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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对外贸易综合服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4-07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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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外贸经营主体,优化对外贸易营商环境,扩大对外贸易规模,建立健全外贸综合服务体系,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贸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外综服中心”)建设、运营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贸综合服务中心,指在本省各市州行政区域下辖各类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跨境电商综试区、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设置的,以服务外贸企业为主的专业外贸服务平台。
外综服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承接运营,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提供专业化的外贸综合服务。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统筹全省外贸综合服务中心的组织认定、考核和管理。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的认定和日常管理,协助省商务厅开展考核工作。
第二章 服务与要求
第五条 外综服中心应当结合实际为企业提供如下服务:(一)备案代办:代办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电子口岸 IC 卡申领与激活、报检及原产地证备案、行业特殊资质备案、外汇管理局名录登记等进出口相关资质,对接湖北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实现线上申报与数据同步,做到“一次受理、全程代办、进度可查”。
(二)报关服务:提供报关单规范填制、商品预归类、电子数据申报与交单、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电子台账建立与维护、边角料及余料核销、查验现场配合、放行协调、减免税证明(免表)办理等全流程报关服务,确保数据与监管要求一致。
(三)报检服务:办理通关单出具、单据换领、3C认证协助申请、货物熏蒸安排、报检申报、现场查验配合、报检单证制作等业务,联动检验检疫部门提升通关效率,保障货物合规出境。
(四)物流服务:整合国内国际物流资源,提供分拨、标准化包装、精准配送、跨境快递等基础服务;定制港口(武汉港、宜昌港等)、机场(天河机场等)、铁路、公路多式联运的公共智慧物流解决方案,适配湖北产业外贸运输需求。
(五)仓储服务:对接省内及跨境仓储资源,提供冷库、边境仓、公共海外仓、保税仓等仓储资源匹配、入驻协调与日常管理服务,解决企业货物存储与周转痛点。
(六)退税服务:代符合条件的国内生产企业整理退税单证、填报退(免)税申报表、配合税务函调、跟进退税进度,联动“数智通”平台实现退税数据数字化备案,缩短退税周期。
(七)结汇服务:协助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开展进出口单据审核、单证与单货一致性核验、银行交单指导等服务,确保结汇流程合规高效,对接外汇管理部门实现数据实时报送。
(八)保险服务:协助企业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备案、投保及额度申请,提供保费代缴、风险调研与理赔支持;适配湖北枢纽运输特点推荐货运保险,代办投保、缮制保单,协助出险报案与索赔。
(九)融资服务:搭建 “银行+信保+服务中心”协同机制,协助企业梳理融资申请材料,向金融机构推荐外贸融资、信用证押汇、退税贷等产品,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十)培训服务:开展大型外贸政策与实操培训、小范围业务沙龙、专题讲座等活动,内容涵盖报关报检、退税结汇、合规风控等,适配不同企业需求。
(十一)咨询服务:提供外贸全流程业务、湖北外贸惠企政策解读咨询,解答市场开拓技巧疑问,对接 “楚贸通” 等本地平台资源,应企业需求上门答疑,精准响应湖北外贸企业发展诉求。
(十二)政策宣贯:通过线上平台推送、企业走访、专题宣讲等方式,宣传落实国家及湖北省外贸惠企政策,指导企业精准理解并运用政策红利,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十三)数据运行监测:构建跨境供应链数字化监测系统,整合企业订单、客户信息、商品明细、贸易国别、贸易方式等数据,对接“楚贸通”平台实现数据互通,为企业决策与监管部门监测提供支撑。
(十四)海外市场拓展:助力企业开展海外品牌推广、国际营销策划,组织赴“一带一路”沿线及新兴市场考察,对接海外商协会与采购资源,拓展湖北优势产业国际市场份额。
(十五)展会推介:利用线上平台开展产品直播展示、线上办展、供需精准洽谈、新品发布等活动;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华交会及境外重点展会、产业推介会,搭建获客桥梁。
(十六)翻译服务:提供外贸业务现场翻译、合同/单证/技术资料翻译、外贸验厂陪同翻译、跨境洽谈翻译等服务,确保企业跨境沟通顺畅,规避语言误解风险。
(十七)法律服务:联动湖北省贸促会、专业涉外律所,为企业提供国际商事纠纷咨询、调解与仲裁协助,指导应对贸易壁垒、知识产权侵权等问题,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十八)审证服务:在企业进出口业务中,审核信用证条款的合规性、可执行性,提示潜在风险并提供修改建议,确保企业能顺利履约收款。
(十九)制单服务:协助企业规范缮制发票、装箱单、提单、备货单、报关单等各类进出口单证,确保单证格式标准、信息准确,符合报关、结汇、退税要求。
(二十)认证服务:协助生产企业办理行业专项验厂认证及其他国际认证,提升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与合规水平。
(二十一)外贸代理:以合法合规的代理模式,为无外贸经营经验或能力的企业提供进出口业务代理服务,涵盖合同签订、报关报检、收汇退税等全流程,降低企业出海门槛。
(二十二)其他赋能服务:围绕湖北外贸发展需求,提供跨境电商业务对接、外贸新业态培育、绿色贸易转型支持等增值服务;收集企业诉求并反馈至相关部门,推动政策优化与服务升级。
第六条 各外综服中心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整合当地公建配套设施资源或新建、置换、租赁等方式,免费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提供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国家级经开区/高新区)/5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
第七条 国家级开发区(园区)外综服中心派驻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从事国际贸易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人,专业报关员不少于1人,具有熟练的口语和书面翻译能力的外语人才不少于1人。
省级开发区(园区)等其他外综服中心派驻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从事国际贸易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人,专业报关员不少于1人,具有熟练的口语和书面翻译能力的外语人才不少于1人。
第八条 外贸综合服务中心的工作平台是湖北省对外贸易综合服务平台,每年对各开发区(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的考评以该平台的有关数据为准;各外贸综合服务中心要向开发区(园区)企业推介并引导企业使用湖北省对外贸易综合服务平台;接受服务的企业要在湖北省对外贸易综合服务平台上对当次服务进行评价。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九条 外综服中心的设立、调整、撤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商务厅根据各市州外贸发展实际情况对全省外综服中心整体布局进行统筹,优化配置各地服务资源。
