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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创业大厦管理办法 厦集工信规〔2023〕1号

发布时间:2023-11-24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集美区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创业大厦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美区创业大厦管理办法
厦门市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22日
附件
集美区创业大厦管理办法
一、基本概况
创业大厦位于集美区集美大道1302号,由25层主楼及5层裙楼组成,是区财政投入、厦门集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美发展”)持有,以租赁方式开展科技创新、产教融合和招商的重要载体。
二、空间定位
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创业发展战略。以创业大厦空间载体为抓手,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全面落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教融合的各项政策措施。
重点支持机械装备、电子信息、商贸物流、文旅创意“3+1”主导产业和布局战略前沿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扶持初创企业。
三、入驻条件
(一)入驻企业须为集美区企业。
(二)入驻企业应为初创企业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集美区高校产业联盟成员高校推荐的创新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高校推荐项目”)。高校自行制定申请入驻项目的遴选评审细则,并向厦门市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工信局”)备案。项目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高校在职老师或高校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在职老师和毕业生应为企业股东之一,且至少拥有1件自主研发的一类专利(发明专利)或获国家部委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3个自主研发的二类专利(如实用新型、软著、外观等)计件为一件一类专利。
(2)在校学生创办的企业。学生应为企业股东之一且为法定代表人,并至少拥有1个自主研发的二类专利,或获国家部委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2.留学归国人员创办企业(简称“留创项目”)。世界最新排名前200名大学的留学归国人员创办企业,要求近6年回国。
3.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项目”)。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要求人才为近5年来厦,留学人才近6年回国。
4.创新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自荐项目”)。企业符合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方向,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申请租赁面积≤企业上年度(或近12个月)的营业收入(元)/10000(元/㎡);(2)申请租赁面积≤企业上年度(或近12个月)研发投入(元)/10000(元/㎡);(3)企业获国家部委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5.基金投资的创新型企业(以下简称“基金投资项目”)。基金(指获得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下同)投资的创新型企业或投资市域外企业在本地设立的子公司。基金投资的企业(含子公司)仅可享受1次3年扶持周期。
6.重点招商的创新型企业(以下简称“招商项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镇(街)等区招商主体推荐的科技创新企业。
7.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项目”)。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服务对象应符合集美区产业发展方向,企业注册年份不限。
8.其他项目。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的其他项目。
(三)原则上入驻单位租赁场地的人均面积不超过30㎡,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可视房型面积进行递进。
四、优惠政策
(一)首次申请入驻期最高3年,可享受房租优惠价和最高15元/㎡.月的租金补贴。
1.房租优惠价。“高校推荐项目”和“留创项目”租金优惠价为15元/㎡.月。其余项目租金优惠价为20元/㎡.月。
2.租金补贴。第一年若员工人均面积不超过30㎡,则可享受15元/㎡.月的租金补贴;第二年、第三年若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5000元/㎡或者当年至少获得1项一类专利(发明专利)或者获得新一轮基金投资,且员工人均面积不超过30㎡,则当年可享受15元/㎡.月的租金补贴。租金采用先交后补方式,每家企业最多可享受3年的扶持周期。员工数指当年最后3个月缴交社保的人员平均数,其中高校推荐项目的在校师生数另计。若人均面积超标,则无法享受租金补贴。当年指从起租之日起计算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
(二)入驻单位原则在次年向区工信局提交补贴申请兑付。若申请入驻时设定其他年度考核要求,则入驻单位在次年符合考核要求后向受理入驻申请部门提交补贴申请兑付。
(三)首次3年期满,如有续租需求,且企业上年度或近12个月营业收入达到15000元/㎡或首租期间获得基金投资,则可在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交申请,经区政府研究通过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以市场价评估价为准,原则上入驻创业大厦的总年限不超过6年。
(四)物业费、水电费由集美发展与入驻单位自行约定,由入驻单位按实际发生支付,不算入租金之内。
(五)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与集美区出台的其他政策条款同类的,企业可以就高申请,但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类政策且需区级财政承担资金的企业不再给予优惠价入驻或租金补助;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已经兑现的奖励。
五、申请及入驻办理程序
(一)申请材料
1.入驻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入驻单位简介、取得成果、近3年营收和税收情况、未来3年预期、申请入驻原因、申请入驻年限、申请面积等);
2.行业服务(执业)许可及有关技术成果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社保缴交人数材料;
4.审计报告(企业上年度或近12个月的营业收入、研发投入),会计事务所从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推荐名单》等名单中选取,以最新年度为准。
5.获奖证书复印件、基金投资等其他佐证材料。
(二)程序
1.区工信局受理高校推荐项目的申请材料;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镇(街)受理分管企业的高层次人才项目、留创项目、企业自荐项目、基金投资项目、招商项目、服务项目的申请材料。
2.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镇(街)收集后汇总至区工信局,由区工信局征集相关业务部门及镇街意见。其中,留创项目、企业自荐项目、招商项目和服务项目,由区工信局委托区招商公司进行事前评审。空间载体紧张的情况下,项目采用择优入选的方式。
3.召开集美区现代制造业和信息产业招商组会议研究确定。
4.区现代制造业和信息产业招商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由集美发展与具备入驻条件的入驻单位在会议纪要印发日起一个月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办理入驻手续。
5.逾期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办理交房手续的入驻单位视为放弃租赁权利。
六、职责分工
(一)业主单位(集美发展)
1.负责为入驻企业提供公共空间载体服务,为企业发展提供协调、对接基金服务相关工作。
2.负责聘请第三方机构测算项目所在地周边办公楼租金市场指导价,根据市场指导价制定相应的租金和物业费用,并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市场租金评估工作。
3.负责创业大厦的日常及物业管理。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镇(街)
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镇(街)积极引进优质科技创新项目入驻,为企业提供落地及后续跟踪服务,负责企业入驻申请的材料受理和初审,审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入驻条件,对入驻面积等提出具体建议,并对申请入驻时设定其他年度考核要求的企业进行兑付房租补贴。区工信局负责兑付其他房租补贴事宜。
七、退出程序
(一)入驻单位根据自身需要可主动要求退出,可免于承担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
(二)入驻单位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公司性质和场地用途,将办公场所转租、转借其他主体,一经发现集美发展应立即发送《租赁合同解除函》,入驻单位不再享受奖励,并退还已兑现的本办法相关奖励,同时企业应在收到《租赁合同解除函》3个月内无条件搬离办公场所。
八、其他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九、时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优惠政策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集美区创业大厦入驻管理办法》(厦集科〔2018〕33号)同时废止,已在享受优惠政策条款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政策中相关条款后续年份的补贴奖励至政策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