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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2021年支持企业“增产用电”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1-10-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服务依据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工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的通知》(集府规〔2021〕1号)第十三条
办理条件
对2020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且年度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企业,根据2020年度企业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0%(含)以上、20%(不含)以下,20%(含)以上、30%(不含)以下,30%及以上分档,分别按同比新增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0元、0.15元、0.20元的电费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特别说明
企业根据《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工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的通知》(集府规〔2021〕1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成长型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的通知》(集府规〔2021〕2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实施标准化及品牌发展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46号)等由区工信局负责兑现、解释的政策文件每年度享受的补助总金额除集府规〔2021〕1号文件中“支持规下企业转规上”、“支持企业增产”、“支持高端制造”、“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集府规〔2021〕2号文件中“入库奖励”、“研发奖励”、“鼓励校企科技成果转化”之外,不超过其当年度缴纳税收区级分成部分金额。
申报材料(结合统计局用电表格,是否可以减少材料)
1.《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1份,加盖公章;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2020年度完税证明原件一份;
3.工业企业租用厂房应提供租赁合同证明材料;
4.工业企业2019年以及2020年的用电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和用电清单复印件各1份(须加盖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和本企业公章);
5.2019年和2020年的缴交电费银行转账单据(复印件);
6.2019年和2020年的原始凭证(支付款项)所对应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在费用明细项下加划线);
7.2020年度12月企业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即B204-1表(加盖公章)。
申报时间:10月26日至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