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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集美区申请促进商贸业加快发展扶持经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1-09-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设立依据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商贸业加快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192号)
办理条件
(一)鼓励做大批零住餐总量
1.批发企业销售增长奖励。对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限额以上(以下简称“限上”)批发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措施,单家企业当年度批发销售增长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①对年度批发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的1‰给予奖励。
②对年度批发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的,再给予奖励:其中年度批发销售额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1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20万元;10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
2.批零企业社会消费品零售增长奖励。对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措施,单家企业当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增长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①对年度零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的4‰给予奖励。
②对年度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再给予奖励:其中年度零售额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5万元;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1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20万元;10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
3.住餐企业社会消费品零售增长奖励。对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措施,单家企业当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增长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①对年度零售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的6‰给予奖励。
②对年度零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奖励:其中年度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3万元;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企业奖励5万元;2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4.新增限上商贸企业奖励。对由限额以下企业发展为限额以上企业、新迁入我区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的限上商贸企业、在我区新设立的限上商贸企业,纳入集美区国家一套表统计(以下简称“纳统”)当年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
5.限上汽车销售企业售车奖励。在集美区限上汽车销售企业购车,该限上汽车销售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若实现正增长的可获车价1‰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电子商务发展
1.对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依次递增后,对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福建省、厦门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称号的电子商务园区实际运营单位或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已获得较低等级奖励的,在获得同类较高等级奖励时,给予补足相应的奖励差额。
(三)鼓励打造区域性商业中心
对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实行统一运营管理(含统一结算)的实际运营单位,若其2018年1月1日起销售额首次纳统,其中年度零售额首次达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鼓励连锁便利店发展
在集美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商业连锁经营企业,从2018年1月1日起至集府〔2018〕192号文件失效之日止,新增连锁经营门店(包括便利店、生鲜超市、生鲜菜店,门店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达15家以上(其中在集美辖区8家以上)当年起,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分三年兑现,一年一申请,三年对应的拨付比例为4:3:3。若商业连锁经营企业申请奖励时已停止经营的,不再给予奖励。
(五)鼓励举办商贸活动
1.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举办节庆促销费活动,若提前15天以上向区商务局备案,并经区商务局认可的,给予实际运营单位活动费用30%的补助,单次补助不超过30万元,每家实际运营单位每年申报促销费活动补助不超过2次。
2.对上一年度或本年度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开展各类促销费活动(含展销、订购、比赛等),若提前15天以上向区商务局备案,并经区商务局认可的,给予企业活动费用30%的补助,单次补助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申报促销费活动补助不超过2次。
(六)鼓励限上商贸企业参加展会
限上商贸企业参加以下展会,在参加展会前若提前15天以上向区商务局备案,并经区商务局认可的,可按以下条款享受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1.参加市、区两级政府或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或国外(境外)博览会、展销会、贸洽会等商品展销展示活动的,每个展位给予50%的展位费补助,若市区两级展位费补助合计超过展位费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助。
2.自行参加国外(境外)博览会、展销会、贸洽会等商品展销展示活动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标准展位折算)1万元展位费补助。
3.除本条第(一)款外,自行参加国内博览会、展销会、贸洽会等商品展销展示活动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的展位费补助。
(七)鼓励引进高端商业品牌
1.入驻装修费用补贴。对高端商业品牌首次新注册在集美区开设专卖店,完成装修正式入驻营业后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入驻装修费用补贴。若高端商业品牌经营者与商业场地实际运营单位(仅指与高端商业品牌经营者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下同)联合经营,由商业场地实际运营单位实行统一运营管理(含统一结算),且完成装修正式入驻营业的高端商业品牌销售额纳统和税收实际归属集美区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商业场地实际运营单位入驻装修费用补贴,对该高端商业品牌经营者不再给予入驻装修费用补贴。
补贴金额按照该高端商业品牌的类型计算。属国际顶级品牌的,每平方米装修费用补贴为5000元。属国际一线品牌的,每平方米装修费用补贴为3000元。属国际其他品牌的,每平方米装修费用补贴为2000元。
补贴面积按照该实际经营面积(不含配套部分面积)计算。服饰类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珠宝、腕表类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
混合经营的,按照实际营业额最高的类别对应的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金额自该高端商业品牌正式营业次年起分三年兑现,三年对应的拨付比例为4:3:3。享受补贴期间经营的高端商业品牌类别出现变化,补贴标准不作调整,仍以首次认定为准,若申请补贴时已停止经营的,不再给予补贴。对同一经营场所因更名、转让、合并等出现变更的,不予重新计算补贴。
2.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商业场地实际运营单位,每入驻一个国际顶级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入驻一个国际一线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入驻一个国际其他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①对高端商业品牌首次新注册在集美区入驻开设专卖店的商业场地实际运营单位。
②商业场地实际运营单位与高端商业品牌经营者联合经营,由其实行统一运营管理(含统一结算),且完成装修正式入驻营业的高端商业品牌销售额纳统和税收实际归属集美区。
(八)鼓励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
对参加集美区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的企业,在社区(村)、学校、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每设置一个回收箱(屋),按市商务局的普及推广阶段补贴标准给予1:1配套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九)鼓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对商贸企业、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企业、市场管理服务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通过达标认定的,分别给予一级达标企业4万元、二级达标企业3万元、三级达标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已获得较低等级奖励的,在获得较高等级奖励时,给予补足相应的奖励差额。
