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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26内容编辑:宇辰管理 点击数: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仓山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科技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效率,突出重点精准扶持,针对我区历年出台的《中共仓山区委仓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区的决定》(仓委〔2016〕91号)、《中共仓山区委仓山区人民政府印发仓山区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五项政策》(仓委〔2017〕56号)、《仓山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仓委〔2019〕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仓委〔2019〕134号)等惠企政策中科技部分措施条款进行梳理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措施条款汇总并形成如下政策规定: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充分发挥创新主体作用
1.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对我区列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经费扶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上级项目扶持资金50%的区级经费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科技进步奖奖励。对我区企业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福建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3.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我区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区级奖励(含区级承担省级奖励资金6万元),重新复核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三、推动创新研发平台建设,提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
4.重点实验室奖励。对我区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区级奖励。
四、搭建“双创”服务平台,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
5.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对我区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50%奖励(就高不重复)。
6.众创空间奖励。对我区新认定的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以及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在福州市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就高不重复)。
五、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落实,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7.科技特派员创业示范基地补助。对我区新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创业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
8.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配套。对我区新通过市级认定的“福州市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给予5万元的研发经费配套。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现有的仓委〔2016〕91号、仓委〔2017〕56号、仓委〔2019〕3号、仓委〔2019〕134号等区级政策中,有关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条款不再执行。