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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实施质量提升和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2025年修订)厦湖府办〔2026〕15号
发布时间:2026-04-3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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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区工作,提高单位产品质量和标准化水平,提升单位综合质量管理水平和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5〕11号)和《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市监规〔202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里区实施质量提升和标准化战略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区政府为推动质量强区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进行登记的单位,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的奖励。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质量提升贡献奖励资金、标准化战略奖励资金。
(一)质量提升贡献奖励
1.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获得福建省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福建省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对以上获得质量提升贡献奖励的单位中有突出贡献的质量人才一次性奖励2万元。
5.对于同一单位,按其当年度所获得的最高级别称号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标准化战略奖励
1.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按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按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若有多家单位参与,奖励额度平均分配。同一项目若同时存在主导和参与单位的,仅对主导单位进行奖励。修订项目按制定项目标准的50%执行。
2.对国家标准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按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第三的,按项目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多家单位共同起草的,仅对排名最前的单位予以奖励。修订项目按制定项目标准的50%执行。
3.对行业标准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按项目给予最高4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第三的,按项目给予最高12万元的奖励。多家单位共同起草的,仅对排名最前的单位予以奖励。修订项目按制定项目标准的50%执行。
4.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设立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承担福建省或厦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满一年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5.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6.对承担国家级、省(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在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
7.申请标准化战略奖励资金的单位应为当年度享受到市级标准化工作奖励的单位;单家企业及其同集团内其他企业当年度奖励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安排使用:
(一)区市场监管局每年发布当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编制《申报指南》并在区政府网站公布。
(二)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组成评审组,对申报单位提出评审意见后上报区政府。
(三)区政府根据审批结果兑现奖励。
第七条 区财政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及其使用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追回专项资金、并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
第八条 同一单位依据本办法所获得的专项资金,每年合计不超过400万元。
第九条 在兑现本办法专项资金时,应当扣除由区级财政已承担兑现的市级专项资金额。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29日。自2026年1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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