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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开展2023年度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认定工作

发布时间:2023-12-1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区(新区、合作区)科协(科创局、科创经服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建设,根据《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科协决定开展2023年度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
请各申报单位根据“2023年度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申报指南”(附件1)进行申报,于2023年12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申报场馆(场所、场地等)所在区(新区、合作区)科协(科创局、科创经服局)(以下简称区科协)进行推荐。
二、推荐
各区科协按照《办法》以及本区有关规定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包括纸质版、电子版)和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在其申报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2024年1月5日前将推荐意见汇总表(附件5)和通过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包括纸质版、电子版)报送市科协。材料不全者,不予推荐。
三、评审和认定
市科协根据《办法》开展评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和认定等有关工作,授予通过认定的单位“深圳市科普基地”(被认定为市企业科技传播馆的,同时授予“深圳市企业科技传播馆”称号)或“深圳市科普示范点”称号,有效期为2024年至2028年。
四、咨询方式
各单位在申报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可按照附件6联系方式在工作时间联系所在区科协工作人员进行咨询。

附件:

1.2023年度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申报指南

2.深圳市科普基地申报表
3.深圳市科普示范点申报表
4.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资助信息表
5.推荐意见汇总表(区科协填写)
6.各区科协联系方式
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3年12月11日
2023年度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申报指南
为做好2023年度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的申报事项,根据《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对象
符合《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管理办法》认定标准的单位,经所在区(新区、合作区)科协(科创局、科创经服局)推荐,可以申报深圳市科普基地或科普示范点。
通过有关程序获科普场所主管(或主办)单位委托(如购买服务等形式),对科普场所进行运营的第三方单位,申报深圳市科普基地或科普示范点须取得科普场所主管(或主办)单位的书面同意(以“深圳市科普基地(或科普示范点)申报同意书”命名,内容自拟,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共同提交。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深圳市科普基地申报表》(附件2)或《深圳市科普示范点申报表》(附件3);
(2)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资助信息表(附件4,不申请资助的可不填报此表);
(3)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申报单位名义正式印发的科普工作制度(含经费制度等,要求有单位盖章及落款日期);
(4)场地租赁合同或场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5)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6)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仅申报市企业科技传播馆的须提供);
(7)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方式
请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申报表须双面彩印,其他复印件等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按上述申报材料(1)至(7)的顺序胶装成册,一式三份)和申报材料电子版(将上述申报材料(1)至(6)word版或扫描件打包,文件以“申报单位名称-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申报材料”形式命名),2023年12月25日前报送至所在区(新区、合作区)科协(科创局、科创经服局)进行推荐。
四、申报注意事项
(1)请各申报单位认真对照《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根据本单位所具备的条件选择市科普基地或市科普示范点其中之一进行申报。
(2)符合市企业科技传播馆认定标准的单位在申报市科普基地的同时可以申请加挂“市企业科技传播馆”称号。
(3)本次申请的资助为建设资助,具体资助金额根据下一年度市财政批复的预算额度确定。符合资助条件且申请资助的单位须同时填报《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资助信息表》(附件4),未填写本表格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建设资助应由科普场所主管(或主办)单位自行申请,不能委托第三方单位申请。完全由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不纳入建设资助范围。
符合《办法》认定标准的全国、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经申报、认定为深圳市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点后可以依照《办法》申请资助。
(4)请各单位按时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