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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存量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实施办法 厦湖府办〔2021〕19号

发布时间:2021-03-23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里区存量企业扎根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存量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9〕71号),结合湖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本区注册设立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含火炬高新区、自贸区)适用本办法:
1.企业上一年度的财政总收入贡献在1200万元(含)以上,或区级财政收入贡献在240万元(含)以上;
2.企业财政收入的贡献不含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房地产企业和市、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
第四条  对火炬高新区、自贸区在本区范围内的企业,以及2014年市级财政下放本区的74家企业,在计算年度财政贡献时,应按照现行市区财税管理体制相关计算口径,扣减2013年度收入基数。
第三章  企业扶持
第五条  设立企业增量奖。按企业年度区级财政收入贡献较上一年度增量的30%给予同额奖励。
第四章  人才激励
第六条  设立企业团队奖。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再对有年度区级财政收入增量贡献的企业按增量排名给予加成奖励,共设3档。其中,排名1至20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排名21至40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排41名之后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励对象为企业高管或对企业生产经营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0人,具体人选和分配额度由企业自主认定后,提交区发改局予以兑现。
第七条  设立突出贡献奖。按照企业区级财政收入排名,对排名前十的企业授予突出贡献奖,每家企业推荐一名代表,每人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兑现程序
第八条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核实企业年度税收贡献情况,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并征求各主管部门和各街道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实施。
第九条  原则上对企业的奖励、扶持每年集中进行兑现一次,并按照区街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企业须承诺自首次奖励年度起税收关系5年不迁出本区,并签订承诺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政策与其它政策重复时,可择优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企业在本办法所享受的奖励,应全额纳入企业年度获得的扶持总额计算。
第十三条  在申请政策扶持时,对被厦门市信用平台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法人或自然人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湖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厦湖府办〔2019〕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