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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高技能人才政策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0-08-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持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类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在辖区企业对口专业技能岗位连续正规就业满1年。
 二、优惠政策
 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300元/月,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600元/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享受厦门市“海纳百川”高技能人才津贴的,按《厦门市高技能人才集聚暂行办法》(厦委办〔2013〕10号)执行。
 三、应提交的材料
 1.《湖里区高技能人才政府津贴申领表》1份;
 2.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3.申请人就业单位属企业的需提供近期税务电子缴款凭证,申请人就业单位属民办非企业的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享受厦门市“海纳百川”高技能人才津贴的,按《厦门市高技能人才集聚暂行办法》(厦委办〔2013〕10号)执行,不享受本津贴。
 2.辖区企业是指税收归属湖里区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包括经营境内劳务派遣业务的各类企业,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企业,如劳务派遣公司、人才服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咨询、顾问公司等)或在湖里区登记的民办非企业。
 3.申请对象自符合申办条件之日(高技能人才在辖区企业正规就业满1年之日)起1年内且在受理期内申办,超期不予受理。本津贴采用“按季申请、逾期不补”的补贴方式,除首次可以申请前二个季度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外,其余每次只能申请前一季度的补贴且最长不超过3个月。《关于印发促进居民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出台前正在享受津贴的扶持对象,可继续享受到厦湖府办〔2015〕109号文件规定的享受期限满为止,但补贴方式按本要求执行。
 4.按《关于印发促进居民就业和服务企业用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湖府〔2018〕148号)及《关于印发缓解企业用工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湖府办〔2015〕109号文件享受本津贴的期限合并计算且累计不超过36个月。
 5.对被厦门市信用平台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在申请本政策时不予支持。
 6.申请对象若无法提供税务电子缴款凭证原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