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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漳州台商投资区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修订) 漳台管办〔2021〕6号

发布时间:2021-03-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角美镇、区直各单位、经发集团、城发公司:
加快漳州台商投资区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修订)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台商投资区办公室
2021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加快漳州台商投资区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修订)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建筑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在《漳州台商投资区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漳州台商投资区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漳台管办〔2018〕60号)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重新修订我区加快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行业和范围
(一)适用行业。本措施适用于施工总承包序列中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等专业以及施工劳务等与建筑产业相关的企业。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建筑业关联企业按甲级资质对应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乙级资质对应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执行。
(二)奖补额度。企业获区级财政奖励、补助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区级税收收入贡献,超过部分准予在延后三年内根据每年税收贡献给予补发。
二、培育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
(一)支持建筑企业进驻本区。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重点引进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港航、水利水电、电力、通讯工程施工总承包和环保、古建筑、消防设施、隧道工程等专业承包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我区新迁入、经认定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业绩与资质相匹配,具备总承包特级建筑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具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具备两项以上二级资质的总承包建筑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奖励;具备一项二级资质的总承包建筑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一级以上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二级以上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同时,对新迁入的二级以上的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前3年每年给予10万租房补贴。
(二)保障建筑企业基地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建筑企业基地建设用地,总承包特级企业不超过25亩(含道路及退让面积,下同)、双一级总承包企业不超过 15亩。土地用途按商服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经营管理总部)确定,土地使用权以挂牌方式出让,挂牌起始价不低于所在地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和土地取得成本。总部项目用地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并于36个月内竣工并投入使用。二年未动工的,按相关规定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建成后5年内,房产必须自持,不得转让或转租。
(三)优惠购买建筑企业办公场所。对没有享受用地优惠的建筑业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建筑总部经济区以成本价购买办公用房,其中总承包特级企业1200平方米以内,总承包一级企业800平方米以内,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500平方米以内。企业所购房产5年内必须自持,不得转让。
(四)人才激励。对符合我区人才政策有关规定条件的建筑业总部人才,可按规定享受人才公寓置业、子女教育等相应待遇。
三、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建筑企业发展壮大。本区企业达到以下条件,当年度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年统计产值每增加10亿元且纳税每增加8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30万元。
1、本区特级总承包企业年统计产值50亿元且纳税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
2、本区其他施工企业年统计产值10亿元且纳税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
(二)支持现有企业晋级。支持建筑企业晋升资质等级,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总承包特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单项资质晋升总承包一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单项资质晋升总承包二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二级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支持企业争创优质工程。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对2017 年起承建本区建筑工程获国家优质工程的企业,每项奖励50万元;荣获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的项目,每项奖励30万元;荣获华东片区优质样板工程的项目,每项奖励20万元;获“闽江杯”优质工程的,每项奖励15万元;获省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获漳州市“水仙杯”优质工程,每项奖励5万元。对同一项目获多项奖的按最高奖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企业在争创优质工程的同时并组织市级及以上观摩活动的,奖励金额加倍。此条奖励措施不限于辖区内注册企业。
(四)支持本区企业优先承接区内工程
1、根据《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漳建筑〔2020〕30号)文件精神,为规范辖区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标准的政府投融资项目(以下统称“小规模工程”)的承发包行为。区建设局即日起开展本区小规模工程承包企业候选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入库工作。
2、本区国有投资和集体投资(含区、镇)的小规模工程以及各村30万元以上工程施工项目进行发包时,招标人须按(漳建筑〔2020〕30号)文要求,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确定名录库内企业(相关资质企业不少于5家时),具体执行办法由区建设局制定。
3、本区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在选择分包单位时,应在区名录库内进行选择(在区内企业具备所需分包资质时)。