(十)鼓励企业融资
对上一年度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限上商贸零售企业,通过厦门市集美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每次给予利息总额50%的补助。其中,上一年度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当年度利息补助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上一年度零售额达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当年度利息补助累计不超过40万元;上一年度零售额数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利息补助累计不超过60万元。
(十一)鼓励商业外资企业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区商贸业项目,自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年度起3年内,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8万元以上的员工,按其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财政实际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年纳税额8万元的部分,补贴比例为75%;年纳税额8万元以上的部分,补贴比例为100%。由企业于次年向区商务局集中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领取补贴时须为企业的在职员工。
办理所需材料
申请人把需提交的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审批部门函调资料由政府内部资源共享核查,企业配合。
(一)鼓励做大批零住餐总量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2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信用承诺书(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1份;
3.申请扶持年度12月份的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从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打印。批发、零售企业为表号:E204-1表;餐饮企业为S204-1表),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4.整车销售发票数据清单(清单只列整车销售数据,项目主要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开票日期、金额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汇总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明细表和整车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由税控系统导出的1-12月的整车销售部分,申报限上汽车销售企业售车奖励项的申请人提供,并配合商务局向区税务局核查),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审批部门向政府有关单位函调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图片(由收件窗口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2.税务登记材料(由商务局向区税务局函调核查)。
(二)鼓励电子商务发展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2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信用承诺书(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1份;
3.申请扶持年度12月份的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从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打印,表号:E204-1表),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4.被认定为国家、福建省、厦门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称号的文件资料、证书,有发布公告的需提供公告途径。(申报示范基地或示范企业称号奖励项的申请人提供),复印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5.示范基地和商务园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申报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称号奖励项的申请人提供),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此件由申请人提供原件核验,收件窗口人员代为复印留存);
审批部门向政府有关单位函调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图片(由收件窗口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2.税务登记材料(由商务局向区税务局函调核查);
3.跨境电商企业名单和年进口或出口商品销售额数据核对(由区商务局向市商务局或厦门海关函调核查,申报年进口或出口商品销售奖励项的申请人配合)。
(三)鼓励打造区域性商业中心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2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信用承诺书(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1份;
3.申请扶持年度12月份的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从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打印,表号:E204-1表),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4.经营场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由申请人提供原件核验,收件窗口人员代为复印留存);
5.申请人对所运营管理对象的书面说明材料;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审批部门向政府有关单位函调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图片(由收件窗口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2.税务登记材料(由商务局向区税务局函调核查)。
(四)鼓励连锁便利店发展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2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信用承诺书(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1份;
3.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集美辖区8家以上)的15家经营门店清单(含门店名称、地址、经营面积,门店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4.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15家营业门店租赁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由申请人提供原件核验,收件窗口人员代为复印留存);
审批部门向政府有关单位函调的资料:
1.连锁经营企业和15家连锁门店的营业执照图片(由收件窗口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2.税务登记材料(由商务局向区税务局函调核查);
3.连锁门店检查核实表(由区商务局提供,区商务局组织不少于2人的工作小组进行实地检查核对,申请人配合)。
(五)鼓励举办商贸活动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2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信用承诺书(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1份;
3.集美区企业开展促消费活动登记备案表,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4.经营场地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建筑面积3万平方以上的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街申报举办节庆促销费活动补助项的申请人提供),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提供原件核验,收件窗口人员代为复印留存);
5.申请扶持年度12月份的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从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打印,表号:E204-1表,1亿元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申报促销活动费补助项的申请人提供),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6.促销活动方案、合同、费用清单、费用发票和银行付款凭单,复印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7.促销活动的图片资料(将若干张能真实反映促销活动现场情况照片编辑在一份文件上,图片下方注上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和拍摄内容。图片资料最后要有拍摄人和见证人的签名,拍摄和见证人不能为同一人),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审批部门向政府有关单位函调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图片(由收件窗口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2.税务登记材料(由商务局向区税务局函调核查)。
