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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增补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广泛吸纳高精尖专业人才参与深圳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进一步提升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整体质量,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2〕 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我局现开展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增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补方式
本次专家增补采取公开征集方式,接受单位集体申报或个人申报(需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审定后增补入库。
根据申报意向与擅长领域,增补专家入库后将分别进入战略咨询专家库或评审与技术支撑专家库等子库,不同子库专家可受邀参与的工作详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附件1)。
增补入库的专家聘期与本届专家剩余聘期一致(截至2027年11月2日)。

二、征集专家类别
本次征集专家类别为知识产权类(法律、评估、版权、商业秘密)与专业技术类,征集领域为:
(一)知识产权专家。主要包括从事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评估以及版权、商业秘密等相关领域工作的。
(二)专业技术专家。主要包括机械、电学、通信、医药生物、化学、光电技术、材料工程等七大技术领域(相关技术领域涵盖的具体范围请参见附件2)。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相关资质等)需可证明其从事或擅长该领域工作。

三、征集时间
2024年4月22日—5月22日。

四、入库条件
具备《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愿意承担其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基本条件如下: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热心知识产权事业,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相关工作;
(三)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者丰富实践经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5年以上;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履行专家职责;
(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
存在特别情形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年龄条件限制。
法律类专家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或者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法务工作,需取得律师资格3年以上,或者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评估类专家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或相关领域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版权类专家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版权或相关领域工作,熟悉版权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国际条约,能够准确解读和应用相关规定,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商业秘密类专家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商业秘密或相关领域工作,熟悉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国际规则,能够准确解读和应用相关规定,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专业技术专家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深圳“20+8”技术主攻方向专业领域的学术或者研发背景,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及发展动态;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资质,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所需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入库申请表》(附件3)可编辑版及签章扫描件;
(二)每位申请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学位证及职称、获奖证书等证明的彩色扫描件;
(三)可证明申请人从事或擅长相应领域工作的其他证明材料。
必要时,我局将核对申请人相关资料原件。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2.相关技术领域涵盖的具体范围
3.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入库申请表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4月19日


相关技术领域涵盖的具体范围
填写时只填领域大类名称即可。
(一)机械:包含农林畜牧业、渔业、食品与烟草加工、纺织加工处理、矿产勘探与加工、机械加工、交通运输、武器弹药等技术领域。
(二)电学:包含计算机、半导体、元器件、电力技术等技术领域。
(三)通信:包含通信、网络、图像、信息记录等技术领域。
(四)医药生物:包含药品、生物工程、食品工程等技术领域。
(五)化学:包含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药物化学、农业化学等技术领域。
(六)光电技术:包含光学工程、自动控制、计量、分析仪器、医疗仪器、影像仪器等技术领域。
(七)材料工程:包含无机材料、材料加工、化学工程、石油、冶金、热能、建筑与环境工程等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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