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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促进商贸业加快发展扶持资金-鼓励电子商务发展

发布时间:2020-04-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扶持措施:

1.对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福建省、厦门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称号的电子商务园区实际运营单位或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已获得较低等级奖励的,在获得同类较高等级奖励时,给予补足相应的奖励差额。


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2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信用承诺书(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1份; 

3.申请扶持年度12月份的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从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打印,表号:E204-1表),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4.被认定为国家、福建省、厦门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称号的文件资料、证书,有发布公告的需提供公告途径。(申报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称号奖励项的申请人提供),复印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5.示范基地和商务园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申报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称号奖励项的申请人提供),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此件由申请人提供原件核验,收件窗口人员代为复印留存);


审批部门向政府有关单位函调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图片(由收件窗口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2.税务登记材料(由商务局向区税务局函调核查);

3.跨境电商企业名单和年进口或出口商品销售额数据核对(由区商务局向市商务局或厦门海关函调核查,申报年进口或出口商品销售奖励项的申请人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