4、区内非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若直接委托本区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接其工程产生的在本地所缴纳的所得税本区分成部分,按照25%比例奖励给项目业主。
5、注册于区外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区承接工程后,如若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委托区属建筑业企业承接,区属企业在承接该分包工程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本区分成部分,按照25%比例奖励给总承包单位。
6、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园林、政府采购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监督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将选择(邀请)本区企业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五)鼓励企业依法纳税
1、对注册于我区的建筑业企业在我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均按区本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和个人发展;
2、我区建筑业企业外出经营项目回到本区缴税的奖励标准:当年产值2亿元(含)以下,按其汇缴本区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5%予以奖励;当年产值2亿元(不含)至5亿元(含)的,按其汇缴本区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予以奖励;当年产值5亿元(不含)以上的,按其汇缴本区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予以奖励。
(六)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对迁入我区满一年且无恶意欠薪记录的建筑业企业,支持其成为年度工资支付守信企业。按《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漳人社〔2018〕373号)连续三年获评工资支付守信企业,其在我区新承建的建设项目可申请免予缴存工资保证金;近2年内至少一次获评工资支付行为守信,其新承建的建设项目可按照缴存标准的0.5倍缴存工资保证金。
四、有关要求
(一)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 “两场”联动,完善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市场监管、扶优扶强等方面的应用;区建设局建立区抢险救灾名录库,对于抢险救灾项目宜优先选择名录库中的企业,对企业抢险救灾(含灾后重建)的情况由管委会进行统一表彰,并抄告上级机关,力争相应建筑业企业能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部门的表彰;区建设局做好诚信分加分的衔接工作,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二)规范企业奖惩行为。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建筑企业享受区管委会奖励扶持政策实行申报核准制,申报程序为:申报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区建设局与税务和统计机关负责初审,区财政在初审的基础上进行结算并兑现。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等被省、市、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查处的,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三)主动服务确保落实。建设、税务、统计、社管(劳动)等部门要加强与建筑业企业的沟通联系,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困难,做到靠前服务、一对一服务。监察、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扶持政策有效落实。
五、其他事项
(一)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建筑企业,须承诺五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将追回全部扶持资金、利息、及土地增值收益。承诺期内迁离我区的企业需缴回本意见所享受的全部奖励补助金并列入诚信黑名单,相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外迁手续。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三)企业享受本文件以及本区其它政策文件的奖励,从本文件执行之日起,累计奖励不超过该企业5年内在我区累计缴纳税收的本级留存部分。
(四)中国建筑业竞争力百强企业和中央建筑业特级总承包企业,如在我区设立福建或几个省域唯一的分公司、且产值和税收对本区贡献大的,报区管委会批准可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五)如本意见的条款与先前颁发的相关意见存在冲突,以本意见的条款为准。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意见最终由漳州台商投资区建设局予以解释。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调整《关于支持海峡两岸(漳州)设计创意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等2份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漳台管办规〔2023〕3号
角美镇,区直各单位、各条管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审查意见,经区管委会同意,决定对本办出台的2份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如下调整(详见附件):
一、删除《漳州台商投资区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海峡两岸(漳州)设计创意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漳台管办〔2018〕89号)中第二大点第二小点中的“2.个人所得税补助”的全部内容。
二、删除《漳州台商投资区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海峡两岸(漳州)设计创意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漳台管办〔2018〕89号)中第二大点第三小点中的“3.税收贡献奖励”的全部内容。
三、删除《漳州台商投资区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漳州台商投资区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漳台管办〔2021〕6号)中第一大点第二小点中的“(二)奖补额度”的全部内容。
四、删除《漳州台商投资区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漳州台商投资区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漳台管办〔2021〕6号)中第三大点第一小点中的“(一)鼓励建筑企业发展壮大”的全部内容。
五、删除《漳州台商投资区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漳州台商投资区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漳台管办〔2021〕6号)中第三大点第四小点中的“(四) 支持本区企业优先承接区内工程”的全部内容。
六、删除《漳州台商投资区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漳州台商投资区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漳台管办〔2021〕6号)中第三大点第五小点中的“(五)鼓励企业依法纳税”的全部内容。
七、删除《漳州台商投资区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漳州台商投资区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漳台管办〔2021〕6号)中第五大点第三小点的全部内容。
该2份文件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调整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奖补对象已符合奖补条件的,按照原规定兑现奖补;施行后才符合奖补条件的,不再执行原规定。
附件:2 份文件部分内容调整一览表

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