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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实施质量提升和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0-1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质量强区工作,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标准化水平,提升企业综合质量管理水平和竞争力,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5〕11号)、《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市监规〔202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里区实施质量提升和标准化战略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区政府为推动质量强区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在湖里区依法设立的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税收归属湖里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的奖励。
  第五条  专项资金奖励分为质量提升贡献奖励、标准化战略奖励。 
  (一)质量提升贡献奖励 
  1.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获得福建省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福建省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对于同一企业,按其当年度所获得的最高级别称号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标准化战略奖励 
1.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按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按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若有多家企业参与,奖励额度平均分配。同一项目若同时存在主导和参与企业的,仅对主导企业进行奖励。修订项目按制定项目标准的50%执行。
2.对国家标准排名第一的起草企业,按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第三的,按项目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多家企业共同起草的,仅对排名最前的企业予以奖励。修订项目按制定项目标准的50%执行。
3. 对行业标准排名第一的起草企业,按项目给予最高4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第三的,按项目给予最高12万元的奖励。多家企业共同起草的,仅对排名最前的企业予以奖励。修订项目按制定项目标准的50%执行。
4.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设立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承担福建省或厦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满一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5.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标准的第一起草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6. 对承担国家级、省(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企业,在项目通过考核验收后,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
7. 对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8. 申请标准化资金奖励的企业应为当年度享受到市级标准化工作奖励的企业;单家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当年度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安排使用:
  (一)区市场监管局每年发布当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编制《申报指南》并在区政府网站公布。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按税收归属向各街道办提交申报材料。   
  (三)各街道办负责初审汇总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材料后上报区市场监管局。   
  (四)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组成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提出评审意见后上报区政府。  
  (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区政府审批结果兑现奖励。  
  第七条  区财政局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及其使用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申请企业,追回专项资金、并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 
  第八条  同一企业依据本办法所获得的扶持资金,每年合计不超过400万元。原则上同一企业享受财政性资金的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对区级财政的贡献额。
  第九条  在兑现本办法奖励资金时,应当扣除由区级财政已承担兑现的市级奖励扶持资金额。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自2026年1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实施质量提升和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厦湖府办规〔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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