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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开展《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5-11-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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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根据《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集文发办〔2021〕8号),现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申报时间即日起至11月21日,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至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36号A6栋一楼影视产业服务中心大厅。
本次申报工作是该政策有效期内的最后一次申报受理,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并提交完整纸质版材料一式两份,逾期未办理视为放弃奖补申请。
附件:
1.关于印发《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集文发办〔2021〕8号);
中共集美区委宣传部
2025年11月10日
《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及材料(一)鼓励影视企业落户厦门
1.申报条件
(1)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由厦门市行政辖区外的企业作为投资人,在集美区依法设立并经认定的影视企业;
(2)2019年1月1日至今,在集美区依法设立并经认定的影视企业;
申报企业满足以上任何一项,即可申请奖励。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详见附表1);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完税凭证(增值税入库期、企业所得税所属期);
(5)银行扣税回单复印件。
(二)支持影视专业人才落户厦门
1.申报条件
(1)符合申报条件的影视专业人才,对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个人,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为:年纳税额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为50%;年纳税额超过8万元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为75%;年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奖励比例为100%;
(2)申报主体必须是2018年1月1日后,由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影视专业人才在集美区依法设立并经认定的影视企业或工作室(以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准)。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影视人才相关凭证;
(4)影视人才身份证复印件;
(5)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6)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相关影视人才的完税凭证,按所属期提供);
(7)银行扣税回单复印件。
(三)贷款贴息扶持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我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认定的影视企业;
(2)贷款用途:用于实施本区内的影视项目贷款;
(3)贷款期限:上一自然年度发生的贷款,并正常履行还贷,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申报人用于实施符合《若干规定》规定的重点发展项目的银行贷款,在《若干规定》有效期内实际发生的利息,在与市级贴息补贴不重复享受的基础上,予以贷款贴息补贴。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投资情况说明;
(5)贷款合同复印件;
(6)年度贷款利息支付凭证。
(四)优秀企业奖励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符合《若干规定》的影视企业;
(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含)或1亿元以上;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且同比增长大于20%(含)的。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5)企业年度完税凭证(增值税入库期、企业所得税所属期)
(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汇算清缴);
(7)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符合条件3的需提供);
(8)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符合条件3的需提供)。
(五)实体办公租金补助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符合《若干规定》的影视企业;
(2)影视企业租用的实体经营办公场所为集美区认定的影视产业园区内;
(3)租赁合同期限在政策扶持期间。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租赁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
(4)不少于3张办公场所照片(需体现公司名称)。
(六)影视配套服务空间运营补助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符合《若干规定》的影视企业;
(2)影视企业在集美区运营影视服装、化妆、道具(含置景)配套展示或服务空间的。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运营面积的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等);
(5)不少于3张仓储空间照片。
(七)摄影棚运营补助
1.申报条件
(1)符合《若干规定》的影视企业;
(2)摄影棚区面积达5000平方米(含)以上;
