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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开展2024年度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项目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2024-03-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集美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集委宣联〔2018〕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度集美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聚焦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推动集美文艺创作生产,扩大集美文艺作品、品牌文化活动的传播力和影响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助力福建“福文化”、厦门“文化中心、艺术之城、音乐之岛”建设,深化“人文集美”建设提升,为集美高质量发展、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集美篇章贡献精神力量。
二、扶持项目申报
(一)申报推荐单位
1.集美区各镇街、集美区文化和旅游局、集美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
2.集美区宣传事务中心、集美区融媒体中心;
3.集美区作家协会、集美区戏剧曲艺家协会、集美区音乐舞蹈家协会、集美区美术家协会、集美区书法家协会、集美区摄影家协会、集美区民间文艺家协会、集美区朗诵艺术协会、集美区影视艺术家协会、集美区企业文联、集美区诚毅合唱团等文联下属文艺团体;
4.华侨大学、集美大学、厦门理工学院、厦门医学院等辖区大中专院校。
(二)申报项目范围
1.符合《集美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集委宣联〔2018〕4号)规定的扶持范围。2024年度资助重点如下:
一是围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艺术地反映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及现实题材的文艺项目;
二是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文艺工作座谈会1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给集美校友总会回信10周年、陈嘉庚先生诞辰150周年、杏林台商投资商设立35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创作推出的文艺创作;
三是体现时代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激励人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文艺项目;
四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反映厦门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孕育地、实践地,书写厦门经济特区建设新篇章、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集美篇章的现实题材的文艺项目;
五是助力福建“福文化”、厦门“文化中心、艺术之城、音乐之岛”建设,助力厦门打造两岸流行文化中心,展示集美推进两岸融合发展县域集成改革、建设青年发展友好型城区、集美中央活力区等主题,呈现集美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和城市精神风貌的文艺项目;
六是弘扬民族精神,艺术地展现中华民族独特的价值理念,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落实“人文集美”建设提升,立足集美“一精神三文化”(即嘉庚精神、闽南文化、华侨文化、学村文化)文化特质和集美丰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关注红色文化保护等题材的文艺项目;
七是围绕区域协同发展、对外文化交流等主题,增强集美文化影响力,推动集美文化“走出去”的文艺项目;
八是集美区重点培养扶持的优秀青年文艺人才、“文艺两新”群体的文艺项目。
2.已享受上级专项资金扶持及本级财政全额拨款的项目,不重复资助。
(三)材料清单
1.《扶持项目申报表》。其中,申报者应对申报项目内容、证明材料和所有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签署《承诺书》。
2.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证件电子版(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纸质版需提供加盖公章或个人签印的复印件。
3.各申报类别对应的补充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①申报文学项目,须提交已完成稿或部分完成稿,或者3000字以上的作品构思框架与内容提要。
②申报影视(含电影、电视剧、历史人文纪录片等)剧本创作项目,须提交3000字以上的内容梗概(含创作目的、剧本构想、主题追求、人物小传)或剧本大纲。
③申报广播剧创作项目,须提交3000字以上的内容梗概(含创作目的、剧本构想、主题追求等)或每集500字左右的分集梗概。
④申报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等整台创作演出项目的,须提交创作构想或乐谱音频、视频片段。
⑤申报美术、书法、摄影等门类的大型主题创作,须提交作品创作构想、草图或小样。
⑥申报民间文艺资料、优秀传统文化整理、创作、出版作品项目须提交已完成稿或部分完成稿,或者3000字以上的作品构思框架与内容提要;申报工艺美术类作品创作项目,须提交作品创作构想、草图或小样。
⑦申报文化活动类项目的,须提交活动详细策划方案。
4.申报作品是多方联合创作的,应附上相关合作协议文件及《授权申报委托书》。
5.上述所有材料均以电子加纸质的形式(录音、录像等可以光盘或U盘形式)报送,纸质材料一式7份,均不予退回,请自行备份。
三、奖励项目申报
(一)申报项目范围
1.符合《集美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集委宣联〔2018〕4号)规定的奖励类别范围,由我区主体组织创作生产,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文艺作品。
2.申报项目获奖(或播出)时间应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
3.同一文艺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其获最高级别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执行。
4.接受过区本级奖励的项目不重复奖励。
(二)材料清单
1.《优秀作品奖励申报表》,附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一式3份。
2.相关作品的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播出证明、出版合同、图书销量证明、电影票房收入证明的相关材料一式3份。
3.申报作品是多方联合创作的,应附上相关合作协议文件及《授权申报委托书》一式3份。
4.所有材料均须以电子加纸质形式报送,均不予退回,请自行备份。
四、其他要求
1.集美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是财政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申报用途规范使用专项资金。
2.获得资助的项目在播映、出版、展览、演出等时,须在项目显著位置标注“厦门市集美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3.请各推荐单位认真做好宣传、组织、审核推荐工作,在确认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集美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评审办”)。
4.相关材料于2024年3月31日前报送区评审办,材料电子版同时发送至Jimeiwl@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1.《集美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办法》(集委宣联〔2018〕4号)

2.《扶持项目申报表》
3.《优秀作品奖励申报表》
4.《授权申报委托书》      
中共集美区委宣传部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