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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厦湖府办〔2019〕34号

发布时间:2019-07-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支持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9〕5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鼓励开展中介招商
(一)招商中介机构
招商中介机构指接受我区区直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委托开展招商活动的境内外专业投资促进工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经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或海外专业招商代理机构等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我区各级各部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招商平台公司除外。
(二)招商中介服务
招商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委托方在境内外开展各类投资促进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提供投资环境、政策导向、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有效项目信息,组织投资者考察,以及委托方委托的其它招商服务。
(三)委托招商服务协议
鼓励我区区直各有关部门、各街道根据工作需要,与一家或多家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商服务协议。
(四)中介招商统筹
区商务局负责统筹全区中介招商工作,区、街有关部门将签订的《委托招商服务协议》、招商中介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前报区商务局备案。市级、区级签订的招商中介机构街道不再签订。
(五)项目落户奖励
招商中介机构成功促成项目落户我区的,按本办法规定可申请项目引荐人奖励。
第二条  奖励对象
项目引荐人指向我区招商部门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引荐厦门市域外的投资者来湖里投资并最终促成项目落户的关键个人或机构。根据其发挥的作用,可分为:1.项目信息引荐人:向我区招商部门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并协助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开展对接洽谈,项目最终落户我区。2.项目推动引荐人:向我区招商部门提供项目投资信息,推动投资方与我区招商部门开展对接洽谈,在项目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性推动作用并获得投资方认可,项目最终落户我区。
引荐人的确定以重大投资项目投资方(或重大投资项目注册公司)和项目落户街道的认定为准。同一个项目只认定1名引荐人,项目若出现2名或以上引荐人的,视为一个引荐团队。引荐团队申领奖励金,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个人具体办理,其奖励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议。
项目引荐人可以是社会人士、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的市管干部和国有企业招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奖励条件
引荐项目必须是在我区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不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项目公司自工商登记之日起4年内(截止日为奖励申报日)符合下列任一奖励条件: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司在我区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所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
(二)实缴注册资本:内资项目公司的我区域外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外资项目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三)地方经济贡献:项目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奖励标准
项目引荐人引荐项目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经审核通过,给予如下奖励:
(一)项目信息引荐人奖励
对于投资项目信息引荐人,给予一次性信息奖励金5万元人民币。
(二)项目推动引荐人奖励
对于投资项目推动引荐人,可选择下列奖励标准之一申请奖励,奖励基数按域外投资者在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占比进行相应折算。每个引荐项目奖励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1.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2.符合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均以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奖励金额不超过引荐项目公司自商事登记之日至奖励申请日为止实际缴入我区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总额。
3.符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基数的6%给予奖励。
(三)重点项目叠加奖励:对项目推动引荐人成功引进近三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台湾百大企业、中央企业、境内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独角兽企业等知名企业或由其控股公司投资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除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叠加奖励。 
第五条 奖励金来源
区商务局每年将重大项目引荐人专项奖励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 奖励金申报和兑付
(一)资格备案
引荐人开展引荐项目工作时,在协助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对接洽谈后,应填写《厦门市项目引荐人备案表》,向项目意向落户街道或区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引荐人备案手续。如属于引荐团队,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项目引荐人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意向落户街道财经办应落实企业大数据服务系统项目首报制度,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表送至区商务局备案。
(二)资格确认
引荐人须在所引进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后一个月内,持重大投资项目投资方(或重大投资项目所注册的公司)出具的引荐人资格确认书,向项目落户街道申请资格认定。街道对引荐人资格审核认定后,在项目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后的两个月内报至区商务局备案。
(三)奖励金申领
引荐人完成资格认定,须在项目公司注册登记后2年内向项目落户街道申报引荐人奖励金申领手续(若第2年在申报期后达到奖励条件可延至次年申报)。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里区项目引荐人奖励金申请表》;
2.项目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引荐团队申领奖励金的,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
4.如申请项目推动引荐人奖励,还需提交体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或实缴注册资本内容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5.如受理单位要求补充其他材料的,项目引荐人应按要求补充提交。必要时,受理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引荐人申领奖励金的材料经项目落户街道初审、区商务局复核、区政府研究通过后,区商务局在奖励金到位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引荐人兑付奖励金。在发出奖励通知6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兑付奖励金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相关税费。
一个项目只能申领一次奖励,申领后到资的部分不得再次申领奖励。
第七条 若引荐人因同一项目同时受市、区两级政府奖励时,同一项目不做重复奖励,引荐人可择优申请,但不重复享受。其中,与自贸区、火炬高新区联动招商项目依据招商指标分享比例予以兑现。 
第八条 引荐人须督促引荐项目在注册后三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否则将追回奖励金。对骗取、冒领重大投资项目奖励金的单位或个人,将追回奖励金并依法处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在申请奖励时,引荐人及其引荐项目所注册公司被厦门市信用平台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不予支持。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引进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设立商事主体的项目,在有效期后达到引荐奖励条件的,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