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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4-08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外贸促稳提质有关部署安排,进一步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加快推进全省公共海外仓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公共海外仓,是由实际在鄂经营企业依根据目的国(地区)法律法规在境外(含港澳台)建设运营的综合仓储设施,可为多家企业提供通关、仓储、物流、营销、展示、保税、金融、保险、保理、合规咨询、售后服务、大数据资源和个性化定制等综合服务(以下简称“海外仓综合服务”)。
第三条  海外仓认定工作按照“自愿申报、公开公正、择优认定”的思路,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认定。
第四条 湖北省商务厅负责海外仓的组织认定、考核和管 理。各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主体申报,负责当地企业海外仓的培育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公共海外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境外运营1年以上。
(二)能为外贸企业提供通关物流、入库分拣、入库质检、本地配送、仓储展示、售后维修、退换货管理、信息化数据服务、营销推广、金融保险、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中的至少3项服务。
(三)配备运用智能仓储设备、自动化设施等必要硬件设施;配套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包括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 ERP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能够与国内外电商平台对接。
(四)具有辐射当地市场的物流配送渠道,与当地多家服务供应商建立稳定的营销网络、物流配送、信息交流等渠道,初步在当地形成配送辐射网点。
(五)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RCEP和中欧班列(武汉)沿线国家或地区布局的公共海外仓,单个面积需达2000平方米及以上;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布局的公共海外仓,单个面积需达3000平方米及以上。
(六)服务5家及以上湖北外贸企业(不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且承诺对湖北外贸企业开放和共享。具有辐射当地市场的物流配送渠道,与当地多家服 务供应商建立稳定的营销网络、物流配送、信息交流等渠道,初步在当地形成配送辐射网点。
第六条 海外仓的申报主体为建设运营企业,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湖北依法注册、实际经营1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部门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经营状况良好,有能力在境外建设运营仓储设施。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海外仓专业从业人员,熟悉了解目的国(地区)海关政策法规、税务、法务等。
(四)产权投资关系清晰明确,海外仓所有权或经营权所属公司,须由申报企业直接投资或控股。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湖北省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申请表(原件)。
2.公共海外仓发展情况报告(2000字内),包括:海外仓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建设资金或租赁资金投入情况、营业收入情况、服务企业的业务规模、未来2年业务拓展计划等。
3.产权投资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申报主体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海外仓境外运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经营许可证明,申报主体与海外仓产权投资关系证明(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入股或合作协议、投资证明、购置证明、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等)。
4.经营能力证明材料,包括:信息化管理平台系统应用开发合同、系统使用记录截图等证明材料、与国内外电商平台对接证明材料;海外仓配套设施清单及购买/租赁合同协议、付款凭证;海外仓综合服务相关资质证书、服务合作协议或备案资料;专职管理人员清单、用工证明材料。
5.业务开展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服务企业清单汇总表(含服务湖北企业清单)及对应签订的合同(协议)、外贸企业支付费用凭证,近12个月海外仓入仓及发货规模、系统记录。
6.图片及视频,图片需包含公共海外仓平面图、室内外实景照片、配套设施照片、地图定位及经纬度截图(不超过10张);视频需展示海外仓内外景、基础设施、信息化设备、进出货管理、人员仓内日常工作等情况(时长3-5分钟)。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材料要求
1.申报纸质资料(无特殊说明)均为复印件或系统截图。
2.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截图需清晰可读,按要求顺序编辑封面和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五份),纸质版骑缝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同时扫描电子版与视频资料一并提交。
3.外语文件须由第三方翻译机构译成中文,加盖翻译机构公章,附于对应外语文件之后。
4.多家省内注册企业合作设立公共海外仓的,需出具联合声明确定单一申报主体。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申报。省商务厅向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下发申报通知,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主体进行申报。
2.推荐。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研究提出推荐名单,以正式文件(附申报材料)上报省商务厅。
3.评审。省商务厅引入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予以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并会同省财政厅、武汉海关就公共海外仓企业申报资质提出审核意见,达成一致后提出拟认定名单,并报厅长办公会研究审议。
4.公示及发布。将拟认定名单在省商务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商务厅予以认定。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日常管理。经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需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运行发展情况。
第十条 年度考核。原则上每年对已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开展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新认定的海外仓当年不列入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上一年度海外仓服务我省外贸企业的家数及货值或货量情况、海外仓设施和管理服务体系完善情况、公共服务满意度情况、运行材料报送情况等。
(二)考核程序:各海外仓向省商务厅报送考核材料,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材料审核,形成初步考核意见。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后,形成考核结果。
(三)考核结果较好的海外仓将作为重点培育对象,较为 落后的海外仓将被列为动态调整对象。
(四)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享受省级资金政策支持,下年度考核评估仍未达标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海外仓建设运营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及时将情况报告省商务厅。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海外仓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省商务厅将取消其命名并予以通报:
(一)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评价被列为动态调整对象的;
(三)报送材料存在严重虚假信息的;
(四)不符合本试行办法其他要求的。
第十三条 对经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企业,根据年度服务实际在鄂经营企业情况,对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省级公共海外仓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海外仓的申报条件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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