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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实施办法 集府规〔2021〕9号

发布时间:2021-10-15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文集美发展战略,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聚贤集美”人才计划全面打造高素质区域创新中心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重点产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产业是指集美区重点支持发展的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文化创意旅游、现代商贸物流、新材料等主导产业。
第三条 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是指帮助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市场占有率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名额分配
第四条 重点产业企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纳税均归属集美区,无严重违规行为,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一)上年度产值3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上年度批发额2亿元以上、零售额1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批零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商务领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限额以上企业;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互联网信息企业;
(五)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及影视传媒企业。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上年度数据核定各行业申报企业名单。
第六条 企业每年可申报人才数量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上年度产值5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名,上年度产值3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名,上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年度产值3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名;
(二)上年度限额以上商贸批零企业批发额10亿元以上的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名,5亿元以上的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2亿元以上的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上年度限额以上商贸批零企业零售额10亿元以上的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名,5亿元以上的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8名,1亿元以上的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名;上年度限额以上商务领域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的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名,5亿元以上的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1亿元以上的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互联网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名,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互联网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名,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互联网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互联网信息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
(五)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及影视传媒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名,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及影视传媒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名,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及影视传媒企业可申报人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名。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企业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上一年度12个月为其缴交医社保且个人所得税缴交在集美区;
(二)申请的上一年度12个月的平均工资薪金所得是上一年度厦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
第八条 对我区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企业贡献突出的顶尖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由其所在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九条 租房补贴。人才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门无任何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可申请租房补贴,租金低于3000元/月的按实给予补贴;高于3000元/月,按3000元/月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 购房补贴。人才已在申报企业工作满3年(以缴纳社保时间为准),人才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并于2017年1月31日后在厦门市自主购房,房屋权属人为人才本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此前无任何厦门房产及房产交易记录)的,可申请一次性购房补贴30万元,补贴分3年按照4:3:3的比例拨付。已享受本区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政策租房补贴的人才申报购房补助时,可享受的购房补贴应扣除已享受的租金补贴部分。
第十一条 生活补贴。给予人才每月25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重点产业企业人才申报程序: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根据人才贡献程度研究确定推荐对象并提出申请;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无异议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扶持资金按年度拨付给人才所在企业,由企业代发至人才,企业须在补贴资金到位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发放到位。
第十三条 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及生活补贴扶持期为连续的3年。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须进行年度复核,人才若不符合申报条件,则当年度不予享受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人才同时符合集美区多项人才扶持政策的,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已享受《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厦集经贸发〔2015〕5号、集府办〔2018〕17号)的人才不得再享受本办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才最多只可享受一个扶持周期。
第十五条 人才已享受市级购房或租房补贴的,不得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房或租房补贴。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时,生活补贴可双方同时享受,租房与购房补贴只能夫妻一方享受。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扶持政策的,取消该企业和人才享受该项扶持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数字,“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由区镇(街)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集美区扶持重点产业企业人才暂行办法》(集府办〔2018〕17号)失效后本办法生效前,企业及其人才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