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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进一步加快旅游和文体娱乐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5-10-1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着力提振市场信心,深入推动全域旅游发展,进一步提升湖里区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质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鼓励文旅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新纳入文体娱乐业、住宿业统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二)对全年综合发展质效(核算1-11月份)2000万(含)以上且同比上年实现正增长15%(含)以上的文体娱乐业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按全年综合发展质效增量的2%给予奖励。单家文体娱乐业企业此项业务全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全年综合发展质效(核算1-12月份)2000万(含)以上且同比上年实现正增长的住宿业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按全年综合发展质效增量的2%给予奖励。单家住宿业企业此项业务全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全年综合发展质效(核算1-11月份)达1000万元(含)以上至5000万元,同比上年实现正增长且符合条件的文体娱乐业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的综合发展质效(核算1-11月份)的0.5‰给予奖励;对全年综合发展质效(核算1-11月份)达5000万元(含)以上,同比上年实现正增长且符合条件的文体娱乐业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的综合发展质效(核算1-11月份)的1‰给予奖励,单家文体娱乐业企业此项业务全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旅行社拓展业务
鼓励旅行社开展邮轮、包机、研学、专列、厦金游业务。邮轮年接待游客人数累计超2000人次(含),给予100元/人奖励。组织包机(含包机切位)入厦旅游,每架次人数在80人(含)以上,给予100元/人奖励。来厦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年度输送研学游客800人(含)以上或年度接待从台湾来厦研学旅行的台胞累计达100人次(含)以上的,给予100元/人奖励。组织旅游专列入厦旅游,单次组织游客400人(含)以上的,给予50元/人奖励。组织游客从厦门入金门旅游,年度输送游客累计达1000人(含)以上的,给予120元/人奖励。
单家企业每项业务全年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强化文旅营销服务
(一)鼓励住宿业企业在大型营业性演出、大型赛事活动当日提供交通接驳服务,或组织住宿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商圈、景区之间的交通接驳服务,按照年度实际支出费用的8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全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旅游企业自主赴省外、境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开展营销。对自主赴省外开展营销的旅游企业按其年度赴省外实际营销支出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自主赴境外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开展营销的企业按其年度赴境外实际营销支出的6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开展对口协作地区活动
(一)客源输送奖励
鼓励旅行社积极参与对口协作地区文旅交流活动,按照组团人数给予相应奖励。
1.对当年组团累计800人次(含)以上(公务团、工会疗养团除外)赴龙岩连城县开展旅游的旅行社,每人次给予80元奖励,每家旅行社全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当年组团200人次(含)以上(公务团、工会疗养团除外)赴宁夏闽宁镇开展旅游的旅行社,旺季(5-10月)每人次给予500元的奖励,淡季(11月-次年4月)每人次给予300元的奖励,每家旅行社全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活动举办补贴
支持文体娱乐业企业、旅游企业自主赴宁夏闽宁镇、龙岩连城县等对口协作地区开展营销、体育赛事、文化演出等文旅活动,按宣传营销、设施搭建、场地租金等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家单位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有关说明
(一)涉及本意见的扶持政策,对获得上级政府同类扶持资金的企业,如上级扶持资金包含区级承担部分的,不予重复享受,如上级扶持资金不包含区级承担部分,可叠加享受。
(二)综合发展质效由企业营业收入、企业利润、员工工资薪酬三项指标分别按90%、5%、5%比重加权合计。
(三)本意见第二条中的游客人次只能择一计算。
(四)奖励资金受年度预算总额控制。若奖励资金申报总额超过年度预算控制,除纳统奖励外的其他申报金额根据企业申报金额占申报总额的比例,以年度预算限额为基数,对企业申请的扶持资金按比例兑现。
(五)本意见第三条(二)和第四条(二)中同一营销活动不得重复申请奖补;本意见第一条(二)和(四)奖补就高不重复。
第六条  本意见由厦门市湖里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另行出台。
第七条  本意见自2025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2025年1月1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期间符合规定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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