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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3-21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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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根据《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集文发办[2021]8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政策要求,同时衔接市文发办做好《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9]240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补充规定>的通知》(厦府[2018]91号)的政策兑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对符合规定的扶持项目主体的申报条件、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审批流程等予以明确。
二、扶持主体
(一)符合《若干规定》的影视企业。
(二)符合《若干规定》的影视作品。
(三)符合《若干规定》的影视产业园区。
(四)符合《若干规定》的影视剧组。
(五)符合《若干规定》的影视从业人员。
以上主体在本细则中统称为申报人。
(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2.申报机构或个人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3.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
三、扶持范围
1.鼓励影视企业落户厦门(厦府[2019]240号文第三条)。
2.支持影视专业人才落户厦门(厦府[2018]91号文第十四条)。
3.贷款贴息扶持(集文发办[2021]8号文第四条)。
4.优秀企业奖励(集文发办[2021]8号文第四条)。
5.实体办公租金补助(集文发办[2021]8号文第五条)。
6.影视配套服务空间运营补助(集文发办[2021]8号文第六条)。
7.摄影棚运营补助(集文发办[2021]8号文第六条)。
8.鼓励高科技影视企业落地(集文发办[2021]8号文第七条)。
9.影视相关技术服务奖励(集文发办[2021]8号文第七条)。
10.重点影视产业园区奖励(集文发办[2021]8号文第八条)。
11.招商引资平台奖励(集文发办[2021]8号文第八条)。
12.影视剧本版权运营奖励(集文发办[2021]8号文第九条)。
13.举办影视文化活动补助(集文发办[2021]8号文第十条)。
14.剧组集美拍摄补助(集文发办[2021]8号文第十一条)。
15.奖励获奖优秀作品(集文发办[2021]8号文第十二条)。
16.支持影视作品在网络平台播出(集文发办[2021]8号文第十二条)。
17.鼓励台胞台商到我区从事影视服务(集文发办[2021]8号文第十三条)。
18.鼓励我区影视企业聘用台籍影视人才(集文发办[2021]8号文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厦门市或集美区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类同的,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扶持项目发生的费用(以票据为准),涉税奖励的完税凭证其增值税按入库期,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均按所属期。
四、申报审批流程
集美区文发办在集美区政府官方网站发布《集美区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申报公告,采用网上申报、初审及复审,通过复审后需邮寄或现场递交书面材料。
(一)网上申报
1.申报企业访问集美区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jimei.gov.cn/ ,或登录集美i企宝:http://www.jimei.gov.cn/ztzl/iqb/ ,根据“操作手册”进行在线填报(所提交的电子档附件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2.申报时间:系统于每月20-30日开放申报(逾期当月不再受理,系统自动关闭)。
(二)受理部门初审
厦门市影视产业服务中心负责申报材料初审,并向复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
(三)区文发办复审
由区文发办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