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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关于落实《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等政策的实施细则 厦湖府办〔2019〕43号

发布时间:2019-09-20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补充规定>的通知》(下称《补充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下称《若干规定》)精神,为加快政策扶持兑现,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影视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若干规定》第三条、《补充通知》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鼓励影视企业落户厦门。在本市新设立的影视企业,不涉及新增用地的,自缴税年度起,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2年100%、后3年80%的奖励。
1.奖励对象:2019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履行统计义务且已纳入厦门市影视文化产业统计名录库的影视企业。
2.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影视企业(工作室)奖励申报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证明原件。
第三条 《补充通知》第十四条规定:支持影视专业人才落户厦门。支持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影视专业人才在我市设立影视企业或工作室,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个人,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为:年纳税额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为50%;年纳税额超过8万元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为75%;年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奖励比例为100%,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1.奖励对象:2018年1月1日后在我区纳税的影视专业人才(包括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在我区设立的影视企业或工作室。
2.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影视企业(工作室)奖励申报表;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原件。
第四条  申报时间与受理流程
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影视企业(工作室)按要求向区文化和旅游局进行申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转报经本区授权认定的影视服务机构;
影视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应负责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上报区文发办,不符合规定的反馈给区文化和旅游局向影视企业(工作室)回复;
区文发办负责组织财税等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不含第三方审核)内完成审批,交由区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奖励对象,如遇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年度实缴金额与预缴金额有变化的,应及时向区文化和旅游局申报,区文发办将统一组织核查和结算后多退少补。
第六条  我区与自贸区、火炬高新区共同扶持的企业,经区文发办牵头认定后,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区文发办负责解释,有效期与《补充通知》一致,执行期间若遇市级政策调整,本细则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