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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6-01-2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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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规范和加强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粤府〔2025〕56号)等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由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用于支持全省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促进技工教育发展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要落实财政科学管理的要求,坚持“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贯彻零基预算理念,以项目为重点编早编细编实年度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统筹、保障重点。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强化国家和省关于就业工作的重要部署和重点任务的财力保障,集中财力办大事,精准有效支持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加强跨部门的就业创业相关资金与专项资金协调管理和安排,明确归口管理责任,逐步推动实现政策集成、资金统筹和工作协同。
(二)做实项目、强化激励。坚持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分级分类做实项目,资金分配注重精准聚焦,提早做好项目实施前准备,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支出使用。突出专项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向工作谋划实、项目质量好、资金绩效优、就业贡献大的地方倾斜,充分调动积极性。
(三)绩效优先,强化应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申报,事中绩效目标监控,事后绩效目标评价,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战略领域”“财政事权”“政策任务”3层结构设置。战略领域为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事权包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技工教育发展。政策任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政策文件和重点工作任务,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设置。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及服务补助。主要用于落实中央和省定的各类就业创业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专业能力提升,以及其他经省政府批准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出。具体补贴项目、补贴标准、申领条件、办理程序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更新发布的就业补贴政策清单为准。使用本项资金还需符合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国家和省定的各类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地方应统筹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省级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及服务补助资金、地方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落实。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在充分保障国家和省各项政策落实的基础上,地方可统筹省级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及服务补助资金、地方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落实。
就业创业政策性补贴和服务补助转移支付到市县的部分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应考虑地方常住人口、就业工作任务量及其资金需求、就业工作考核情况、就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地方就业投入情况和财力系数等,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省级使用部分按项目法分配。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和平台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载体建设、政策和服务推广,面向全省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的信息化系统(省集中系统)建设,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赛事组织实施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和平台建设资金按项目法分配。
(三)省级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补助。按照《广东省“十大民生工程”五年行动计划就业领域实施方案(2023-2027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实施省级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的县(市、区,东莞、中山市的镇街)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其重点围绕强化重点群体就业帮扶、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等方面开展改革试点和应用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公共就业服务典型经验做法。
省级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按项目法分配,由省级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项目。
(四)标准化零工市场和就业驿站建设。按照《实施方案》,对经省级评审确定的省级标准化零工市场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其为零工人员与用工主体提供“即时快招”对接、就业技能提升和困难人员帮扶等服务;对经省级评审确定新建或符合条件并达到绩效目标的就业驿站给予补助,支持其为城乡社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需求摸排、人岗匹配、职业指导、能力提升、援助帮扶等公共就业服务。具体用途可由获得补助的零工市场和就业驿站确定。
标准化零工市场和就业驿站建设资金按项目法分配。
(五)“粤菜师傅”“南粤家政”技能培训。用于支持“粤菜师傅”培训基地及大师工作室建设、菜品研发、星级名厨评选评定、发展特色项目、“粤菜师傅”省级技能大赛、专项职业能力建设、远程培训课件及教材开发等。支持“南粤家政”有关载体建设,“南粤家政”省级技能大赛,扶持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发展,省级“南粤家政”服务人员星级评价和奖励,“南粤家政”劳务品牌,“南粤家政”养老服务项目,省际家政劳务协作和专项业务组织实施等。其中“粤菜师傅”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供销社共同实施,两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统一项目评审和管理要求,明确分工和定位,避免重复投入。
“粤菜师傅”“南粤家政”技能培训资金按项目法分配。
(六)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关工作。具体按中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参考地方任务量、资金需求量、预算执行情况、地区发展系数等因素。
(七)职业能力培训。用于支持各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及公共实训基地等培训载体建设和实训设备购置、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发放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等。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类型、对象、标准和申领程序按省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规定执行,符合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优先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支出范围的事项,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支出。
职业能力培训资金按项目法分配。
(八)广东技工。用于支持技工院校建设、国际合作办学(对外交流合作)、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管理、教科研、技能人才培养等,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技工教育发展其他重点项目支出等。
广东技工资金按项目法分配。
(九)高水平技师学院和省级优质专业建设。按照《实施方案》,支持打造一批引领改革、支撑发展、广东特色的高水平技工院校,对评定为高水平技师学院和示范性技工学校建设单位的学校按规定予以一定补助,由相关院校根据发展需要确定用途。对评为省级优质重点专业和省级优质培育专业的,按规定予以一定补助,用于专业发展所必需的专业规划、课程开发与教学资源建设、实习实训设备及耗材、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软硬件建设。该项资金支持项目不得与“广东技工”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重复。
高水平技师学院和省级优质专业建设资金按项目法分配。
(十)职业技能竞赛。主要用于省级以上技能竞赛的选拔、集训,教练、专家裁判聘请,教练选手生活补助,获奖人员奖励、选手培养奖励,以及集训、参赛所需的设施设备、仪器耗材购置和租赁,竞赛集训场地改造,赛事组织实施及宣传等支出。
职业技能竞赛资金按项目法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可根据省委、省政府重点决策部署适时优化,涉及新增、调整、退出的,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主管部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随意调剂使用。
第三章 做实项目和预算编制
第七条 在预算编制开始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启动提前做实下一年度预算二级项目工作,参考本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及预算额度,研究制定下一年度主管专项资金提前做实项目计划,于6月底前部署省级实施单位和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前谋划和储备项目。
提前做实项目计划,需明确责任主体、确定项目方式、提前做实项目措施、完成时限等工作安排,制定年初预算到位率目标。对于确因落实上级政策规定、应对年中不确定性、客观上不能提前到预算编制阶段做实项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按程序提出实行年初预算到位率单列管理建议。
第八条 预算编制“一上”阶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向省财政厅提交预算“一上”方案和提前做实项目计划,组织分级分类推进做实二级项目,完成二级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审核等各项工作。
明确为省级做实项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制定印发的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申报指南,组织评审项目,具备条件的鼓励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项目。未纳入预算到位率单列管理的资金应在9月底前完成二级项目入库。明确为市县做实项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有关政策要求通知市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待市县评审确定项目后在9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
