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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促进商务领域内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5-08-29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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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为我市商务领域内贸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壮大商贸主体
(一)培育限上贸易企业。对当年度8月底前月度新增纳统的批发业、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9-11月底前月度新增纳统的批发业、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年度新增、限下转限上的批发业、零售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参照批发业、零售业企业奖励幅度的50%给予奖励。
(二)鼓励工业企业成立贸易公司。支持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当年注册且成功纳统的贸易企业(每家工业企业仅限一家),在新增新上奖励基础上,叠加奖励2万元;当年销售收入达3亿元的,再叠加奖励5万元。
(三)支持电商企业纳统。支持我市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拓展销售市场。对首次纳统并通过公共网络实现年销售额达500万元的电商贸易型企业,在新增新上奖励基础上,叠加奖励2万元。
二、提升服务消费水平
(四)支持开展商贸领域服务消费系列活动。支持各县区依托服务消费季、美食嘉年华、美好生活嘉年华等活动,开展特色新闽菜、小吃等美食,以及家政、美容美发、住宿等其他生活服务业展示体验与宣传推广活动,打造服务消费新场景,促进商旅文体健等联动消费。对组织30家以上商户、连续举办不少于3天的活动,按照不高于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补助,每场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推动生活服务业发展提升。支持餐饮企业参与“老字号”、“闽菜馆”、餐饮技能竞赛等各类评选活动,培育一批名店、名厨、名品,提升我市闽菜知名度和影响力。支持各县区在省内外举办“一县一桌菜”、地方菜系融合发展新闽菜、特色小吃、本地预制菜“一菜一品一产业”等相关宣传推广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每场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促进首发经济发展
(六)支持开设商业品牌首店。对经商务部门认定首次入驻我市的品牌首店,或现有品牌门店通过创新业态、模式或场景,升级开设具有创造性、有别于传统的创新型门店,自开业并合法持续经营满1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支持品牌首发首秀活动。支持国内外品牌、原创品牌及商业运营商等有关单位在漳举办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首发、首秀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活动,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场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推进电子商务发展
(八)支持电商产业载体建设。引导电商集聚发展,对运营时间1年及以上,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入驻电商企业15家及以上(其中年网络销售额达500万元不少于5家),申报年度内电商企业网络销售额合计达2亿元,经商务部门认定上述条件都满足的电商产业基地,给予基地运营主体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九)支持企业拓展网络市场。支持我市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拓展销售市场。对通过公共网络实现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5000万元,且增幅高于全市限上社零增幅的电商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十)支持举办电商公共活动。支持电商行业协会、大中专院校、电子商务服务机构等组织开展电商沙龙、资源对接会、直播大赛、电商培训等活动,对事先报备属地商务部门同意的,按照项目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激发会展经济活力
(十一)助力企业借力展会平台开拓市场。鼓励我市企业用好境内重点展会平台,加强境内外经贸交流合作,不断提升我市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组织开展“闽货华夏行”活动,征选符合我市产业导向、企业参展意愿较强的市外重点展会,由市级统一组织企业参展,每次给予参展企业1个标准展位的实际展位费和公共布展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十二)引进和培育品牌展会项目。以市场化为导向,依托全市产业优势、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引进与我市产业链条契合度高的重点展会项目。对于事先报备属地商务部门同意的、在漳举办且展期不少于3天的重点展会项目,展览面积达3000平方米且标准展位达100个的补助15万元,每增加3000平方米再叠加补助5万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在漳连续举办2届及以上的自办展,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市外参展企业占20%及以上的区域性品牌项目,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贴。
本文件所涉及的奖补资金,根据“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第(一)条措施所需资金,对各县区新增新上限上贸易企业于次年9月底前兑现奖励资金的,由市财政按标准给予100%补助;第(四)(五)(十一)条措施所需资金统筹省级因素法资金给予支持;其余措施所需资金,芗城区、龙文区按市区各承担50%比例执行,其他县区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商务局、财政局组织实施,第(六)(七)条措施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余措施有效期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