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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厦集工信规〔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12-2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集美区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企业:
《集美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美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厦门市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12日
 

集美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推动集美区先进制造业发展,科学统筹稳增长、调结构、增动能、优服务,持续壮大产业规模、优化产业生态、提升产业效益,同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实施方案(2022-2026年)》(厦府规〔2022〕3号),结合集美区制造业发展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具体措施
(一)培育中小企业
1.支持企业纳统入规。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制造业企业,纳统年度由所在镇街给予奖励10万元,纳统之后第二年度工业产值不低于上一年度的,由所在镇街再给予奖励10万元。同时列入战略新兴产业的,由所在镇街再给予5万元奖励。
(二)培育成长型工业企业
2.做好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认定。区工信局做好科技创新、产品研发能力较强、效益质量突出、发展预期良好的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区工信局负责对成长型企业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每年一认定。
3.成长型工业企业入库奖励。首次认定的成长型工业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4.成长型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超100万元(含)以上,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按企业当年度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若符合市、区技术改造补助条件,可同时享受补助。   
5.成长型工业企业厂房补助。企业扩大产能在集美辖区内新租用厂房,对其新租用厂房的租金给予7元/平方米/月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租用厂房的租金总额,且单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增加容积率扩建厂房,通过验收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12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增资扩产
6.支持企业扩大产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度工业总产值比上一年度增加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增加量的1.5‰给予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中上年度工业产值3亿元(含)以上企业由区工信局给予奖励,上年度工业产值3亿元以下企业由所在镇街给予奖励。
7.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工业企业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需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当年实际投资额、本地实际经济贡献均达到80万元(含)以上。
(1)申报年度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年产值10亿元以下的企业,当年度本地实际经济贡献需不低于上一年度(节能、节水和环保技术改造项目不限制不低于上一年度),按该企业申报年度设备投资额的6%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年度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或年产值10亿元(含)以上的,按该企业当年度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区级技术改造政策补助可在市级基础上享受。区财政每年度安排4000万元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补助总额如超出4000万元,则按比例相应降低奖励标准。
(四)支持企业降本节能增效
8.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对上一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且年度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企业,根据上年度企业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0%(含)以上、20%(不含)以下,20%(含)以上、30%(不含)以下,30%及以上分档,分别按同比新增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0元、0.15元、0.20元的电费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9.降低用汽成本。对上一年度产值在1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集中供热用汽工业企业,上一年度产值3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对其上一年度用汽量给予20元/吨的价格补助;上一年度产值3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对其上一年年度用汽量给予30元/吨的价格补助。
(五)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0.支持高端制造。对获得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给予30万元奖励。
11.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获得工信部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对获得厦门市“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二、申报程序
(一)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全文简称“区工信局”)根据本办法发布年度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
(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向区工信局提供申报材料。
(三)区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本办法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奖励、补助资金金额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
三、附则
(一)除第4款“成长型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外,企业同一设备或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区级不同扶持措施的,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
(二)现有企业(项目)已享受“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原则上不再适用本实施方案,项目协议中明确规定参照执行的除外。
(三)非企业原因,无法入统规上企业的,按照其实际工业总产值数据独立享受集美区规上工业企业相关政策。
(四)企业当年度所享受奖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在集美区的综合经济贡献。
(五)企业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由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实施方案由区工信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本方案执行。符合本办法有效期内奖补条款的企业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奖励补助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