(二)各市州商务局根据辖区地域面积、产业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规划本市外综服中心的整体布局、项目设点。原则上每个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跨境电商产业园/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设立1个外综服中心。对实绩外贸企业达到较大数量规模,且具备财政、场地、设备等支持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高新区,可以视情设立1个以上外综服中心。
(三)需要新设/增设外综服中心的,由县(市、区)商务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州商务局报省商务厅核准。
(四)省商务厅按照优化政务服务资源配置,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原则,对不再满足设立条件的外综服中心作出调整/撤销决定并下达调整/撤销决定书。各市州商务局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对本辖区已获认定的外综服中心主动提出调整/撤销申请,报省商务厅核准。
第十条 外综服中心承办企业的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湖北省外贸综合服务中心承办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注册、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信情况良好。
2.已获得外贸经营者资质,具备外贸综合服务、供应链金融、国际货代、物流等运营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专业外贸团队,熟悉国内对外贸易政策。
3.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申报外综服中心承办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
2.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工作方案(包括工作计划、目标、方法、内容等)
3.为中小企业提供通关、退税、收汇、信保等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专业服务人员有关资质及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6.法人代表签字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的申明;
7.其他可资证明的材料。
(三)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外综服中心承办企业。
(四)采购服务周期原则上为3年。采购服务周期内,外综服的合同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年度末期评估合格的续签合同,不合格的可不予续签。年度末期评估不合格未续签协议、因合理原因确需更换服务主体或3年采购期满,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重新确定项目承接机构。
(五)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与外综服务中心承办企业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连同承办企业申报材料报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商务厅备案,省商务厅对各市州上报备案情况进行公布。
(六)已获认定的外综服中心,因承办企业自身原因或商务主管部门确有必要更换服务主体的,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由县(市、区)商务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州商务局报省商务厅核准。退出企业与承接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工作交接。原承办企业的服务期评估,由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务时间及成效进行评估认定,评估结果作为资金拨付和后续管理依据。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对外贸易综合服务中心一经认定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后,服务期限需满一年以上,原则上按国家级开发区(园区)40万元/年、省级开发区(园区)30万元/年予以支持,由各市州商务局商财政局拨付给承办企业;市州及开发区(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对外贸综合服务中心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拨付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应在三方合作协议中详细列明,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购买、谁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合规使用。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负责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估。
(一)评估内容
综合考虑外综服中心提供各类咨询记录和企业反馈情况、帮扶新开口企业数量、带动进出口规模和增速,以及组织开展培训交流、开拓国际市场等活动情况,设置外综服中心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评估外综服中心运营服务质效。
(二)评估程序
(1)省商务厅发布考核评估工作通知并组织开展评估。
(2)参与评估外综服中心按照要求提供评估材料,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统一将评估材料报送至省商务厅。
(3)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外综服中心评估材料的复核并视情开展实地考察,对外综服中心进行评分并形成评估结果。
(三)结果运用
(1)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共四档,按照湖北省促进外贸发展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分档给予资金支持。
(2)对考核评估位列“较差”档次的外综服中心,不享受当年资金支持政策;连续两年考核评估位列“较差”档次的外综服中心,取消其外综服企业承办资质。
(3)3年合同期内考核评估结果均为“优秀”等次的外综服承办企业,可在新一轮招标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湖北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资格: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欺瞒、骗取相关资质认定,后经查出的。
(二)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未实际履行约定的外贸综合服务行为,代办退税业务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
(四)发生重大失信行为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外综服中心承办企业黑名单制度。承办企业在申报、运营及资金申请过程中,若存在恶意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承办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将其列入全省外综服中心承办企业黑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各市(州、林区)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间,若国家或湖北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