信息和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向海发展,支持深圳海洋电子信息、海洋高端装备等海洋产业领域新注册海洋企业和培育高成长企业。同时满足两类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需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
1.资助标准:
对于新注册企业,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综合经济贡献的5%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高成长企业,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综合经济贡献的5%予以资助,当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综合经济贡献由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研发投入等四项指标加总计算。其中,已获得深圳市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其他项目资助的部分应予以核减)。
受年度总额控制,该领域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专项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深新注册或在深高成长的海洋电子信息、海洋高端装备等海洋产业领域企业。
(2)新注册海洋企业成立时间应为《深圳市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之日起(2023年11月22日,不含当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止,且2024年度营收应不低于100万、涉海营收占总营收比例须达到50%及以上。
(3)高成长海洋企业2024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或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且均需满足2024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2024年度涉海营收占总营收比例须达到50%及以上。
3.申报材料要求: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项目单位概况、主要业务情况、涉海业务情况、上一年度企业综合经济贡献情况;
(2)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需要显示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研发投入等经营数据。申报新注册企业海洋企业资助,须提供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高成长企业资助,须提交2022-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三年,则提交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5)其他支撑材料。
(三)国家/省级项目配套
为鼓励深圳海洋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项目,对国家和广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资助且通过验收的海洋产业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和省项目)予以配套资助。
1.资助标准:
(1)仅受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资助且通过验收的单个海洋产业项目:如国家资助金额高于50万元且未达项目总投资额的50%,则最高可按国家资助金额与项目总投资额50%的差额予以资助,但本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资助金额的50%;
(2)仅受广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资助且通过验收的单个海洋产业项目:如广东省资助金额高于50万元且未达项目总投资额的50%,则最高可按广东省资助金额与项目总投资额50%的差额予以资助,但本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广东省资助金额的25%;
(3)同时受国家和广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资助且通过验收的单个海洋产业项目:如国家和广东省的资助总金额高于50万且未达项目总投资额的50%,则最高可按国家和广东省的资助总金额与项目总投资额50%的差额予以资助,但本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资助金额的50%或广东省资助金额的25%(即不超过两者中的较高者);
受年度总额控制,该领域资助年度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专项申报条件:
(1)申报配套资助的国家和广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资助项目,其资助计划发布时间、立项时间及通过验收时间均应在《深圳市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之日起(2023年11月22日,不含当日)至本指南印发之日(含)止。
(2)申请单位获得国家和广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资助总额高于50万元(含),且财政资助资金之和低于实际总投资的50%。
3.申报材料要求: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国家/省级项目名称、具体建设内容、项目实施结果情况,以及获得各级财政资金配套的情况;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级部门或市海洋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或结论,附国家或省级项目验收时的验收申请报告、专家验收意见(如有)、财务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4)项目中相关单位投入资金情况及证明材料、合作协议复印件等;
(5)其他支撑材料。
(四)贷款贴息项目
为加大涉海市场主体金融支持,对使用银行贷款开展实施的海洋领域科技研发和产业化项目予以贴息资助。
1.资助标准:
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70%予以资助,超过基准利率部分利息不纳入贴息计算,单个企业每年获得贴息的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在《深圳市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内获得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贴息的最高期限为12个月,贷款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据实计算。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2024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权平均为准,即3.34%)。
受年度总额控制,该领域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专项申报条件:
(1)贷款合同签订时间为《深圳市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之日(2023年11月22日,不含当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含)止,申报贴息的贷款利息金额不低于10万元(申报贴息的贷款利息金额,其利率按实际利率与基准利率中的较低者确定)。
(2)申报单位须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银行借入贷款,并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3)申请贴息的银行贷款需全部用于海洋领域科技研发或产业化项目(其中海洋领域科技研发项目指研究海洋领域关键技术、研发新型海洋产品和服务等有关科研项目,贷款用途包括研究新技术、研发新设备、试验及测试服务等;海洋领域产业化项目指以科技成果商业化应用和规模化生产为主要目标,将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的项目,贷款用途包括生产线建设、产业化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等。用于贸易流通、房地产建设等非海洋核心环节的银行贷款不纳入本资金扶持范围),以及申请贴息的银行贷款未受政府出台的其他贴息政策资助,不存在多头申报、重复申报情况。
(4)项目申报单位2024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且2024年度涉海营收占总营收比例须达到50%及以上。
(5)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一单位,不接受联合体申报。
(6)银行贷款用于实施海洋领域科技研发项目的,其科技研发要求由自主团队完成。
3.申报材料要求: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贷款支持的海洋领域科技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名称、贷款情况,科技研发进展情况及成果、产业化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项目成效,以及相应成果、成效证明材料等。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纳税证明或者无欠税证明复印件。
(4)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有关银行贷款有效凭据(银行拨款单)。
(5)企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清单。
(6)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无固定格式,内容应当包含贷款开始及结清时间、贷款金额、实际支付利息总额、有无欠息等违约行为等,加盖银行章)。
(7)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8)项目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请单位为企业)或财务报表(申请单位为事业单位),若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尚未完成,则需要提供2024年财务报表及数据真实承诺书。财务审计报告需要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9)其他支撑证明材料。
六、申报方式
1.申报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登录网址:http://www.gdzwfw.gov.cn。登陆后搜索“海洋产业扶持计划”,按要求上传申报材料(按申报材料要求顺序编号命名,详见附件6);
2.同步将所有申报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haiyangjjc@pnr.sz.gov.cn;
其中,申报立项类项目须将所有申报材料(所有材料签字盖章扫描版+项目实施方案Word版、投资预算表Word版、绩效目标考核表Word版)按顺序编号命名并打包发送至邮箱(注明“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项目类别+牵头单位+项目名称”);
申报非立项类项目须将所有申报材料(所有材料签字盖章扫描版+项目资金申请报告Word版)按顺序编号命名并打包发送至邮箱(注明“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项目类别+牵头单位+项目名称”)。
3.项目申报材料以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的版本为准。项目申报系统访问承载量有限,临近申报截止时间易出现系统“扎堆”访问,请项目申报单位提前预留时间上传材料,避免因系统过载影响项目申报。
4.涉密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办理。
七、申报受理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海洋发展局。
(二)受理时间: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18:00前。
八、办理流程
(一)立项类项目
立项阶段:申报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材料―材料受理―立项评审―拟定立项名单―对外公示―确定立项名单―对外公告—签订合同;
验收阶段:申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材料—验收评审(含专项审计、专家评审)―拟定资助计划―对外公示―确定资助计划―对外公告—资金拨付。
(二)非立项类项目
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受理―专项审计―拟定资助计划―对外公示―确定资助计划―对外公告—资金拨付。

附件:

1.海洋机构落户投资项目申报材料(模版)

2.海洋企业成长项目申报材料(模版)
3.国家/省级项目配套项目申报材料(模版)
4.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材料(模版)
5.申报材料命名及打包发送样式
联系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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