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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0-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智汇湖里”人才强区战略,充分发挥各类优秀人才示范引领作用,激励人才扎根湖里、施展才华,为湖里区更快更好建设“两高两化”中心城区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拔尖人才是指在科技创新、经营管理、专业技能、教育教学、医疗卫生、社会工作、金融服务、文化艺术等领域达到领先水平,并为湖里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三条  区拔尖人才的选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评价导向,重点推荐、选拔优秀中青年人才。
第四条  区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区拔尖人才选拔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贡献特别突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4.在湖里区连续工作满四年以上;
5.人才在企业工作的,该企业税收应归属湖里区。
第六条  区拔尖人才选拔对象原则上需在近四年内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核心关键技术,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等科技类奖项,或取得较多国家发明专利并在应用后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在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攻关中起关键作用、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人才。
2.在我区的重点产业中,能运用现代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并经市场检验,对推动技术创新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贡献突出,所管理的单位或部门效益位居全省、全市先进行列的主要经营管理者。
3.在生产一线技术岗位工作,专业技能水平较高,在本职业领域中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难题,在企业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省级以上荣誉或在省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获奖的优秀技术能手。
4.教育理念先进,在教育教学、学科建设、学校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成果突出、成效显著,获得省级以上荣誉或教学、科研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奖项,为我区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育工作者。
5.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研发经验,在医疗技术、临床实践和疾病防控等方面达到全市领先水平,较好地发挥了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作用,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公认的医疗卫生专家。
6.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务能力,能熟练运用先进的社会工作理念,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社会服务,破解社会服务难题,取得突出成效且群众满意度较高的优秀社会工作者。
7.在影视音乐、文创设计等文化产业领域,主导推出具有独创性和领先性的文化产品,或主持建设重要的文化产业平台或项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文化产业从业者;或在文化艺术领域具备较高专业水平,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文化事业工作者。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区拔尖人才通过以下程序选拔产生:
1.初审推荐。人选推荐采取组织推荐、专家举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自下而上逐级推选。由相关部门受理审核申报材料,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区委组织部。
2.复审。区委组织部对推荐人选主要业绩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建议人选。
3.考察。区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议人选进行复核考察,了解其政治表现、履职情况、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
4.征求意见。征求纪委、政法等部门对建议人选的意见。
5.公示。在湖里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七天。
6.上会研究。经区委人才办会议研究后,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或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区拔尖人才人选。
7.发文。区委、区政府联合行文公布区拔尖人才名单。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区拔尖人才在管理周期内,享有以下待遇:
1.享受每月1500元的区拔尖人才工作津贴。
2.可在湖里区高层次人才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站享受个性化健康管理、就医绿色转诊通道、家庭病床等VIP服务。
3.参加国情研修、专题培训等活动。
4.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参评市级以上人才计划或荣誉。
第九条  人才子女可在就读湖里区属公办小学或公办性质幼儿园时给予适当入学照顾,不受区拔尖人才管理周期限制。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区委组织部在区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中牵头抓总,履行组织选拔、综合指导和检查落实等职能。
第十一条  区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为区拔尖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优先安排成果的开发应用,帮助区拔尖人才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区拔尖人才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管理周期,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周期届满后,其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近四年内取得新业绩、新贡献的往届拔尖人才可继续参评新一届拔尖人才评选,但已入选两届的不再重复参评。已入选市拔尖人才的,不再参评区拔尖人才。
第十三条  区拔尖人才在管理周期内应履行以下义务:
1.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2.发挥示范和领军作用,认真做好“传、帮、带”,积极培养青年后备人才。
3.积极参与全区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科研攻关和学术活动,主动为全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重点工作提供建议、意见,发挥参谋智囊作用,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任务。
4.及时向区委组织部报告工作业绩、作用发挥情况以及工作变动、职务调整、违法违纪、重大疾病等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对拔尖人才实行跟踪管理,建立与拔尖人才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思想,掌握情况,听取拔尖人才意见、建议和要求。建立拔尖人才区情考察制度,组织拔尖人才赴企业或基层考察调研、开设讲座等,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建立拔尖人才学习培训制度,提高人才政治意识和能力素质。
第十五条  管理周期内,区拔尖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称号和待遇终止,不再列入区拔尖人才的管理范围:
1.转任公务员系列及参公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2.离开原工作单位,不再为湖里区服务的;
3.弄虚作假,谎报工作业绩或科研成果的;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有违法行为的;
5.所在单位税收不再归属湖里区的;
6.其他必须调整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区拔尖人才在管理周期内入选市拔尖人才的,不再享受区拔尖人才工作津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里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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