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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资助-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落户奖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管理费收入奖励、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办

发布时间:2020-05-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积极引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总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股权投资企业;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稳步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和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

在深圳市注册设立,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下述相关支持政策: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运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在深圳注册设立。

2.股权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实际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仅限货币形式。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超过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应不超过200人。

3.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且注册在深圳的股权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在深圳注册设立、已获得过一次性落户奖励且运营规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参照新注册股权投资企业的奖励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奖励:实际募集资金达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可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符合条件的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从注册设立之日起,前2年按照管理费收入的4%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管理费收入的2%给予奖励。

对于市政府重点引进的特大型股权投资企业,除享受上述股权投资政策外,实际管理规模200亿元以上、500亿元以下的,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执行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实际管理规模达500亿元以上的,参照金融企业总部执行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深圳注册设立的直投类机构,参照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执行上述支持政策。

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交易场所申请金融总部项目用地,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房补贴的,应承诺15年内不迁离深圳。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剩余年度的奖励、补贴、补助;提前搬迁后再回迁深圳的,3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