(3)每半年有2个(含)以上影视剧组租用拍摄。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运营面积的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等);
(5)影视剧组在厦摄制登记备案表,不少于2个剧组(详见附表2);
(6)每个剧组不少于3张现场拍摄照片。
(八)鼓励高科技影视企业落地
1.申报条件
(1)符合《若干规定》的影视企业;
(2)从事5G、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LED数字摄影棚等软硬件设备等项目投资的;
(3)单个项目设备投资总额500万元(含)以上。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投资说明;
(4)项目采购发票、银行回单;
(5)项目照片不少于三张。
(九)影视相关技术服务奖励
1.申报条件
(1)符合《若干规定》的影视企业;
(2)从事电影预览、虚拟制片、后期特效制作、影视知识产权在线保护等服务的影视企业;
(3)按其提供技术服务的5%给予奖励,同一项目运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当年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合同及相关合作协议;
(4)发票、银行付款回单。
(十)重点影视产业园区奖励
1.申报条件
集美区辖区内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文化产业园区。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重点影视产业园区认定文件;
(4)市级奖励资金凭证;
(5)企业及项目情况简介。
(十一)招商引资平台奖励
1.申报条件
(1)符合《若干规定》的影视产业园区运营企业及招商引资平台;
(2)新引进市域外或新设立的影视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若干规定》标准的,按一定比例给予影视产业园区运营企业及招商引资平台奖励;
(3)所引进的每家企业只能计1次奖励。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影视产业园区运营企业及招商引资平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营面积2000㎡(含)以上的证明材料;
(4)入驻园区的影视企业年度总营收超过3亿元以上,或年度总营收超过2亿元且园区影视企业不少于30家的证明材料;
(5)新引进影视企业的完税凭证;
(6)新引进影视企业银行扣税回单复印件;
(7)新引进园区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二)影视剧本版权运营奖励
1.申报条件
影视剧本版权归属本区影视企业所有的,并在福建省立项、备案,按剧本交易金额(不含税)10%给予奖励,单笔交易奖励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剧本立项、备案审批通过证明材料;
(4)剧本交易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回单等。
(十三)支持开展影视文化产业活动
1.申报条件
鼓励符合《若干规定》的影视企业及我区影视行业协会在集美区开展影视文化活动(如影视交流活动、明星见面会、首映式等),经区文发办审批,由我区影视企业、行业协会承办的,按照活动实际产生的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物料制作等费用的50%给予活动举办补助,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活动主体申报补助,一年内不超过3次。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集美区举办影视文化活动报备表(详见附表3);
(4)活动方案、活动情况介绍资料(含活动现场照片不少于3张);
(5)活动实际产生的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物料制作(不含税)的发票、付款凭证。
(十四)剧组集美拍摄补助
1.申报条件
(1)符合《若干规定》的剧组;
(2)在集美取景、摄制,反映集美特色、宣传集美文化、提升集美形象;
(3)向区文发办认定的影视服务机构报备;
(4)住宿、交通的服务企业需具有相关运营资质。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影视剧组在厦摄制登记备案表(详见附表2);
(5)剧组集美拍摄服务费用清单(详见附表4);
(6)住宿、交通等服务的合同、发票、银行回单复印件;
(8)剧组在集美取景拍摄剧照,不少于3张(需标注拍摄地点)。
(十五)奖励获奖优秀作品
1.申报条件
(1)获奖作品必须是在福建省立项、备案,由符合《若干规定》的影视企业出品、发行;
(2)奖项必须是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百花奖、金爵奖、天坛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等全国常设性影视类奖项;
(3)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奖励的,则不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六)支持影视作品在网络平台播出
1.申报条件
(1)符合《若干规定》的影视企业;
(2)申报企业必须是网络大电影、网络连续剧的出品方或发行方;
(3)影视作品必须是在福建省立项、备案、并拍摄制作;
(4)在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芒果TV、搜狐视频、PPTV聚力、哔哩哔哩等网络平台首轮播出;
(5)影视作品播映时间,必须在政策有效期间;
(6)同一项目已享受市级奖励的,则不重复享受该项补贴。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影视作品的规划备案号及上线备案号;
(5)影视作品播出证明、播出合同等证明材料;
(6)出品方、发行方的出资合同复印件。(非必填)
(十七)鼓励台胞台商到我区从事影视服务
1.申报条件
(1)符合《若干规定》的影视企业;
(2)台商台胞作为影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且投资比例占51%(含)以上。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4)私营企业基本信息查询表(股东需提供)。
(十八)鼓励我区影视企业聘用台籍影视人才
1.申报条件
(1)符合《若干规定》的影视企业;
(2)聘用台湾籍影视人才;
(2)台籍影视人才年薪需达到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且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交医社保的。
2.申报材料
(1)《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台籍影视人才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
(5)在厦缴交医社保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