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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海试成本补贴、陆海融合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5-07-0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落实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工作部署,加快培育发展海洋产业集群,深圳市海洋发展局现计划支持一批建设方案明确、技术先进、具有示范意义、支撑性强的海洋领域项目,引导海洋产业国产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推动我市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方向
(一)资助领域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海洋能源与矿产、海洋工程和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医药、海洋交通运输、海洋现代服务等领域的项目。
(二)项目类别及资助标准
1.海试成本补贴项目
为降低新产品海洋测试试验成本,支持在第三方机构(具备国家检验检测资质证书(CMA)、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等资质)或海上试验场(见附件3)开展的测试试验活动。
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的50%予以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受年度总额控制,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陆海融合项目
为推动陆海优势产业融合,支持项目单位将开发的产品或服务首次应用于海洋领域,或将海洋科技成果首次应用于非海洋领域。
对首次应用的产品采取综合评定方式,按照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对产品或技术服务提供方予以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受年度总额控制,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操作规程》等。
三、资助方式及数量
(一)资助方式
海试成本补贴项目、陆海融合项目为非立项类项目,采取“事后资助”方式,项目单位根据本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请,待项目通过专项审计、专项评审(仅陆海融合项目需要专项评审)后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二)资助数量
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我局视申报情况对各资助方向的资助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每年每家项目单位申报同类项目最多2项(如超出2项,按照系统申报时间确定,前两项有效)。
四、申报要求及材料
(一)申报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深圳市内依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含《国家统计局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所规定的视同法人单位,下同);联合申报项目的,牵头单位须满足本项要求,协作单位须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海洋产业发展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并符合《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促进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操作规程》及本指南等有关要求;
3.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经历,不存在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行为;
5.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不同立项类项目,已获国家、省级、市级、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立项类项目;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专项条件、申报材料
申报任一类别资助项目都须同时满足申报基本条件及该类别申报专项条件。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项目申报,申报材料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1.海试成本补贴项目
申报专项条件:
(1)海试报告中列明的海试活动应在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开展;
(2)海试活动应在第三方机构(具备国家检验检测资质证书(CMA)、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等资质)或海上试验场(见附件3)开展实施;
(3)申报项目所支出的海试费用不低于10万元;
(4)申报项目应未曾获得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财政资金资助。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海试地点、海试产品或技术、海试时间、海试费用支出、海试结果及过程记录、海试所属项目情况等。同时,须就海试所属项目获得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资助情况进行情况说明;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海上试验场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海试报告;
(4)与海上试验场或第三方机构签订的海试合同,以及相关的费用支出票据等材料;
(5)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6)“信用中国”官网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
(7)其他支撑材料。
2.陆海融合项目
申报专项条件:
(1)申报项目实施地原则上应当在深圳,在项目合同等文件中有特殊条款规定的除外;
(2)首次应用项目合同签订对象应是项目单位非关联方,即双方不存在持股/被持股关系、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董监高人员重叠以及其他一切关联关系,合同总金额不低于50万元;
(3)首次应用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4)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已实现销售且已完成交付;
(5)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6)项目单位已取得相关产品知识产权;
(7)项目须具有技术先进性,陆海融合特征明显,且符合申报指南中的支持范围。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单位概况、项目产品或技术方案、销售收入或合同收入、项目实施过程及效果等,以及所提供产品或服务技术先进性证明等内容;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明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产品或服务供应商和客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
(4)产品知识产权、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5)项目单位首次应用承诺书,承诺产品和服务为首次应用,并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项目合同双方无关联,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6)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可不提供);
(7)“信用中国”官网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
(8)其他支撑材料。
五、申报方式
1.申报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登录后搜索“海洋产业扶持计划”,按照海试成本补贴项目、陆海融合项目要求上传申报材料(按系统要求编号并命名文件);
2.申报单位须同步将所有申报材料(所有材料签字盖章扫描版+项目资金申请报告Word版)按顺序编号并命名,打包发送至邮箱(注明“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项目类别+牵头单位+项目名称”)hyjzlc@pnr.sz.gov.cn。
3.项目申报材料以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的版本为准,请项目单位合理安排,提前预留时间上传材料,避免因截止时间前扎堆提交、系统过载而影响项目申报。
4.涉密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办理。
六、申报受理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海洋发展局。
(二)受理时间: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18:00前。
七、办理流程
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受理―专项审计—专家评审(仅陆海融合项目)―拟定资助计划―对外公示―确定资助计划―对外公告—资金拨付。
八、注意事项
1.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项目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按指南要求进行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2.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经核实属于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的项目,将取消项目单位申报资格并追究责任。
3.项目申报有关材料编制请参照附件提纲要求。申报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相应法律责任。
4.申报项目将按照《深圳市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操作规程》进行管理。
5.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如涉及纸质材料邮寄,请通过EMS快递邮寄,送达时间以EMS快递系统签收时间为准。

附件:

1.非立项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模板)

2.项目申报承诺书
3.海洋试验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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