鼓励竞争性分配机制,实施奖惩机制。督促市县主体做实项目内容、制订支出计划、明确绩效目标,定期开展调度,对于没有达到支出计划要求和绩效目标的项目,按要求落实专项资金“调慢补快”机制,并扣减第二年分配额度。
第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入库项目审核把关。入库项目需符合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发展规划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与一级项目任务目标和支持方向相匹配;项目要素信息填报规范、完整、准确,项目期限、项目金额、资金测算、绩效目标等科学、合理、可行,项目实施前的立项审批、用地、环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必备要素合规、清晰、明确。
第十条 在预算编制“一下”阶段,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任务、财力等情况,综合项目入库、支出执行、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监督意见等,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预算“一下”控制数和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拟分配项目清单,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制定资金分配项目清单,一并提交部门党组会议集体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其中,由省级做实项目的专项资金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资金分配方案和资金分配项目清单经报批通过后,原则上于11月中旬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分配资金时应考虑市县或项目实施单位以往年度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对预算执行进度慢、存在项目建成后闲置或发挥效果不及预期的地区和项目,下一年度应少安排或不安排资金。对发生套取骗补资金或巡视、纪检监察、督查、审计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较多的地区,要根据发生问题的资金规模扣减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经审核做实项目且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的专项资金,应按规定办理纳入部门预算和带项目提前下达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时需同步制定支出计划,经报批后作为资金发文或预算批复文件附件印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工作经费安排应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从严审核必要性、合理性,确有必要的按如下规定安排:
专项资金由省本级使用,且经省财政厅审核确有必要安排工作经费的,应按照工作任务及有关标准据实核定,增加列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中安排,不在专项资金中计提。
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市县的,经审核可以安排工作经费且属于市县做实项目的,市县可按照不超过收到项目金额的2%安排工作经费;不属于市县做实项目,确需安排工作经费的,市县可按照不超过收到项目金额的1%安排工作经费。市县应当根据项目管理实际计提工作经费,不得重复计提,不得简单按上限计提。
工作经费用于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编内人员工资、津补贴等个人福利支出,以及违规开展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预算编制阶段未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一经分配下达,不得随意调剂或以资金统筹名义改变资金用途。对于省级带项目下达的资金,市县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及时办理资金下达,不得重复审批或上会审议。
地方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转移支付预算时,如存在疑问或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核对无误后再下达,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批复和年中资金下达后,经审核满足拨付条件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保障资金到位,并对专项资金支出情况进行监控,不得拖欠截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研究分析,重点关注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下达市县后,对于因项目不成熟、在实施过程中因故变更、自筹资金不足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支出进度慢的,省级将资金予以收回,优先用于使用进度快、绩效好的市县,或统筹用于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就业创业重点事项(含符合规定的省本级项目),防止资金闲置、沉淀。其中:
对于超过6个月资金未达到支出计划要求的收回50%,后续支出进度加快并达到要求的经审核后可以给予回补;对于超过12个月资金未达到支出计划要求的收回100%。
省级收回资金调整用于进度快、绩效好的市县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当明确资金支出计划,收到调整下达资金的市县要对照支出计划抓好执行,未达到支出计划要求的收回省级。
省级收回资金后形成的资金缺口,由被收回资金的市县负责落实。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结转结余依托“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系统按统一规范管理要求办理,应在次年2月底前按统一要求完成。结转结余资金需要收回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收回,市县不得通过不安排支出或拖延支付、不按规定办理结转结余等方式变相占用或收回。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批复下达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一级项目的绩效目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申报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一级项目的绩效目标,组织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二级项目的绩效目标申报、审核、批复下达等工作;监控所属单位和市县业务主管部门绩效目标运行,构建本领域分层次的绩效指标体系。
第十九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落实好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财会监督职责,依法依规强化对主管、监管行业系统和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预算执行阶段,加强对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情况,适时开展重点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
监督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单位自评,并将单位自评核查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实施周期内,省财政厅视情况组织开展财政评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未纳入财政评价的适时开展部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的原则组织项目验收,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验收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省级做法开展本级绩效管理相关工作,有关工作结果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牵头建立协同整改机制,针对行业监管、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发现问题,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整改,形成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的闭环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执行监控、绩效评价等情况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调度整改进展,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督促落实整改,完善改进措施,并适时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复盘,确保监管工作全程闭环。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等开展具体问题整改,组织验收或考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按规定需要发放到个人或单位的就业创业补贴和服务补助资金,参照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做法,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控范围。对其中属于省级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范围的补贴项目,按照省级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有关规定发放。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做实项目计划和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新增、调整,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做实项目计划以及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入库,评估论证,申报资金预算,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开展信息公示和绩效管理,承担省级做实项目的验收。指导和督促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分配和规范使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做好专项资金细化分配下达,办理资金拨付,开展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做实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加强绩效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做好绩效自评,接受上级或本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价,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于通过专项资金发放的对个人和单位的就业创业补贴和服务补助资金,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应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及时受理各类个人和单位的申请,完善内控机制,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尽快完成材料审核并按规定公示,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适时对就业创业补贴进行梳理,对政策设计不合理、发挥作用不明显、群众获得感不高、反复发生套取骗补问题的补贴项目,要及时商省财政厅进行调整优化,需要清理退出的按程序报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实施细则,市、县可结合需要制定本地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