(六)鼓励限上商贸企业参加展会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2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信用承诺书(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1份;
3.申请扶持年度12月份的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从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打印,表号:E204-1表),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4.展位确认函或展位合同、展位费发票和银行付款凭单,复印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展位确认函或展位合同要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5.参加政府部门统一组织展销展示活动的通知、公告等文件(申报参加市、区两级政府或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或国外展销展示活动的申请人提供),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6.参加展会活动的图片资料(将若干张能体现展览会主题、申请人参展的展位、参展产品和参展人员等情况的照片编辑在一份文件上,图片下方注上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和拍摄内容。图片资料最后要有拍摄人和见证人的签名,拍摄和见证人不能为同一人),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审批部门向政府有关单位函调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图片(由收件窗口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2.税务登记材料(由商务局向区税务局函调核查);
(七)鼓励引进高端商业品牌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2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信用承诺书(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1份;
3.申请扶持年度12月份的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从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打印,表号:E204-1表),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4.高端商业品牌授权书、商业场地实际运营单位租赁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高端商业品牌授权书复印件还要加盖被授权主体公章(申请人提供高端商业品牌授权书原件核对后退回);
5.实际经营面积(不含配套部分面积)的装修设计方案、经营(联营)协议,复印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申报入驻装修费用补贴的申请人提供,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6.完成装修且正式入驻营业的说明,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7.品牌分布图,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8.实际经营面积说明材料(测绘报告),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申报入驻装修费用补贴的申请人提供,申请人提供测绘报告原件核对后退回);
9.新入驻国际品牌明细表[含序号、品牌名称、品牌类别(特指是国际顶级、国际一线或国际其他品牌)、经营面积],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商业场地实际运营单位申报入驻国际品牌奖励的申请人提供)。
审批部门向政府有关单位函调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图片(由收件窗口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2.税务登记材料(由商务局向区税务局函调核查);
3.入驻营业情况检查核实表(由区商务局提供,区商务局组织不少于2人的工作小组进行实地检查核对,申请人配合)。
(八)鼓励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2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信用承诺书(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1份;
3.获得厦门市商务局普及推广阶段补贴奖励金的文件资料、收款收据和奖励金银行收款单,复印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4.集美区垃圾分类可回收箱设置明细表(含设置地点、回收箱数量、回收箱金额、所在小区物业负责人签名及联系电话、所在社区负责人签名及联系电话,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审批部门向政府有关单位函调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图片(由收件窗口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2.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补助企业核对资料(由区商务局向市商务局函调)。
(九)鼓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2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信用承诺书(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1份;
3.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达标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4.企业主营业务情况说明,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审批部门向政府有关单位函调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图片(由收件窗口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2.税务登记材料(由商务局向区税务局函调核查)。
(十)鼓励企业融资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2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信用承诺书(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1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4.申请扶持年度12月份的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从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打印,表号:E204-1表),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5.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等融资合同及放款凭证,复印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6.向银行支付利息的清单及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担保公司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由厦门市集美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复印件1份,加盖担保公司公章;
2.贷款银行与担保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复印件(由厦门市集美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加盖担保公司公章;
3.担保公司推荐申请促进商贸业加快发展扶持经费函(列明申请补助的企业名称、申请补助总金额)和明细清单(列明企业名称、贷款金额、利息额度、产生的利息金额和补助金额),加盖担保公司章;
审批部门向政府有关单位函调的资料:
1.税务登记材料(由商务局向区税务局函调核查)。
该项目申请人将资料提交给厦门市集美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公司收齐汇总后统一报送区商务局。
(十一)鼓励商业外资企业发展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1.《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2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信用承诺书(在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本事项办事指南“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1份;
3.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验资报告,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4.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后退还);
5.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情况清单,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审批部门向政府有关单位函调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图片(由收件窗口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申请人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2.税务登记材料(由商务局向区税务局函调核查)。
申报受理时间:10月1日至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