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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促进商贸业加快发展扶持资金-鼓励做大批零住餐总量

发布时间:2020-04-22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扶持措施:

1.批发企业销售增长奖励。对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限额以上(以下简称“限上”)批发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措施,单家企业当年度批发销售增长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①对年度批发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的1.5‰给予奖励。 

②对年度批发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的,再给予奖励:其中年度批发销售额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1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20万元;10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 


2.批零企业社会消费品零售增长奖励。对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措施,单家企业当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增长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①对年度零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的4.5‰给予奖励。 

②对年度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再给予奖励:其中年度零售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5万元;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1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20万元;10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 


3.住餐企业社会消费品零售增长奖励。对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措施,单家企业当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增长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①对年度零售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的6.5‰给予奖励。

②对年度零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奖励:其中年度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3万元;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5万元;2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4.新增限上商贸企业奖励。对由限额以下企业发展为限额以上企业、新迁入我区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的限上商贸企业、在我区新设立的限上商贸企业,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以下简称“纳统”)当年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 


5.限上汽车销售企业售车奖励。在集美区限上汽车销售企业购车,该限上汽车销售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若实现正增长的可获车价1‰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2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信用承诺书(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1份; 

3.申请扶持年度12月份的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从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打印。批发、零售企业为表号:E204-1表;餐饮企业为S204-1表),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4.整车销售发票数据清单(清单只列整车销售数据,项目主要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开票日期、金额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汇总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明细表和整车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由税控系统导出的1-12月的整车销售部分,申报限上汽车销售企业售车奖励项的申请人提供,并配合商务局向区税务局核查),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审批部门向政府有关单位函调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图片(由收件窗口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2.税务登记材料(由商务局向区税务局函调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